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微盘点:2013年颁布了哪些重要法律法规
【微盘点】2013,颁布了哪些重要法律与司法解释?2013-12-28中国律师商学院【中国律师商学院】2013年,我国多部新修订或新制定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施行。
这些法律、解释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保障人权、呵护民生、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重要作用。
旅游法实施:中国开启依法治旅新篇章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杜绝“零负团费”、禁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涨价先听证……旅游法剑指旅游业顽疾、明确市场规则、突出对旅游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为世界最大旅游市场之一的中国自此进入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新阶段。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常回家看看”入法2013年7月1日起,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
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体现了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勇气和智慧,主要内容包括:设立老年节;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等。
“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同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做出进一步细化,并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实行行政许可。
出境入境管理法:开辟出入境的绿色通道出入境时间大大缩短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信息”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2013年1月1日起,中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将为百姓生活提供保障与便利。
驾照新规:闯红灯扣6分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随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2013年元旦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累积记分制度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我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记分周期内12分。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其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详细】小型车驾考将取消桩考2013年考驾照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将有较大变化——考驾驶证C照的学时相比以往有所减少、小车场内驾驶取消桩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单独考试等。
结合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表示,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
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1.1 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1.1 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 民事诉讼法·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1.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2013.1.1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3.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11-26·201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3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2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8.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9.10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2013.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2013.10.1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01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2002/11/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0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国安网全公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2002/05/0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0号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安全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公司办安全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989/12/26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公司办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中国安全网公司办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颁发的新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2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2013最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
最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2013年1月1日起)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03-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8-07-2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996-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06-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9-08-29]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7-03-0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0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05-0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09-01]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04-2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03-20]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993-12-30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1997-12-03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GB 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92-01-04GB 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1989-08-12GB 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5-06-12GB 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1995-06-12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10-04GB 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11-12GB 1848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2001-11-12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12-28GB 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火炸药2002-11-18GB 14374-19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1993-05-22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火工药剂2002-11-18GB 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弹药装药2002-11-18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2-24GB 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05-18GB 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05-18GB 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05-18GB 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01-18GB 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01-18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07-18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07-27GB 20425-200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9-01GB 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9-01GB 21523-2008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4-02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1-2008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3-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5-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 GB 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7-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8-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06-25GB 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985-01-18GB 4286-19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84-05-13大气环境标准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2-11-19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96-01-18GB 9137-19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1988-04-30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7-01-01GB 21522-2008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2008-04-02GB 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06-22GB 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06-22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06-22GB 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12-29GB 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12-23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001-11-12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11-12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03-07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03-07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08-06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008-08-19GB 10070-19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1988-12-10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08-19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08-19GB 14227-1993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1993-03-06GB 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990-11-09GB 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990-11-09GB 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990-05-01GB 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1988-08-11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2008-04-02GB 16487.9-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2005-12-14GB 16487.8-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2005-12-14GB 16487.7-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2005-12-14GB 16487.6-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2005-12-14GB 16487.5-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2005-12-14GB 16487.4-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2005-12-14GB 16487.3-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2005-12-14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2005-12-14GB 16487.13-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2005-12-14GB 19218-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2003-06-30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2003-06-30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12-28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997-07-02GB 13015-1991含多氯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991-06-27GB 8173-1987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1987-10-05GB 8172-1987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1987-10-05GB 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1986-09-04GB 4284-19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1984-05-18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01-12-28GB 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01-12-28GB 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11-12GB 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11-12。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者采纳2013-01-09 15:09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法律法规知多少?作者:王广潮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202013年已经来临,下面是笔者整理的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愿与大家共同学习。
1、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解析(图)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全文解析(图)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提高了违法成本,扣分项目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公安部2013年新交通法规将于1月1日起执行。
下面详细介绍新交通法规2013全文的内容。
扣分新变化(扣分处理方式,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7、超速驾驶,记6分。
(拍照)8、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2013年新交通法规全文扣分周期解读: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内容: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扣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3年1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新交通法规2013闯红灯闯黄灯扣6分禁令标志禁止标线2013新交规驾驶证新规定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行政强制执行法 2013最新
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一、民诉法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诉法方面1、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道路交通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类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13年新交通法规
2013年新交通法规驾驶交通本•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部分处罚•大客挡号牌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此次新增2项记12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此外,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扣12分。
醉驾者终身禁驾大客货•新规: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照的申领,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解读:公安部表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大多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承担重大的交通安全责任。
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率较高,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
新规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证驾驶经验丰富、安全守法的驾驶人进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队伍。
6项便民服务措施•——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2011—2013新施行的法律、条例、司法解释(3.24)
新颁布的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拾得人不得向失主要求拾金报酬。但法律 也同时规定,失主悬赏寻找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酬金; 失主应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因此,以后的拾金者可以合法向失 主要求一定费用。在上述案例中,失主并未进行悬赏,而姜某索要的千元报 酬显然已不止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了,因此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敲诈。
权?购得房屋的第三人是否能依法取 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 财产权利的权利。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主体:亲属和共有人、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定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 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优先购买权的顺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亲属关系人 共同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前不久,一名神色焦急的老汉报案称,他在山大集上不慎将 一只黑色皮包丢失,包里有极其重要的商业发票单据,还有 700余元现金及营业执照等。后来,一个自称捡到他丢失钱 物的陌生人打来电话,要他在下午4时以前支付1000元钱, 方能将钱物还给他。 民警立即前往交钱地点附近蹲点布控, 并将前来取钱的姜某抓获,追回了那些商业发票单据,并对 姜某进行了治安处罚。——摘自2005年3月2日《威海晚报》
案例: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 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吴某夫妇居住,租期为6年, 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2000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 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 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 屋约定由丙管理。丁需结婚遂向丙于2000年10月5以人民币 30万元购买了此房屋,情形一丙称该房屋已经为其继承产权 人为自己,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屋 过户手续;情形二丙告知丁自己为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在此 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之后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 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吴某夫妇不允,要求 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起异议, 遂起纠纷。 争议焦点:无权处置不动产的所有人 房屋的所有人是谁? 吴某和丁某分别是什么身份? 将房屋卖出,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
20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法规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一、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二、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
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
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被取消,旅客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火车票价也相应下调。
最新劳动法_2013年7月1日执行
2013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已根据2013.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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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多部法律打包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诉法,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的飞跃,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诉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从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此外,为衔接新刑诉法,全国人大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对监狱法进行了7处改动,对律师法进行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
上述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
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都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标的民事诉讼一审终审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专家解析称,小额诉讼最大的好处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成本。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行政法规修改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
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将无权强制平坟,而此前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曾引发争议。
同时,《决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此外,《决定》还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根据《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五部行政法规将废止。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分别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卖淫嫖娼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由公安部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今日起实施,《规定》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规定》还要求,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在简易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部日前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关于向社会公开,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
此外,《规定》还要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学生、教师替人代写论文可被开除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指出,一旦发现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该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要求,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此外,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也将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根据新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指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新制度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食品标签中“高钙”、“低脂”不得随意标注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对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营养成分作了规范性规定。
根据《通则》,须在标签上强制标注的项目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能量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否则不得销售。
《通则》明确规定,“高钙”、“低脂”等信息不能再随意标注,相应营养素含量必须达到规定值。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当事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由卫生部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
同时,《办法》要求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闯红灯罚100元记6分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面实施,平常不太注意的开车习惯,一不小心就会把你的分扣完。
按照新规,两类严重违法行为将终身禁驾: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新交规”同时规定,“涉酒”类的交通违法被吊销驾照的,最快5年后方可重新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