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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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聘用编制管理规定(3篇)

事业聘用编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聘用编制管理,规范聘用行为,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三)合同管理、协商一致原则;(四)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原则。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

(一)行政编制:用于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编制:用于除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工勤编制:用于从事技术性、服务性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编制的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部门提出编制核定意见;(二)事业单位提出编制使用情况报告;(三)编制部门审核并报批。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明确编制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身体健康;(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二)聘用岗位的名称、职级、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三)聘用期限;(四)工资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

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

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之间的聘用关系。

第三条聘用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条件和职责,择优聘用职工。

第五条职工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聘用的程序第六条单位聘用职工应当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方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招聘信息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报名方式和时间等。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第九条考试或者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需要确定具体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单位根据考试或者考核结果,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职工签订。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二)聘用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和工作地点;(三)聘用期限;(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一般为 3 年以下,中期合同一般为 3 年以上 5年以下,长期合同一般为 5 年以上。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2024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

2024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

2024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事业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员工姓名)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聘用岗位1.1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名称)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条劳动报酬3.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2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不少于__________天。

4.2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甲方规定的休假,乙方照常享受。

第五条劳动保护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劳动纪律6.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6.2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工作。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7.2 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因工作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聘用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聘用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聘用制实行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反对任人唯亲,重视实际能力和业绩。

- 党管干部原则,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

-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单位不得未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但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

关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 根据相关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连续旷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开除处分等,单位才能解除聘用合同。

-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一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
- 聘用合同签订的对象一般为在编人员,需办理备案、人事、工资关系等手续。

- 聘用合同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非劳动合同法。

-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3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3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和聘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和聘用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细则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素质、经验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本细则的基本要求是:聘用工作实行岗位设置、计划编制、条件确定、考核评价、聘任确定等程序。

第五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聘用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聘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工作应当依法实行,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计划编制第八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公开,在单位内部或者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符合单位发展计划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合理分配编制,不得超编或者低编。

第十二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需求,制定具体的职位数和分配原则。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三条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员招聘应当以择优录取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确保人才的优质和多元。

第十五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泛吸引有才能、有素质、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六条人员招聘应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人员招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综合评价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人员招聘应当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条件确定和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是人员聘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员聘用应当根据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标准。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地位和目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聘任制度,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社会、服务经济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聘用形式山西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形式包括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

第四条招聘程序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公开招聘。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五条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招聘岗位。

第六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1. 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或特长;2.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职业资格证书;3. 具有其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确定聘用人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试用期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为三个月。

第九条工资福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

第十条人事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培训提升等。

第十一条纪律管理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接受纪律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和失职行为事业单位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纪行为聘用人员有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聘用人员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省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聘用规则2024年版详述

事业单位聘用规则2024年版详述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事业单位聘用规则2024年版详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聘用原则1.1 公开公正1.2 平等竞争1.3 考核择优1.4 合同管理第二条聘用对象2.1 招聘范围2.2 招聘条件2.3 招聘程序2.4 招聘数量第三条聘用程序3.1 发布招聘信息3.2 报名与资格审查3.3 考试与考核3.4 体检与政审3.5 聘用决定3.6 聘用通知3.7 聘用手续第四条聘用期限4.1 合同期限4.2 续签条件4.3 终止合同4.4 解除合同第五条聘用待遇5.1 工资福利5.2 社会保险5.3 教育培训5.4 晋升晋级5.5 奖惩制度第六条工作纪律6.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6.2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6.3 履行岗位职责6.4 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保密义务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泄密责任第八条劳动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组织解决8.3 劳动仲裁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变更9.1 变更条件9.2 变更程序9.3 变更协议第十条合同解除10.1 解除条件10.2 解除程序10.3 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合同终止11.1 终止条件11.2 终止程序11.3 终止后待遇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违约情形12.2 违约责任12.3 违约金第十三条争议解释13.1 合同条款解释13.2 法律适用13.3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生效14.3 合同修订14.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通过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考试成绩和聘用结果等信息应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2 平等竞争聘用单位应保障应聘者享有平等的应聘权利,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所有应聘者应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参加招聘,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各项社会事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市、辖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选拔任命等形式。

其他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组织和程序第六条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机构。

聘用工作机构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或者其他形式确定人员聘用的办法和程序。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坚持党管人材的原则,坚持人岗相适、岗位公开、面向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正式编制聘用人员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正式编制聘用人员总数的50%。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要求,并按照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相应的聘用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招聘人员的岗位需求、聘用条件和任职资格等信息,并采取公开报名、公开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享有招聘人员的权利,但不得对报名人员的政治、种族、性别、宗教等进行歧视。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程序包括岗位设立、招聘计划编制、招聘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岗位资格审查、考试或者面试、体检、拟聘人员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条招聘公告应当发布岗位名称、招聘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考试或者面试时间和地点、体检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考试方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者综合考核等形式;考试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设置合理的测试题目和考试流程。

第十二条招聘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发布,招聘合格人员应当参加体检。

第十三条拟聘人员必须符合体检评定标准,体检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拟聘人员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确定聘用人员,并发出聘用通知书。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招聘档案,妥善保管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合同制聘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的聘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聘用工作,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聘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聘用: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3. 持有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 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性别等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开除党籍的;3. 被依法吊销教师资格或者注册登记证书的;4.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分为招聘、考试、体检、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七条招聘:根据岗位需求,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第十条录用: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聘用合同管理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 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2. 聘用岗位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3. 聘用期限;4. 工资待遇;5.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 劳动纪律;7. 违约责任;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应当续签;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人员聘用机制,提高人才选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聘用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绩效为导向,注重人才选拔和绩效评价的有效衔接,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二条聘用类型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定向培养和内部选拔三种类型。

公开招聘适用于外部人员;定向培养适用于具备特定学历和能力的人员;内部选拔适用于在单位内有较好绩效表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聘用程序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程序包括岗位公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综合评定等环节。

对于专业技术岗位,还需进行技能测试,以确保人员的专业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第四条聘用依据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依据包括岗位职责、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绩效考核结果等。

聘用依据应当合法、合理、充分,并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和公示。

第三章公开招聘第五条公示和报名县直事业单位在进行公开招聘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岗位公示和报名。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的主要职责、招聘条件、报名方式和截止时间等。

第六条资格审查县直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对报名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学历等材料。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其退回报名申请。

第七条笔试和面试县直事业单位在进行笔试和面试时,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制定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面试环节应当注重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是由有关部门根据报名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四章定向培养第九条培养计划县直事业单位进行定向培养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期限等。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与人才关系的管理,包括聘用、管理、考核、晋升等方面。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能力、政治素质、业绩等综合条件确定人才选拔的标准。

第四条人才选拔应当注重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选拔政治素质良好、业绩突出、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人才。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鼓励依法依规引进优秀人才,鼓励对优秀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第七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党委(总支部)、工会负责实施,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

第九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薪酬待遇、报名方式、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报名申请时,应当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应当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笔试(面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卷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通过笔试(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和政审,确保身体健康和政治立场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依据聘用计划,择优确定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搞违规、利益输送和一刀切的现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做到能上能下,促进人才队伍的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定期进行调查研究,提高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晋升机制,鼓励人才成长和发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福利政策,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2024年版事业单位聘用细则全解析

2024年版事业单位聘用细则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事业单位聘用细则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2 聘用程序1.3 聘用结果公示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2.1 岗位设置2.2 岗位职责2.3 岗位说明书第三条:聘用人员资格及条件3.1 基本条件3.2 专业及技能要求3.3 任职资格第四条:聘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4.1 签订合同4.2 合同期限4.3 解除合同第五条:工资待遇与福利5.1 工资结构5.2 奖金与补贴5.3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5.4 休假制度第六条: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职业发展规划第七条:考核与评价7.1 考核制度7.2 考核标准7.3 考核结果运用第八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8.1 保密义务8.2 知识产权保护第九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责任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11.1 经济补偿11.2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转移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劳动关系12.2 劳动保护与安全12.3 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废止13.1 合同生效13.2 合同修改13.3 合同废止第十四条:附则14.1 名词解释14.2 合同的解释权14.3 合同的修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个人条件,乙方符合甲方招聘公告中所列的应聘条件。

1.2 聘用程序甲方对乙方进行面试、考核等程序,根据乙方表现和能力,决定是否聘用乙方。

1.3 聘用结果公示甲方在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2.1 岗位设置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岗位说明书中所列的岗位上工作。

2.2 岗位职责乙方须按照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最新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制

最新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聘用期限;(三)岗位待遇;(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变更聘用合同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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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

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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