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
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 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且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 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 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8) 本制度批准之日起执行。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
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
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4、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使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终止妊娠药物应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开具合法票据,并按制度建立购进记录,到票、帐、物相符。
票据和记录应按有关制度妥善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入库时应专人验收,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标签和包装没有制度标志的不得收货;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藏条件等。
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三、做好终止妊娠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后的的药品,保管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并注明验收结论。
采购员凭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以拒收并报科室。
五、终止妊娠药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帐货相符,数量、批号准确。
六、终止妊娠药品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做到数量、批号准确。
七、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八、储存终止妊娠药品的仓库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其储存安全。
若发生被盗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篇: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
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
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
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样本图:第二篇: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所使用的药品,简称“两非”药品。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两非”药品则是可以造成和(或)辅助“两非”违法行为实施的人工终止妊娠类药品。
主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地诺前列酮阴道栓、地诺前列素针、卡前列甲酯阴道栓、天花粉蛋白针、左炔诺孕酮片(毓婷)、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妇女健康,严格规范用于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采购、保管、使用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药品采购对经营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经营企业加强资格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确保从主渠道采购,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临床。
2.药品质量验收药品入库时,由双人进行质量验收至最小包装,质量符合要求后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库房应建立完整的验收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3.药品保管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对该类药品进行管理,即“三专”管理: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确保票、账、物相符。
4.药品调拨为保证本类药品管理的规范,能即时反映药品库存和药品流向。
药品调拨只能由各部门直接向药库申请调拨,部门之间不能调拨。
5.药品养护按规定要求贮藏药品,每季度确保质量养护一次。
保证在库药品质量稳定。
如发现在库药品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向科室质量负责人和科主任汇报。
6.药品使用只有具有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这类药品。
医师开这类药品应单独开,不与其他药品合开。
本类药品的具体使用方法及资料由相应的临床科室提供并解释。
7.药品销售本类药品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精二处方”、专册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年龄、临床诊断、使用药物、处方量、处方医师签名等)。
登记记录必须保存3年以上。
8.处方管理本类药品的处方应专人审批,单独存放.处方保存两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及监督等各个环节。
二、药品采购第三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选择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
第四条药品采购部门应向药品供应单位索取药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核实药品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确保药品质量。
三、药品储存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库房内,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第七条药品储存时应按药品类别、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第八条药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药品使用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意愿,遵循自愿原则;(二)符合医疗需要,确保患者安全;(三)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避免滥用。
五、药品销售第十二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仅限于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核实购买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
第十四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药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医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准予上岗。
二、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出入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药库在购进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合法的医药供应商购进,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保证,以保障使用者有人身安全。
三、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册)。
医院药库要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人、领药人、发药时间、领药时间、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数量等。
监督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并给予临床医生必要的药品使用建议,确保安全使用,定期对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四、临床接诊医生对使用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必须掌握使用指征,做好必要检查,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详尽说明使用前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让使用者清楚,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和监督下使用。
五、临床接诊医生对、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终止妊
娠药品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每次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使用人、使用证明人、使用情况、使用药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效果等。
六、临床接诊医生有义务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健康宣教,减少计划外妊娠的发生。
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有效: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健康。
3. 保密、诚信:严格保护患者隐私,诚信服务。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
2. 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2. 库房温度、湿度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具处方。
2.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领用、调配、发药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实行专柜、专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吃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1. 我院设立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_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1复方米非司酮片;_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____米非司酮胶囊;____米非司酮胶囊(Ⅱ);____米非司酮胶丸;_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Ⅰ目的
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
Ⅱ 范围
适用于药学部。
Ⅱ 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
(二)米索前列醇片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四)缩宫素注射液
(五)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六)卡前列甲酯栓
二、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进,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编制采购计划,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工作,建立专用购进记录。
三、药学部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记录,做到账与处方(账处)相符,账与药品(账物)相符,药品的进、销、存(账账相符)。
购销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3年。
四、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
妇科、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禁止非妇科、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缩宫素的处方权限尚包括麻醉科的医生。
五、调剂人员凭处方发放终止妊娠药品
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我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Ⅳ参考依据
无
Ⅴ附件
附件1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登记册
附件2终止妊娠药品(XX药品)出入库登记表。
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用于终止妊娠:①米非司酮片;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用于促排卵:①注射用绒促性素;②来曲唑片(医院申请超说明书用药)。
3、对该类药品实行专区(或专柜)存放,有明晰警示标识,且全院统一。
4、该类药品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该类药物。
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该类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药剂科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和发放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对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年龄、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医师等,每月汇总装订一次。
6、该类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行为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7、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每月对本科室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出、入库及使用数量进行核对,做到账与购、销、存账相符,账物相符。
8、各种记录和凭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但不得少于3年。
9、药学部门每季度对全院(包括门诊和住院)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从适应症、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方面进行合理性点评。
10、药学部门及医院主管部门对备用了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的临床科室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分析、反馈,并追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4、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使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购进、储存、销售的人
工终止妊娠药物符合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
四、责任:采购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药品购进必须从具有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厂家或经营单位购进,
具体参考《购进、销售管理规定》
2、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储存必须按照药品的相关要求合理储存,具体参考《储存与保
管的管理规定》。
3、人工终止妊娠药物不得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
将人工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6、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物应严格审核购货方的购买资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方
可予以销售,其它参考《药品出库的管理规定》。
7、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应在公司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悬挂。
8、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检查、
监督工作。
9、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造成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终止妊娠药品的验收、储存、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豫食药监通(2005)99号)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同时还应索取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应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使用。
严禁转借、转让、交还、私自销售、滥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四、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叫咤注射剂,缩宫素注射液
五、终止妊娠药品实行每日清点,保证账物相符,清点记录完整详实。
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账、专用登记,详细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及剂量、处方医生、药师,并保存三年以上。
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妊娠药物管理制度终止的原因与影响妊娠药物管理制度是妇幼保健院为了管理妊娠药物的使用而设立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环境中,科技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使得妊娠终止手术更加安全可靠。
因此,妇幼保健院已经决定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并将重点转移到妊娠终止手术的管理和优化上。
首先,妊娠药物管理制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妊娠终止手术的安全性提高。
在过去,药物妊娠终止可能会有一些安全风险,例如导致持续出血、感染以及造成不完全流产等问题。
而随着科技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妊娠终止手术已经变得更加安全可靠。
医院和医生可以准确地控制整个手术过程,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因此,妇幼保健院决定将重点转移到妊娠终止手术的管理上,以确保女性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妊娠药物管理制度终止的原因之二是妊娠终止手术的效果更好。
相比于药物妊娠终止,手术终止更加彻底和可靠。
在药物终止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完全流产的情况,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才能完全清除胚胎和羊膜组织。
而手术终止可以在一次手术中将胚胎和羊膜组织完全清除,避免了再次手术的痛苦和风险。
此外,手术终止还可以进行组织检查,确保女性身体健康并排除其他可能的问题。
因此,妇幼保健院决定停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以提供更好的妊娠终止服务。
当然,妊娠药物管理制度终止也会产生一些影响。
首先,对于一些不适合手术终止的患者,妊娠药物的使用会受到限制。
这些患者可能有一些疾病或身体状况,使得手术终止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这些患者可能需要寻找其他的妊娠终止方法,或者需要在妇幼保健院之外寻求帮助。
其次,妊娠药物管理制度终止还可能对医院和医生的工作产生影响。
由于手术终止相对于药物终止来说更加复杂和费时,这将意味着医院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进行妊娠终止手术。
此外,医生也需要接受更多的培训和学习,以确保他们能够熟练地进行妊娠终止手术,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决定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主要是因为妊娠终止手术的安全性和效果更好。
终止妊娠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终止妊娠医院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监督等环节。
三、药品管理1. 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需经医院药品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确保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2)采购部门应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2. 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终止妊娠药品应储存在专用药品库房,库房应具备冷藏、通风、干燥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2)药品入库时,需进行验收,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真实、完整。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具处方。
(2)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指南进行操作。
(3)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过程应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4. 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1)终止妊娠药品不得在医院药房销售,仅限于医院内部使用。
(2)药品销售部门应确保药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药品。
四、监督管理1. 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2. 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柜、转账管理,设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转账》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六附件2)。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转账,切实做到账与处方相符,账与药品相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③采购人身份证。
篇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报损等经营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 、职责:质管部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内容负责。
5 、术语及定义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5.1 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5.2 米索前列醇片;5.3 卡前列甲酯栓;5.4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5.5 地诺前列素注射液;5.6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5.7 催产素注射液 ( 商品名:缩宫素注射液 ) ;5.8 天花粉蛋白注射液;5.9 芫花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合理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当前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限制性。
按照现行的规定,妇女在需要进行终止妊娠的情况下,必须持有限制性的药品购买许可证才能购买相关药品,这给了妇女的自主选择权以一定的限制。
妊娠终止是关系到妇女身心健康和生育权的重要事项,妇女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终止妊娠。
因此,有必要适当放宽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妇女更多的自主权。
其次,当前的管理制度缺乏审慎和有效的监管。
终止妊娠药品涉及到妇女身体和生命安全,必须严格控制药品的质量和销售渠道。
但是,当前的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并不充分,很容易导致药品质量不合格或者走私销售的情况。
为了保障妇女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应该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当前的管理制度缺乏适当的保护措施。
终止妊娠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妇女在进行终止妊娠前需要接受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然而,现行管理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妇女接受咨询的必要性,这可能导致妇女在决策时缺乏充分的信息和支持,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
因此,有必要在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中加入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妇女在做出决策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得到必要的支持。
最后,当前的管理制度缺乏对相关医疗机构的规范和指导。
终
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该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然而,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终止妊娠药品服务,以及提供这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资质。
因此,有必要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妇女在接受终止妊娠服务时能够得到专业的医疗悉心安全保障。
总之,当前我国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应该注重妇女的自主权、药品质量和安全、咨询和支持、医疗机构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建立一个健全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