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市[2015]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办市[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我部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国统办函〔2014〕144号、国统制〔2014〕140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商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反馈的核定数据统一填报。
《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组织、审核、汇总全省数据报送我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请参照本制度要求,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厅沟通相关调查情况,由农业厅统一报送全区口径调查数据。
附件1:农业部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4个报表制度,其中《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执行(农办市〔2013〕22号),本次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三项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财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实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意见》(财预〔2016〕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是指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坚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科学论证、合理排序,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财农[2017]4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修订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农办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科〔2009〕63号)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9]446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文号:财农字[1999]446号颁发日期:199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
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是用于支持财政部门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验收、评估、统计、宣传等工作的专项经费。
为了加强此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支出。
2.建立统计分析和信息传递网络等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等支出。
3.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评估等业务培训和咨询等支出。
4.开展支农资金项目管理专题研究、论证等支出。
5.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等支出。
6.用于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和数据统计方面的支出。
7.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效益宣传报导方面的支出。
8.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活动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基本建设支出;2.平衡预算;3.发放机构人员工资;4.购置小汽车。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申报和审批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按照逐级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办理。
要求中央财政给予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补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情况审批并下达资金。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农财发[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部直属一级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6号),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2]1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
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7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农财发[2006]16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农财发[200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增”目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挤占、滞留,预算执行不严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农口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通知》(财农[2006]37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做到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切实可行,项目实施内容细化,安排的工作量实事求是,项目经费预算真实可靠、科学合理。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
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
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三、严禁滞留、截留项目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滞留、截留项目资金,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开支,不准用于基本建设等支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农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26
•【文号】农财发[2009]94号
•【施行日期】2009.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
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09〕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 200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9〕168号)要求,经我部审核,现将2009年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用于蛋鸡、肉鸡和生鲜乳生产等数据采集、统计等。
请列入2009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1“信息服务”,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请于2009年年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
业司。
附件:农业部2009年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
农业部2009年蛋鸡等畜禽产品监测统计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表
2009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项目经济分类表(农业信息预警)。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19〕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科学观测工作支撑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3日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学观测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农业生产区划与农业学科发展特征,对农业生产要素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地观测、监测和记录,旨在阐明其联系及发展规律,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为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体系由国家农业科学观测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简称“观测实验站”)以及国家农业生态环境国控监测点(简称“监测点”)构成。
第四条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体系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技术机构等单位建设,实行“系统布局、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通过遴选产生。
第五条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围绕作物种质资源、土壤质量、农业环境、植物保护、动物疫病等领域,获取长期定位观测监测数据,服务于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一村一品)
项目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财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3]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一村一品)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一村一品统计调查、分析等方面。
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1“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
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经管司。
附件:2013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一村一品)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
2013年5月2日
附件:
2013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一村一品)项目资金分配表
项目单位金额项目任务
1山西省农业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6年农业农村资源(渔业)监测统计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6年农业农村资源(渔业)监测统计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黔农财〔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6年农业农村资源(渔
业)监测统计经费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有关县(市)农牧(农扶、农工、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支付2016年渔政管理项目经费等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6﹞62号)精神,现将农业部下拨的全面统计经费和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经费19万元拨付给你们,主要用于开展统计调查的人员补助、渔民家庭收支调查人员和样本户补助。
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1“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明细帐,严格按照项目任务要求专款专用,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联系人:安元银;联系电话:*************;邮箱:****************)。
附件:1. 2016年渔业统计经费安排表
2. 2016年渔民家庭收支调查补助
2017年3月1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农办财〔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6〕85号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科〔2009〕63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2月8日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承担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含院本级、研究生院,下同)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满足现代农业重大需求,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农财发[2011]15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10.13【实施日期】2011.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1〕150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拨农业部2010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渔业统计)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拨农业部2010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渔业统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0.08.13
•【字号】黔农财〔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拨农业部2010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渔业统计)的通知
兴义市、安龙县、遵义县、息烽县、黎平县:
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渔业统计)的通知》农财发〔2010〕113号文件精神,现将农业部下拨的5个渔业重点县渔业统计工作补助经费10万元下拨给你们,用于渔业统计工作中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培训。
请专款专用。
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我委财务处和渔业处。
联系人:李谦。
电话:0851-5280253。
附件:渔业统计经费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财发[2017]6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11月30日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农业综合统计、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供需形势分析,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等;
(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草原等重点行业资源状况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等监测统计和供需形势分析;
(三)开展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垦农业经营管理、农村创业创新、农业人事劳动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国际合作等监测统计;
(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天然橡胶产业运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国内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等;
(五)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的工作。
第五条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