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研究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名词解释《德意志帝国宪法》摘要: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背景和意义1.德意志帝国的统一2.德国资本主义的崛起3.封建主义与军国主义的残余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1.联邦制2.帝国政府的权力3.国王的权力4.议会的角色5.宪法的修改三、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和评价1.对德国社会的影响2.对其他亚洲国家的影响3.宪法中的封建残余和进步之处正文: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它标志着德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该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1866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
它共14章78条,于1871年4月16日由德意志帝国制宪会议通过。
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背景和意义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背景主要与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德国资本主义的崛起以及封建主义与军国主义的残余有关。
首先,德意志帝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领导的王朝战争实现的,这为德意志帝国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德国资本主义的崛起推动了德意志帝国的发展,使其成为一个经济强国。
然而,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留了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残余,这些残余对德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联邦制、帝国政府的权力、国王的权力、议会的角色和宪法的修改。
在联邦制方面,德意志帝国采用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政府即帝国中央政府享有极大的权限。
在国王的权力方面,德意志帝国的国王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等。
帝国政府由首相领导,首相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
议会分为两院,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
联邦议会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立法和审查预算。
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主要职责是立法和审查财政。
此外,德意志帝国宪法还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修改需经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共同决定。
三、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和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德国国内,宪法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德国成为欧洲强大的经济力量。
百年前的德国宪法现实——1908年-每日电报-门事件引发的宪法问题
①1871年帝国宪法规定的皇帝权限有:皇帝作为帝国国际法七的代表拥有包括宣战和和平议定在内的国际条约缔结权,宣战须经联邦参 议院弼意,联邦参议院和帝国议会对涉及帝国lz法的国际条约的缔结具有参与权,皇帝具有帝国法律生效的签署权和发布权以及任命和罢免 帝国公务员等。帝国宪法对首相权力却异常简短,只是在17条第2款规定了副署权,然而这并不能掩盖帝国首相在事实七的权力。帝国首相 同时作为联邦参议院的主席(联邦参议院在当时帝国拥有远大于帝国议会的权力,为皇帝和首相之外掌管立法与行政的第三大中央宪法机 构)。同时,更重要的一点是与普鲁士总理在惯例上形成了“人事联盟”(Personalunion),尽管自俾斯麦之后,普鲁士总理与帝国首相不再是同一人 选,但帝国首相若无在帝罔中占据霸权的普鲁1:总理支持则是无法想像的事情。由此町见,首相与皇帝之间无论如何确实处于一种异常微妙的关 系中,若认为皇帝町任意罢免首相,则是大错特错厂。参考Ernst Forsthoff,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r Neuzeit,TUbingen 1967,S.150ff. ②在第二帝国时期。尽管实证的国家法中并未提到政党,同时代的国家法著作如Laband,Haenei和Meyer—Anschtttz等人的著作,也同样未 提及政党。但Huher认为,不能据此否认政党在当时宪法上的地位,也小能抹杀政党在帝国议会形成、帝国权力行使中的作用,这不仅仅是宪 法现实,而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规范。该时期的政党充分表现出了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之间的张力。参考E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李忠夏,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博士候选人。 基金项目:本文系韩大元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07BFx07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一般认为,随着俾斯麦的隐退,第二帝国从俾斯麦帝国转向宁帝帝国,意味着首相与皂帝之间权力关系的变更。但E.K.Huber却对 此并不同意,因为据各方面史料记载,威廉二世并没有越过酋相单独做任何决定,并且宪法虽然规定皂帝拥有认命和罢免首相的权力,fH-事 实卜并非如此,在罢免首相问题上,威廉二世的选择权并不具决定性,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足围会中的力鼍对比。尽管德因在当时远不是议会 国家,但已经开始从行政国向议会国过渡。事实上,威廉二世尽管昏庸、任性,fH绝不是在内政外交中专权,这从他与首相Billow的争斗中即 可看出,包括之后一战的发起,责任均不应完全归咎于皇帝一人,战争实际是当时外交内}f4的必然结果,是公共意志的选择。对于威廉二世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
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
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
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
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性法律文件都提出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但作为一个抽象的概括性条款,“人的尊严”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而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因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但对人格尊严的性质和定位尚不明确。
如何理解“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宪法上的权利吗?国家能不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尊严?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对其他法律有什么影响?什么情况下人的尊严受到国家的侵犯?如何在个案中援引宪法“人的尊严”,进行分析推理并作出判断?回答这些问题,不仅要在理论上对宪法上的人的尊严的概念内涵、保护范围作出界定,而且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和适用,发挥人的尊严的客观价值和作用,体现宪法的权威。
笔者试以《德国基本法》人的尊严条款为参照,借鉴域外相关的理论学说与判例,研究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属性,为我国的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实务提供参考。
德国的宪政体系
当今德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基 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2.社会民主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3.自由民主党:自由主义 4.绿党:生态主义的左派政党 5.民主社会主义党: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体制的演变:
1.1945——1951的延续性和新开端。1945年产生了四 个跨地区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 和基民盟/基社盟。 2.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的集中化。基民盟— —基社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直到1972年的持续扩大;60年代的立场 1972 60 转变。 3.1961年——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选民行 为集中在两大影响广泛的全民党,即联盟党(基民盟 /基社盟)和社民党中,它们与长期参与执政的第三 支政治力量——自民党构成“两个半”政党格局。 4.自1983年起绿党的崛起和两个政党集团体制的确立。 基民盟/基社盟与自民党为一方,社民党和绿党为一 方。
二、德意志帝国宪政的辉煌与毁灭
(一)1871年宪法——全德统一后的开国力作 1870年普法战争,德军大胜。俾斯麦完成了德 国的统一。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第二帝国” 建立,俾斯麦在《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基础 上稍作修改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因该 部宪法不是由制宪会议或者国民议会制定,而 是通篇体现俾斯麦的一致,故又称“俾斯麦宪 法”。
联邦宪法法院将其表述为:“尊重在基本法中具体载 明的人权,特别是尊重个人生命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分权,政府的责任,依法行政管 理,独立司法,多党制原则和所有政党依据宪法行使 反对党权利的机会一律平等。”
(二)《基本法》宪政精神具体实践
(1)联邦制 1.联邦制是基本法的中心原则,不得任意修改。 2.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各州只保留本州的行政管理权 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 力。 3.在立法权上,详细区分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范围。分 为联邦专属立法事项、联邦和州共同立法事项、各州 专有立法权。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0938120101 法学091班谢晓今天我给大家讲说的是有关德国宪法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德国一直以来都是欧洲乃至世界上的重要国家。
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它对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影响,也不仅在于它现今的经济实力,而且还在于它的法律和宪政制度。
理所当然,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该国的历史国情是分不开的。
那么下面我首先给大家简略的说一下德国的历史变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德国1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历过三个帝国和一个共和国。
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
公元962 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
到19世纪40年代,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上的统一,资产阶级对于政治上的分崩离析非常不满,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和统一的国内市场,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已经不可避免了。
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德国的统一和消除封建农奴制的残余。
德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王国的战争走向统一的。
1870年,普鲁士挑起普法战争,这场战役中法军投降。
1871年,德意志在普鲁士的刺刀下完成了民族统一。
成立了以普鲁士国王为首的德意志帝国,至此德意志的统一终于实现,建立了德意志第二帝国。
第二帝国的寿命很短,仅存在了47年。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
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
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
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上台执政,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宣告了魏玛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帝国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国,希特勒自称第三帝国。
于1939年9月1日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德法宪法知识点总结
德法宪法知识点总结德国和法国都是欧洲的法制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德国和法国,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的根本规范和框架。
接下来将对德国和法国宪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总结,包括宪法的性质、内容和原则,以及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能等方面。
一、德国宪法知识点总结1. 宪法性质德国宪法宣言性质,其根本性质在于确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基本结构,强调民主、联邦以及社会和平的基本原则。
德国宪法的基本特点包括:联邦制、社会国、分权制和民主制。
2. 宪法内容和原则德国宪法的内容包括《基本法》和《宪法法》,其中《基本法》是德国宪法的核心内容。
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联邦制原则、宪法国原则、社会国原则、宪法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和联邦共和国原则。
3. 宪法权力机构德国宪法权力机构包括:联邦议院、联邦委员会、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
在德国宪法体系中,联邦宪法法院具有重要地位,它负责保护宪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行使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的职能。
4. 宪法修正和保障德国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修正法案的提出、通过和批准程序。
德国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例如人权和社会权利的保障、立法保障和宪法司法保障等。
二、法国宪法知识点总结1. 宪法性质法国宪法具有创设性的性质,它是国家政治秩序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政治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法国宪法的基本性质包括:民主性质、权力分立性质和立宪性质。
2. 宪法内容和原则法国宪法包括宪法宣言、宪法律和宪法法案。
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共和原则、分权制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言论自由原则和投票民主原则等。
3. 宪法权力机构法国宪法权力机构包括:总统、议会、政府、宪法委员会和宪法司法机构。
法国总统是国家的元首,负责管理国家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同时还行使其他权力职能。
法国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分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个部分,负责制定法律、审查政府工作和控制政府活动。
追寻民主政治的历史印记——联邦德国民主宪法的历史梳理
是它也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 , 使人类遭到浩劫, 而且酿成惨绝 表现在法兰克福国民会议的举行与 “ 法兰克福宪法”的制定。
和 由此 培 养 的 社会 对于 秩 序与 权 威 的 向往 , 正如 郭少 棠 所 指出 法 , 并在1 8 4 9 年3 月完成 , 这 就 是 统一 的德意 志 的第一 份 宪法 :
的:“ 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体制为德意志民族 留下难以清洗的
“ 法兰克福宪法” 。 宪法肯定了人身自由, 信仰、 言论、出版、 行
国 际研 究
I nt e r na t i ona l
追寻民主政治的历史印记
联邦德 国民主宪法的历史梳理
口 王 恒
【 摘要 】 民主政治在联邦德国的确立几经波折, 1 8 4 9 年的“ 法兰克福宪法” 初步使德国民众体验了民主政治的生活。
1 9 1 9 年的 “ 魏玛宪法” 虽然被誉为当时最具民主特 色的宪法, 但是其本身的制度设计缺 陷却没有使魏玛共和国长期存
据的状态。 也即当1 9 世纪 自由和民主在西方兴起并取得飞速发 家曼海姆 的说法很具有代 表性:“ 在这一时期 的德 国, 最没有
展 时, 德 国人 却 仍在 为 他 们 的 统一 而 奋斗 。 对 大 多 数 德 国人 来 行动能力的显然就是相当于资产阶级 的那个阶层 。 ” 但 是我 说, 统 一与建 立 国家 远 比自由和 政 治 民主 更 重 要 , 这 样 就导 致 们 也不 应 该 过 分苛 求 , 在 那个 时期 , 德 国 的政 治 现代 化 需 要进 德 意 志 民 族 在 发 展 过 程 中自 由、 民 主 观 念 比较 淡 薄 而 军 国主 行 的工作 太 多, 实 在 是 没有 哪 个 政 治 群 体 足 以完 成 这 些 沉 重 义、 极端 民族 主义 和 专 制 主 义 却 大 行其 道 。 但是 , 受 法 国 启蒙 的 任务 。 思想的洗礼, 德意 志 还 留下 了另一 份 遗 产 , 那 就 是 坚 持 自由、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全国统一宪法的制定始于1848年革命时期的《法兰克福宪法》。
就对近代德国政治生活的影响而言,最重要的要推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前者是一部以树立国王绝对权威和加强军国主义势力为内容的宪法,后者的基本内容来自《晋鲁士宪法》。
1871年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仅加以稍微修改,反映容克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其内容和特点是:(1)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
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
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
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由普鲁士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皇帝和宰相以极大权力。
(3)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4)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
这样,也就是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
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
劳动大众和资产阶级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
Paulskirchenverfassung:The so-called Paulskirchenverfassung (Constitution of St. Paul's Church, Frankfurt) of 1849 was the first constitution of a German Empire (German Empire usually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Empire founded by Bismarck in 1871), and as such was actually titled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Empire). It was proclaimed by the Frankfurt Parliament, during its meeting in the Paulskirche church on 27 March 1849, and came in effect on 28 March,[1] when it was published in the Reichs-Gesetz-Blatt 1849, p. 101-147.Thus, a united German Empire, as successor to the German Confederation, had been founded de jure.[citation needed] De facto, though, most Princes on German soil were not willing to give up sovereignty and resisted it, so it did not succeed on land, with the German Confederation being restored a year later. On the other hand, this first and democratic German Empire, with its small Reichsflotte navy founded a year earlier, fought the First War of Schleswig at sea with the Battle of Heligoland. The fleet's black-red-gold war ensign was one of the first instances of the official use of the Flag of Germany.After long and controversial negotiations, the parliament had passed the complete Imperial Constitution on 27 March 1849. It was carried narrowly, by 267 against 263 votes. The version passed included the creation of a hereditary emperor (Erbkaisertum), which had been favoured mainly by the erbkaiserliche group around Gagern, with the reluctant support of the Westendhall group around Heinrich Simon. On the first reading, such a solution had been dismissed. The change of mind came about because all alternative suggestions, such as an elective monarchy, or a Directory government under an alternating chair were even less practicable and unable to find broad support, as was the radical left's demand for a republic, modelled on the United States.The people were to be represented by a bicameral parliament, with a directly elected Volkshaus (House of commons), and a Staatenhaus (House of States) of representatives sent by the individual confederated states. Half of each Staatenhaus delegation wa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respective state government, the other by the state parliament.The constitution's text opens with § 1 Sentence 1: …Das deutsche Reich besteht aus dem Gebiete des bisherigen deutschen Bundes.“ (The German Empire consists of t he area of the German Confederation).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简介:1871年4月16日由帝国制宪会议通过,宣告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标志着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的最后完成,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德国《魏玛宪法》评析
德国《魏玛宪法》评析德国《魏玛宪法》评析引言:德国《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它于1919年由魏玛国民议会通过并正式生效。
该宪法对德国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基本法律原则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魏玛宪法》的结构和内容的评析,探讨该宪法在德国历史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原则:《魏玛宪法》共有181条,分为七个章节,涵盖了国家组织、权力机构、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它确立了民主制度,并规定了大选和选举制度。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自治州组成,并确立了各州和联邦领导的权力分配关系。
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国会、内阁和宪法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职责权力,确保了领导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
二、权力分配与平衡:《魏玛宪法》的重要特点是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宪法第44条规定了总统的职责和权力,并为总统赋予了比较广泛的行政权力。
宪法规定总统由选举产生,担任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总统有权任命内阁并解散国会。
然而,宪法对总统权力也有一定限制,例如第25条规定总统不能同时担任总理职务,以确保权力不过度集中。
宪法还规定了国会的组成和职责,确保了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平衡。
三、公民权利和社会法制:《魏玛宪法》在公民权利和社会法制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等。
宪法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禁止歧视。
宪法还强调了社会福利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宪法第15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并规定了工人休假、劳动条件和工资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四、宪法的意义和影响:《魏玛宪法》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该宪法标志着德国实现了从君主制到民主制度的转变,确立了德国的共和国地位。
它为德国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并改变了德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法制保障了德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德国社会带来了法治和秩序。
宪法中规定的联邦制和领导机构的分立和制衡体系,为德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德国给付行政宪法原则研究
21年l月 l 0 0 1干
德 国给付行政宪法原则研究
口运晓 静
( 东政 法大学研教院 上海 2 0 4 ) 华 0 0 2
摘 要: 给付行政是 由德 国学者福斯托夫在 13 年提 出的” 98 生存照顾” 概念 引申来 的。 个理论顺应 了现代 国家职能从” 这 夜警 国家” 社会法治国 向” 家” 转变的背景 。 在给 付行政 制度构 建上, 大陆法 系国家有着比较 深厚 的理论 渊源, 如德 国、 本等 国家在宪法的制定过程 中也把一些理念作为宪 日 法原 则确定下来 。 关键 词 : 治 福 利 国 平 等 基 本 权 法
二战 以后 , 代 国家职 能发 生 了转变 , 国是传统 的大 陆法 系 现 德 国家 。 在社 会国理 论基 础上 的给付 行 政概念 也是 有着宪 法基础 的, 从魏玛 宪法 到德 国基 本法 , 这些 原则 早就 已经确 定下来 , 并且 有着
深厚 的理论 基础 。 ( ) 律保 留 原则 一 法 德 国基 本 法第 2 条 和第 2 0 8条确立 了社会法 治 国原则 ,国家 从各 个方 面为 公 民提供 ” 存关 照” 生 社会 法治 国原 则 。社 会法 治 国 原则 是 由德 国最先 确立 的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面 的 内容 。一 是法 治 国原 则 。也就 是传 统上 的法 律保 留和 法律 优先 两个 方面 。一是社 会 国原则 。这 里首 先要 详细 说 明的就 是法 治 国的原 则 。法 治国原 则在 德 国曾经 有实质 意 义和形 式 意义 两个 方面 的争论 。魏玛 宪法 时期 的德 国宪法 ,因当 时宪法 学说 普遍 认 为宪法 规定 仅具宣 示性 意义, 实质 的拘束 规 范仍需 透过 国会 立法 , 故宪法 规 定直拘 束行政 权 与 司法权 , 立法 权并 无 限制效 果 。也就 是说 形式 法治 国形成 对
德国宪法
德国宪法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亚洲各国均向其借鉴,战后宪政成功典范一、历史概要35.7万平方公里,8100万人口,1871年统一,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公布了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一战后成共和国,191 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
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国不再为威胁和平之源。
194 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
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部各州总结魏玛宪法教训(最自由的宪法却产生了摧毁自身的独裁力量),制定一部宪法。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
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缺陷⏹规定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政党发展自由泛滥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并作如下补救: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2、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
3、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林立。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者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
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1、不改变联邦制;2、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3、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
德国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
德国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德国法与中国法是两个不同法系中的代表性法律体系。
虽然这两个国家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它们的法律制度都具备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本文中,我将对德国法与中国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探讨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
一、法律体系德国法属于大陆法系,而中国法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个变种。
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法系而言,更加注重立法的明确性和详细性,法官在判案时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文字的解释来裁决。
这与英美法系更加注重案例法和法官的判决准则有很大不同。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上,德国法采用了一种立法者自治的模式。
德国宪法有关法定化的原则要求法律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程序来制定,并且必须经过明确的程序和机构进行授权。
这种模式使得德国法的体系更加科学和系统化。
相比之下,中国法的制定模式更加依赖于政府机构。
政府在制定法律时会进行意见征询和公众听证,但最终的决策权仍在政府手中。
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一些法律的制定不够科学和系统化。
三、司法体系德国法和中国法在司法体系上都倾向于较为独立的司法权。
德国法将司法权视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权,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任何干扰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
而中国法则对司法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政府在司法过程中依然具有一定的干预权。
四、法律文化和传统德国法的发展受到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保持了一定的宗法和教会法的传统。
相比之下,中国法受到了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双重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和文化传统在法律制定和实践中有一定的延续。
五、法律的实践特点德国法的实践特点是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合理性。
德国法官在裁判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保证法律的合理适用。
而中国法在实践中更加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中国法官在判案时会更加注重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遵循,尽量避免主观判断。
六、法律的发展德国法和中国法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不断更新和修订的特点。
德意志帝国宪法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于1871年整体实施的宪法法典,标志着德意志帝国的成立,并成为其国家体制的基础。
该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统一德国各州,确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并为国家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框架。
以下是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首先,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一个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法律秩序。
该宪法通过明
确规定政府的权力和职责,确保了国家治理的秩序和稳定。
宪法中的条款涵盖了许多方面,如国家机构的构成和权力分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司法体系等,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德意志帝国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
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以及个人财产权等,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反映了当时德国社会进步的一面。
然而,德意志帝国宪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宪法中的权力分配
存在一定的倾斜,过分强调了中央集权,对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限制较多。
此外,宪法并未赋予公民普遍的选举权,一部分人仍无法参与国家决策过程,有限制了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发展。
从国家发展和历史进程的角度来看,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当时的情况下起到了稳
定社会秩序、推动国家统一和发展的作用。
然而,在民主制度的发展方面,该宪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国家提供了稳定
的法律基础和秩序,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权力分配和民主发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宪法已不再实施,但它留下的历史遗产仍在德国的法律和制度中影响着今天的德国社会。
浅析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的论文
内容提要: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 引言 国内宪法学界对于宪法适用的实践途径,持续进行探讨。最近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是所谓的合宪解释,持有相关论点的学者主张,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以张翔[1]、上官丕亮[2]为代表。然而,在宪法学者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姚国建[3]就对此提出过质疑。本文梳理德国的相关理论和经验,以期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路径的探讨有所启发。 一、德国融合理论对宪法裁判的影响:吕特案二战以后,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者鲁道夫?斯门德(rudolfsmend)的融合学说(integrationslehre)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产生了重大影响。斯门德认为,宪法不仅仅是应当由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同时构成了一个价值系统。其中,特别是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这些价值,指引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得以融合进国家生活。[4]斯门德这一学说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影响,全面展现在吕特案判决中。 吕特是汉堡州的新闻官员,曾经遭受纳粹迫害。1951年,一名曾在第三帝国时期拍摄多部反犹太电影的纳粹导演参与德国电影周的活动。吕特以私人身份对此提出批评,呼吁电影院和公众对此予以抵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5]的规定,呼吁进行商业抵制活动违反良俗(diegutensitten),构成可诉的、对于他人权益的侵犯。因此,有关电影发行者对吕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禁止其呼吁公众参与抵制。吕特在所有审级的民事诉讼中败诉,之后向新成立的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德国宪法资料
德国宪法的改革趋势与挑战
改革趋势
挑战
• 加强宪法保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 面对极右势力抬头,如何维护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
• 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调整宪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德国宪法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未来发展
• 继续加强宪法保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实行君主立宪制
1919年:魏玛共和国宪法颁布,实行民主制度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颁布,实行联邦制
德国宪法的重要事件与影响
01
03
1918年:
第一次世
界大战结
束,德国
帝国灭亡,
魏玛共和
国成立
1945年:
第二次世
界大战结
束,德国
被占领,
分为东德
和西德
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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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基本概念与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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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德国宪法的基本概念
德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颁布
• 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
• 西德实行联邦制,确立民主制度
• 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强调法治原则
1871年:德国统一,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
希特勒上
台,德国
实行法西
斯主义,
魏玛共和
国结束
1949年:
西德实行
联邦制,
颁布德意
志联邦共
和国基本
法
02
04
03
德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德国宪法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公民权利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摘要:1.德国宪法的背景与历史2.德国宪法的主要内容3.德国宪法的特点与影响正文:德国是欧洲重要的国家之一,其宪法发展历程复杂且具有深远影响。
德国宪法经历了从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共和国宪法到现在的基本法,这一过程反映了德国历史的变迁。
1.德国宪法的背景与历史德国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 世纪中叶的德意志帝国时期。
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奠定了德国的国家基础。
然而,在一战结束后,德国的君主制宪法被认为是一战的罪魁祸首之一,导致了魏玛共和国的成立。
1919 年,魏玛共和国宪法诞生,成为了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
然而,在纳粹党掌握政权后,魏玛共和国宪法被废除,纳粹党的独裁统治开始了。
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东西两部分,分别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分别采用了基本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1990 年,德国重新统一,基本法成为全德的宪法。
2.德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宪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原则:德国宪法明确了民主、共和、社会法治等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国家体制:德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3)立法机关:德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分别代表民众和各州利益。
(4)行政机关:德国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内阁组成,总理领导内阁,负责政府日常事务。
(5)司法机关:德国司法独立,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等不同类型,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3.德国宪法的特点与影响德国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民主性:德国宪法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联邦制:德国实行联邦制,使得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合理,有利于国家稳定。
(3)社会法治:德国宪法强调社会法治,旨在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德国宪法对德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德国宪法为德国的民主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德国成为世界上最稳定的民主国家之一。
其次,德国宪法的联邦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许多国家在分权制衡方面借鉴了德国的经验。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意志帝国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871年颁布。
它是德国帝国的宪政基础,规定了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德国国家建设和民族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意义。
它是在普鲁士王国的领导下,通过对日尔曼帝国的统一而建立起来的。
宪法规定了帝国议会和帝国总统的职权分配,同时赋予各个邦国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这一宪法确立了德国联邦制度的基本架构,成为了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石。
在德国历史上,《德意志帝国宪法》所具有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为帝国时代的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影响着后来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通过对宪法内容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德国的政治格局和国家治理方式,以及对当代德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从历史的角度看,《德意志帝国宪法》体现了当时的政治权力和国家治理结构,同时也反映出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
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时德国社会的政治格局和国家治理方式,从而对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德意志帝国宪法》作为当时时代的产物,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民主参与,体现了当时政治体制的保守和缺陷。
我们在研究和解读宪法内容时,也需要对其局限性进行客观认识和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作为德国帝国时期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政治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宪法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的德国政治格局和国家治理方式,同时也能够对当代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宪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深入了解德国政治制度和推动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价值。
德意志帝国宪法对德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它奠定了当时帝国时代的政治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民主参与。
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宪法的局限性和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为后来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带来了挑战和改革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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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第15章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罪 法律条文列举
1.侵害通信罪。非法为下列行为之一,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 罚金:(1)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2)虽未开拆但非法探知 其内容的;非法开拆他人特别封套的文件探知其内容的,处与 第一款相同之刑罚;其他图片,视为与第一款、第二款意义上 的文件。 2.探知数据罪。非法探知不属于自己已被特别安保的资料的, 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一款所述特别安保资料,是指以 不能直接提取的方法传输或存储的数据。 3.利用他人秘密罪。依第203条的规定应为他人保密之人, 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秘密,处两年一下自由刑或罚金;相应适 用第203条第4款的规定。
三、德国刑事法规对人权的保护性规定 及措施
刑事法规作为一国在法律上最严厉、最直接的手 段,对侵害实证化人权的行为有着巨大的震慑作 用,同时给予被害人人权的救济也是最充分的。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本国人权思想受康德理 论影响严重,有着浓厚的尊严意识,在这种意识 主导下使其对本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放在异常重 要的位置。德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性立法,主要体 现在《德国刑法典》第15章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 罪中.
联邦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从 一开始,宪法法院就有意设立在卡尔斯鲁厄而不 设在联邦首都(当时是波恩),以彰显其对其他 国家机关的独立性。 法法院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 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 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美国最高法院是类似的。 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一些美国最高法院 不具有的职权。它和美国等国的最高法院的主要 区别在于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 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联邦政府权力
联邦总理的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 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 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权范围。② 在组阁和政府活动过程中,对各部部长行使 提名任免权。③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行使 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权力。④如果联 邦总理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 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 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 总理,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德国法治的特征
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 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 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 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 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 唯一准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主和依法治国有机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四、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五、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六、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
(二)在刑事侦查中对人权的保护 运用刑事法律手段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保护人 权,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下面从 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手段来分析一下德国在强制措施中如何保障人 权。 1.侦查权的分配。德国刑事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承担,由于刑事侦 查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德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 权交给检察机关,而警察要受到检察机关的领导、控制和监督。 2.侦查程序的开启与人权保障。德国刑诉法在充分考虑公众安全 等社会利益的同时,对侦查程序的开启很慎重,开启必须具备 “简单的初期怀疑”,即依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应是有理由相信 某 一犯罪行为存在,无理由的主观臆断是不能够进行刑事侦查的。 3.侦查程序的进行与人权保障。德国刑诉法对侦查方法做了严格 的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的告知义务,规 定侦查机关不能使用收集犯罪证据的方法,告知了使用该方法 所导致的犯罪后果。德国刑诉法在权衡社会公共秩序和犯罪嫌 疑人的人权保护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如辩护人的在场权、辩护人的检阅卷
康德的国家法律观主要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表述: 1、国家与法是先验理性的产物 2、主张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结构 3、主张人们应该享有相应的平等 及自由的观点
(二)德国法治的发展
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9世纪早期是所谓的“自由法治国”时代; 从19世纪中期到1945年,可称之为“形式法治国” 时期; 二战后,“实质法治国”理念再一次兴起,越来越多 的人们接受了法治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实质基座 之上——基于一个内在原则、即正义,而且法治 国也相应地被要求是一个民主的法治国家;
德国法治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 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 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 让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各国国家机关的职权有宪法和法律 授予,其权力必须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 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 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 基本特征。
人权分类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 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 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 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 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 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 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 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 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 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 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 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 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 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 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权力分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 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 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 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 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 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联邦政府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 组成,联邦总理是联邦德国政府首脑,是 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联邦德国实 行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联邦议院多数 党领袖,或占优势的政党联盟中主要政党 的领袖担任。 内阁总理组织政府,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 联邦议院可以对政府提出“建设性不信任 案”迫使内阁总理辞职,政府也可以提请 总统批准解散联邦议院重新大选,再由新 产生的联邦议院选出新的内阁总理重新组 织政府。
一、康德人权理论的基本思想
康德作为德国具有代表意义的哲学家、思想家, 他的人权思想对整个德国的人权理论的影响是巨 大的,其人权思想在世界上具有先进性。 康德认为在人权理论与现实形态之间的中介是法 律,理由有三个。 第一,人权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社会发展 的结果 第二,人权所包含的人的感性和理性思维是要运 用法律来表现出来的。 第三,人权在抽象的法和现实的法不同的影响下, 其理性思维和感性思维的结合程度是不一样的。
总结
德国人权不仅在理论思想上,即在人权的自然 状态上研究的很深入,是人权在纯粹的理性化方面 得以完全建构,同时,又在实证化人权上,通过运 用“转换规则”使其为可预见性的实证法所接受, 并且在本国的实体制度中加以充分的保障,实现了 人权在形而上学抽象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和法定实有 意义上的实体权利的充分结合。使德国人权体制实 现了良性的循环,一方面对人权在自然属性上的不 断探究,为人权从应有状态过渡到法定状态提供了 丰富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实体法意义上的人权 发展,又为自然意义上的人权进行了法律确认及现 实的保障。
联邦议院
德国联邦议院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 议会,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共同组成德 国国会,是德国最高权力机构。 德国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共享修改德国 基本法(等同宪法)的权力。联邦议院拥 有设立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与情愿委员会及任命军事专员 的权利。联邦议院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联 邦政府任一成员出席其会议。
二、德国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从德国的经验来看,早期人权和基本权利大都作 为同义词混用。 后来,基本权利一词为德国联邦及州一级适用, 一直持续至今,但德国理论界对基本权利的争议 较大。德国公法领域存在着一种混用,就认为基 本权利包括两个内容:公民权利和人权。德国基 本权利的特点有:第一,基本权利在内容上体现 出强烈的人权内涵;第二,基本权利又区别于纯 粹的自然法人权。人权首先是应有人权的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自人类诞生之日就享有,与国家的 出现并无实际的联系,而基本权是以人权为依托 的,人权为基本权提供基础。
在宪政国家,人权被以最高法宪法所肯定并形成所 谓的基本权,从而为人权化的基本权提供法律保障。 德国法学专家主张基本权不是国家施舍给人民的, 只是天赋人权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肯定,在人民的 利益受到国家侵害的时候,人民可以运用宪法所肯 定的基本权来和国家进行法律抗争。同时为了使一 个国家公民基本权与世界同步,对于国际惯例和国 际法,国家可以通过转换的方法变成其国内法,这 样就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可以随时增添新的内容。人 权是基本权实现的基础,这个内容在德国宪法的立 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德国宪法“第一草案” 对有关的基本问题进行讨论时,对人权与基本权利 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很详细的说明。“基本权是服务 于不可转让的利益”。而这个“不可转让的利益” 正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人权。
宪政浅析
-------以德国为例
小组分工合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