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工程除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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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除尘系统
1、炼钢工程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系统净化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2)除尘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5中的有关规定;
(3)严寒地区除尘系统宜设风机房;
(4)除尘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烟气降温应优先考虑余热回收。
2、除尘系统主要设备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除尘系统宜采用负压式并优先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
(2)在袋式除尘器入口烟气中含有炽热颗粒物时,在除尘器入口前的管道上应设火花捕集装置;
(3)除尘器卸、输灰宜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卸、输灰过程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4)除尘系统管网的计算风量、风压不应直接用于风机、电机选型,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5)除尘系统需多台风机并联工作时,应选取相同型号、相同性能的机组,其风量、风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
(6)周期性变负荷运行的除尘系统,风机应配置与工艺设备联锁控制的调速装置,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管道内风速过低引起的水平管道内粉尘沉降。
3、除尘系统辅助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系统控制和检测应包括系统的运行控制、参数检测、状态显示、工艺联锁;
(2)各除尘系统的除尘设备、除尘风机和输灰设备的操作应设置就地与远程两种操作方式;
(3)对大型除尘设备、输灰设备等设备较为集中场所,应考虑检修用电源和设于控制室的通信联络用电话;
(4)在大、中型除尘风机的机壳外部宜设有消声材料包覆隔音层。对大、中型负压除尘系统的除尘风机出口应设置消音器。
4、除尘系统管道及检修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压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10%。当通过调整管径或改变风量仍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宜装设调节装置。
(2)设置在高温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内的阀门,应有防护措施。电动阀门应设置检修平台和梯子。
(3)除尘系统的排气筒,应设置粉尘测量孔和检测用电源,并应设置检测平台以及螺旋走梯。
(4)除尘器的进口管道、除尘风机的进出口管道上宜设测量孔,当测点高度超过3m时,应设置工作平台和梯子。
(5)管径大于DN500除尘管道上的阀门附近应设置检查手孔。
5、转炉炼钢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水倒罐站、铁水预处理站、吹氩站、散状料加料系统等烟气与粉尘发生点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
(2)转炉的二次烟气,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
(3)新建转炉的主厂房宜设置或预留三次除尘设施,并应采用干式除尘系统。
6、电炉炼钢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炉炉内排烟应设置一次烟尘收集净化系统,电炉炉外烟气宜设置密闭罩(或导流罩)、屋顶罩相结合的烟尘收集净化系统;
(2)铁水预处理站、散状料加料系统等烟气与粉尘发生点应设置除尘系统;(3)电炉一次烟尘系统,在布袋除尘器入口前应设温度检测和冷风混风阀。
7、炉外精炼设施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
8、炉渣二次加工设施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干式除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