公安机关刑事物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审批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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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文书审批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考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题目(共251道) 单选题 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C 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D 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A 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B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D、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

答案: B 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A、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B、聘请律师在场旁听 C、自我辩护 D、不回答任何问题 答案: C 7、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 A、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B、有权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进行辩护 C、有权与律师通信 D、有权拒绝回答提问 答案: A 8、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 A、核对讯问笔录 B、进行辩护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 答案: C 9、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是()。 A、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 B、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为其提供作证报酬 C、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D、可以拒绝作证 答案: C 10、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 A、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核对询问笔录 C、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D、随传随到 答案: A 1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C、证人必须随传随到 D、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答案: C

公务员政审自我鉴定2000字

公务员政审自我鉴定2000字 下面是由出guo的七篇《公务员政审自我鉴定2000字》,欢迎阅读。 我叫xxx,男,***年xx月出生于xxxx,x族。xxx年x月进入郑州轻工业学院主修软件工程(测试方向),xxx年xx月毕业,学制四年,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回望过去,我已经走过了23个春秋。从孩童到学生到一名社会工作者,现在我正要开始人生的另一段旅程,多年来不乏成功,也难免不足,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这些年来的的成功与不足,回顾自己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一、学习工作方面 在学习上,我努力刻苦,力争上游。在大学四年中,我首先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在考试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我也不断扩展自己的课外学习,通过自学,我学会了一些网站设计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努力组织社团工作,曾成功组织了多次大型社团活动。 二、思想政治方面 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上进。大三的时候我就向学院党支部提交了入党申请,并顺利在大四期间成为一名光荣的预备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

南;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注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增强自身的党性原则,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虚心向身边的党员学习。 三、生活作风方面 在生活作风上,我一直我严格要求自己,以身实践传承千年的中华传统美德,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严格要求自己;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我也一直坚持自我鼓舞与自我反省,不断修正自己,使自己不断进步,希望能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座右铭实践到底。 总结自己多年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今后,我一定要继续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应变能力、人际交往沟通能力等,力争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我叫xxxx,男,19xx年x月生于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朱田镇,汉族。20xx年x月考入济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20xx年x月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为了能更好的走向工作岗位,让组织对我有更深的了解,现对自己以往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如下总结。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9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第九条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项目、注册固定资产、使用的技术标准目录等。

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库伦旗公安局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1背景 物证保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物证作为证据是否合法,特别是需要鉴定的物证,使用、交接情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有没有被替换?是否受到污染?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仅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难以令人信服。需要规范物证保全工作,确保物证的合法性,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提高公安机关的 公信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公安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级公安机关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得到增强,物证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得到推进,物证保全室建设得到显著增强。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了专门的物证保管室,配备了物证保全装备,并制订了相应的物证保全工作流程规范化制度,部分地区实现了物证保全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目前的建设和应用状况看,公安机关物证保全规范化管理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侦查和诉讼活动的要求。一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物证保全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虽然在长期实践中,吸收引进了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物证保全的制度和规范,对物证保全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对照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还有很多不严密、不规范的地方,物证保全的内容不一致、管理流程不科学,管理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二是各地物证保全

管理建设发展不平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理念差异的影响,各地物证保全硬件投入和物证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装备配备落后地区的物证保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三是物证保全工作总体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当前公安机关的物证保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重采集、轻保全”的思想依然普遍存在,硬件投入和制度规范化建设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物证室面积偏小,功能区划分不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装备相对简陋,缺少应有的防火、防盗、防潮(霉变)、防虫、防尘、排风、消毒等辅助设施,大多没有保管生物检材的低温冰箱(柜),物证丢失、损坏、污染、变质和随意处置现象仍有发生。《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主要针对公安刑事技术机构、各业务警种、派出所等,提供物证保全规范化整体解决方案。 2总体设计 2.1建设模式 由于公安机关物证信息存储数量大,种类多,时间长,因此,根据情况系统采用建立中心数据库,集中存放所属下级公安机关的物证信息,全部信息均能实现“单点采集、多点使用”的信息全警共享。 2.2建设原则 根据“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公安物证保全系统建设要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先进合理原则 高起点规划,既考虑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又要着眼于未来系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大纲纲要大纲图.doc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制作《受案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紧急情况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登记表》并的,制作《接受证先采取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出具回执。据材料清单》。急措施。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告诉对被害人有 才处理证据证明的 的案轻微刑事案 件,应件,应当告知 当告知被害人可以 制作《呈请立案 报告书》,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予 以立案。 讯问犯罪嫌 疑人,询问证 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 三日内书面随案移送 通知犯罪嫌有关财 疑人家属。物、文件。 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 任,但不是立 案侦查的犯罪 嫌疑 原犯罪嫌疑人 在押的,立即 释放,发给释 放证明。已被 逮捕的,通知 在三日内除按照法 告知原犯律和有关 罪嫌疑人。规定另行 处理的 外,应当 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录音或者录像。有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己 管辖。 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 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向人民起诉;被害人 法院起要求公安机 诉。关处理的,应 当依法受理。 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 任,属于自己 管辖。 扣押,查询、 冻结,鉴定, 辨认,技术侦 查,通缉。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 权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人实施的,或 者部分犯罪 嫌疑人不够 刑事处罚的。 原批准的检察 院,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的, 立即解除。 解除查 封、扣押、 冻结。 扭送 报案 接受案件控告 举报 投案移送有关机关 审查 不予立案 初查自诉案件 立案 检察机关 又发现新的事 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移送有关机关 实或者证据 侦查收集、完善证据材料 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重新立案侦查。 制作《呈请终止侦查报告书》,报 终止侦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撤案 其他 理由无控告人有控告人其他行政机关条件 程序 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犯罪事具有其制作《呈有实显著他依法请不予犯轻微,不不追究立案报罪需要追刑事责告书》,事究刑事任的情经县级实责任。形。以上公 安机关 负责人 批准。制作《呈请控告人要控告人对不 不予立案报求复议予立案的复 告书》,经县的,七日议决定不服 级以上公安内提出, 的,七日以 内向上一级 机关负责人原决定机 公安机关申 批准,制作关七日内 请复核。上 《不予立案作出决 一级公安机 通知书》,三定,书面 关在七日内 日内送达控通知控告作出决定。 告人。人。 依法不予行政机关对检察院认 立案的,应不予立案决为不应当 当说明理定不服的,立案而立 由,并将可以在三日案,提出 《不予立内申请复纠正意见 案通知书》议;公安机的,应当 送达移送关在三日内进行调查 案件的行作出复议决核实,并 政执法机定,并书面将有关情 关,退回案通知行政机况回复检 件材料。关。察院。 检察院要检察院通没情节犯经犯其他 求说明不知立案的,有显著罪特罪依法 立案理由应当在收犯轻微、已赦嫌不追原犯罪嫌疑人 的,七日内到通知书罪危害过令疑究刑在押的,立即 对不立案后十五日事不大,追免人事责释放,发给释 的情况、依以内立案,实不认诉除死任放证明。已被 据和理由并将立案的为是期刑亡的。逮捕的,通知 作书面说决定书复。犯罪限罚的原批准的检察 明,回复检印件送达的。的的。院,采取其他 察院。人民检察。。强制措施的, 院。立即解除。 在三日内 告知原犯 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 者其近亲 属、法定代 理人以及 案件移送 机关。 除按照法 律和有关 规定另行 处理的 外,应当 解除查 封、扣押、 冻结。 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研究生政审材料模板

政审鉴定模板一 该同志在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学习期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政治立场坚定。学习上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较好的学习品质。在担任班级干部期间,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大局意识。生活上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朴素,诚恳待人。该同志没有参加过任何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犯罪记录。 政审鉴定模板二 该生入校以来,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政治立场坚定;学习上刻苦努力,认真专研,成绩优良,多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学习品质;生活上能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朴素,诚恳待人。经认真审查,该生是一名各方面都表现优秀的学生,特予以鉴定。

政审鉴定模板三 该生入校以来,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政治立场坚定;学习上刻苦努力,认真钻研,成绩优良,多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学习品质;生活上能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朴素,诚恳待人。经认真审查,该生是一名各方面都表现优秀的学生,特予以鉴定。 政审鉴定模板四 该生入校以来,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政治立场坚定,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名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学习上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积极参加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在xx建筑设计竞赛等比赛中获奖,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很好的学习品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朴素,诚恳待人。经认真考察,该生是一名各方面都表现优秀的学生,特予以鉴定。 政审鉴定模板五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高检发办字[2006]33号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 (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出庭接受质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重新鉴定时,是本案原鉴定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九条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应当以书面委托为依据,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当制作委托受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和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应当拒绝受理。 第四章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鉴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需要进行实验的,应当记录实验时间、条件、方法、过程、结果等,并由实验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务员政审个人鉴定材料模板

公务员政审个人鉴定材料模板 参加公务员的职位考试,是要通过公务员政审的,那么大家知道公务员政审相关自我鉴定是要怎么写?如何写好呢。接下来,小编在这给大家带来公务员政审个人鉴定材料模板,欢迎大家借鉴参考! 范文一: 我叫XXX,女,于19XX年x月出生于XX省XX县,X族。20xx 年x月进入XXXX学校法学专业学习,20xx年x月毕业,学制四年,大学本科学历,共青团员。毕业至今在XXX单位任职。 20xx年x月,本人参加了XX省公务员考试,报考了XX职位,有幸以优异的成绩成为拟录用人员,现在我即将开始人生的另一段旅程,并逐步完成从事业单位到机关公务员的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为了能更好的走向工作岗位,让领导对我有更深的了解,现对自己以往的学习、工作、思想、生活情况做如下小结。 一、学习工作方面

在大学期间,本人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以课堂所学为基础,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老师的教导、同学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认真学习、打下了扎实的法学基础。 参加工作以来,围绕本职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工作上的问题,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知识;敢于吃苦、善于钻研,能按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事,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二、思想政治方面 在思想上,本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基层建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满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所获得的党的基本知识,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增强自身的党性原则,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虚心向身边的党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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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 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 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 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 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 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 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

政审个人鉴定材料范文

政审个人鉴定材料范文 政审是针对于国家公务员、党员所做的考察鉴定,可以根据鉴定材料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政审个人鉴定材料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政审个人鉴定材料范文篇一 我叫XX,男,XX年X月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 公务员政审单位鉴定。XX年X月考入XX大学XX专业学习,XX年X月毕业,学制X年,大学本科学历,共青团团员。为了能更好的走向工作岗位,让领导对我有更深的了解,现对自己以往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做如下小结。 一、思想方面 长期以来,我思想上积极上进,行动上时刻以优秀共青团员模范标兵为指引,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等课程的学习,我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坚决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的侵蚀,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同时,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自己,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争取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的价值。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中,我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主动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网络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思想水平。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始终把党和政府交给自己的任务放在第一位并坚决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多与群众沟通交流,认真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指示和精神,真正的解决人民群众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和矛盾,为党和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学习方面 在校期间,我时刻将学习作为我的第一要务。我学的是临床医学专业,经过五年的系统学习,我已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学习课本知识、掌握专业理论的同时,我积极培养自己的动手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在课余生活中,我注意培养、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在计算机操作和书法方面有一定功底。课余时间,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认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习安排,使自己能够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在实践过程中更提高了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我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对于学习,无论是在学校还是以后工作,我始终树立全面学习、创新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知识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才能更好做好本职工作,更好的完成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作者:冯文光等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4-5-1 入库时间:2004-6-17 定价: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上编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范 第一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3)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6) 第三节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原则 (8) 第四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原则 (10) 第五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13) 第六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6) 第七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21) 第二章侦查管辖 (34) 第一节概述 (34) 第二节职能管辖 (36) 第三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40) 第四节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 (45) 第三章侦查回避 (48) 第一节概述 (48)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51)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52) 第四章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57) 第一节概述 (58)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63) 第三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67) 第四节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正常合法活动 (71)

第五章刑事侦查证据 (75) 第一节概述 (75)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89) 第三节证据的审查判断 (105) 第六章刑事强制措施 (118) 第一节概述 (118) 第二节拘传 (119) 第三节取保候审 (120) 第四节监视居住 (125) 第五节拘留 (129) 第六节逮捕 (134) 第七节羁押期限 (141) 第八节适用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144) 第七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 销案 (150) 第一节受案 (150) 第二节立案 (152) 第三节破案 (154) 第四节销案 (156) 第八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157) 第一节概述 (157)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162)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166) 第四节勘验、检查 (169) 第五节搜查 (175)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177)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81) 第八节鉴定 (183) 第九节辨认 (186) 第十节通缉 (188)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191)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194) 第九章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 (197) 第一节概述 (197) 第二节刑事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 (198) 第三节刑事办案协作的实施 (200) 第十章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204) 第一节概述 (204) 第二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原则 (205) 第三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210) 第四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制度 (214) 第五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判处刑罚的执行 (218) 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221) 第一节概述 (221)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修订稿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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