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附件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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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资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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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 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 应当向企业出具《检报告》。
3、 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核和抽查
(1)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
(二) 依 据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条例
实施办法》
(三)总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所有的牙膏产品, 即执行GB-8372-2001标准的牙膏。适用 管理对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牙膏的企业。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牙膏市场准入工作机构包括三个层次:
• 行政管理部门,即各级质检部门 • 协助行政管理的办事机构,即全国许可证审
• 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监
督检查报告。
•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
交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在有关网站上通报。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 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属 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审查
中心上报监督检查报告。
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
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 对检验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确认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性、核实检验
机构条件(包括设备状况和人员状况),查询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 检验机构有企业样品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时,应当在日程安排内跟 踪产品的检验过程。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3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6 -1包装膜袋类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6 - 第四章附则 ......................................................................................... - 7 -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
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
GB/T17338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丙烯腈单体分析方法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辅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2
4.1.2
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
修改为: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其中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原料应符合树脂或成型品的卫生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修改为:PET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80×2个。
35
PET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100个
修改为:PET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80×2个。
36
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120个
修改为: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100×2个。
37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80个
修改为: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80×2个。
GB/T 1038-2000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
GB/T 2410-198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机械测量法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生产许可证 书的填写打印,并将证书发(寄)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发给申证企业。
2 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组
2-4人组成,有审查员资质,熟悉生产、检验 审查组长负责制 省局派观察员制度 可以聘请技术专家
观察员和技术专家不参与决策
3 现场核查
召开首次会议 现场核查 召开审查组会议 与企业管理层沟通 召开末次会议 抽封样品 告知所有检验机构,企业自主选择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
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 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 依 据
《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
《食品卫生法》: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 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时,分两种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都进行生产,应分别填写申
请书,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必须填写第八部分:集团公司所 属单位明细。而所属单位的申请书这部分无需填写。
二是集团公司不生产只有所属单位生产的,集团公司 也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只填写一、基本情况和第八部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所属单位则应详细填写申请书内 容,但无需填写第八部分。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目录
• 引言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分类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基本要求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检验方法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标签和标识要求
目录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确保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等 各环节采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原材料 来源、生产过程、质检报告等。
追溯信息存储与查询
追溯体系维护与更新
建立可靠的追溯信息存储系统,便于对产 品进行正向、反向追溯查询,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 适应企业发展和法规变化的要求。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国家标准》
规定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国际法律法规与标准
《国准、规范和准则,其中包括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品的相关规定。
《欧盟食品包装指令》
如铝、铁、不锈钢等制 品,常用于罐头、饮料
等食品包装。
玻璃类
由石英砂、纯碱等原料 制成的包装容器,具有 较好的密封性和阻隔性
能。
纸质类
由木材、草类等原料制 成的包装材料,具有良 好的环保性和可回收性。
按用途分类
内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 如袋、瓶、盒等。
外包装
用于保护、运输和储存食 品的包装容器,如纸箱、 木箱等。
07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法律法规与标 准
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 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7 - 第四章附则............................................ - 8 - 附件 .................................................. -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3。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共31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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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监
查中心
• 技术机构,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一)行政管理部门
1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监督和管理
工作。
(二)协助行政管理的办事机构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质检总局设立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 事机构,承担牙膏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 作。
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 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 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3、 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核和抽查
(1)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
(三)技术机构
1、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负责组织牙膏产品生产企业实地核查、
审查员培训、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等工作。
牙膏产品设立了2个审查机构
•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2、检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牙膏产品生产许可检 验机构负责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试生产产品检 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和检验比对、 不合格项目的加严检验等。
(二) 依 据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条例
实施办法》
(三)总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所有的牙膏产品, 即执行GB-8372-2001标准的牙膏。适用 管理对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牙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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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的卫生性能应分别符合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311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树脂卫生标准》。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
9.4
公告费:每家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删除。
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序号
条款号
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1
实地核查办法
4.1.1.1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6
3.必备的生产设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称量设备、原料混合设备、挤出流延双向拉伸机组、分切机等。
7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增加: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为:
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
5.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标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
GB/T 6673-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GB/T 10006-1988塑料薄膜和薄片摩擦系数测定方法
GB/T 11999-1989塑料薄膜和薄片耐撕裂性试验方法埃莱门多夫法
GB/T 12027-2004塑料薄膜和薄片加热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
GB/T 1040.3-2006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附件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补充内容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序号
条款号
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1
3.1.2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补充“3.1.2.10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2
3.1.2.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辅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2
4.1.2
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
修改为: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其中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原料应符合树脂或成型品的卫生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5
7.2检验项目
在表18后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发证检验项目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并去掉“热封强度”项。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发证检验项目为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热收缩率、耐撕裂力、雾度、氧气透过量、感官、己内酰胺、蒸发残渣(水、4%乙酸、20%乙醇、正己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乙醇、冷餐油、浸泡液)。关键控制检验项目为:蒸发残渣(水、4%乙酸、20%乙醇、正己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乙醇、冷餐油、浸泡液)
3
4.1.4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不得使用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不得使用外购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4
(一)非复合膜袋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增加普通型聚丙烯薄膜、尼龙薄膜。
企业将普通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产品加热封条后直接用于包装食品按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处理。
16
(二)复合膜袋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发证产品范围
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等
修改为: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以及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等(符合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的各种内层材质如聚乙烯、聚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
GB/T 1038-2000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
GB/T 2410-1980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6672-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机械测量法
删除。
3
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修改为: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4
4.2
《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修改为:《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副本应注明半成品加工工序。
GB/T 14216-1993塑料膜和片润湿张力试验方法
GB16332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8
6.必备的出厂检验
设备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的设备中干燥箱
修改为干燥箱或烘箱
9
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去掉玻璃试验器具、干燥器、水浴锅、干燥箱、分析天平、温度计
10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去掉干燥箱
11
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同“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12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
钢板尺、拉力机、雾度仪、测厚仪、摩擦系数仪、烘箱、撕裂度测定仪
13
7.1抽样方法
7.1表4中“随机抽取3卷”
修改为:随机抽取6卷
14
7.1表4中商品零售包装袋及夹链自封袋抽样方法“满足2.5m2×2”
修改为:从3箱中分别抽取30×2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0 ×10厘米)
修改为:树脂原料的卫生性能应分别符合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3114《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树脂卫生标准》、GB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B16331-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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