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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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现将《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附则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促进我省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省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使用功能、拓宽应用领域的创新产品。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新产品予以省级优秀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着力培育一批名品精品,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以下简称“省优秀新产品”)的认定。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优秀新产品的初审推荐。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投入生产销售的,均可申报省优秀新产品。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

一、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工龄连续计算。

二、保障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权益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受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企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 70%。

对于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获得的收益,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

三、加大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设立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利率贷款。

四、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技术咨询等服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的众创空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吸引科技人员进站开展创新工作。

五、完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评价机制对于从事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给予倾斜。

注重考察其创新创业的实际成效,不以论文、学历等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对在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培训与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成功创业者等进行授课和经验分享,提高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

建立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导师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帮助。

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创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2年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2年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2年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2年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2022年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平台基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由平台负责人、平台依托单位和推荐(主管)单位登录系统进行申报和推荐,省科技事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

项目申报全面推行电子印章使用。

申报前,平台依托单位、推荐(主管)单位须按规定办理电子印章。

如未办理电子印章的,可前往服务网点办理;已办理电子印章的,直接按时间节点登录系统申报、推荐。

二、申报推荐时间自2022年4月13日起,可登录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请各平台依托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提交的,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1.平台负责人网上申报、平台依托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2年5月23日17时;2.推荐(主管)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2022年6月2日17时。

三、项目受理咨询江西省科技事务中心(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原工商局大楼9楼)。

联系人:丰涛、艾金根电话:*************电子信箱:**************四、业务咨询电话条件财务处李文惠电话:*************社会发展处余康电话:*************五、系统技术支持咨询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电话:*************六、电子印章事项咨询行政事业类单位用章答疑QQ 群号:172195919企业类单位用章答疑QQ 群号:855271960附件:1.江西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流程2.2022年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指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4月13日附件1江西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流程平台基地负责人应认真阅读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审慎选择拟申报的平台基地类别,在线填写提交申报材料以及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七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科技创新管理成为了各个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的健康发展,制定和执行科技创新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的定义、管理的重要性、科技创新的流程、管理的关键要素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科技创新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科技创新的定义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的过程中,通过引入和应用前沿科学原理与技术手段,创造新的技术、产品、服务和工作方式,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活动。

科技创新涉及到众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等。

二、管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管理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科技创新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技创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科技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科技创新对于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因此,科技创新的管理至关重要。

三、科技创新的流程科技创新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流程,可以简单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问题定义:科技创新的起点是明确问题和需求。

科技创新活动应该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

2.技术研发:在问题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研发。

技术研发包括理论研究、实验验证、原型设计等环节,旨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

3.技术转化:技术研发完成后,需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

技术转化包括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市场推广等环节。

4.技术应用:技术成功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之后,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在技术应用阶段,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和用户体验。

四、管理科技创新的关键要素为了有效地管理科技创新活动,以下是几个关键要素。

1.创新团队:科技创新需要一个具有创造力和专业能力的团队来推动。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载体第三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第五章科技创新环境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围绕本市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改进加强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建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

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要充分与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

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

(二)整合优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梳理整合并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实施期限。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绩效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合理控制项目数量,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导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完善管理,加强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

科技重大专项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业和产业化目标,以协同创新为核心,开展重点攻关;突出重点,加强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创新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资源信息系统明确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调查。

从2015年起,每年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工作,按功能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统计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资源数据库,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数据。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实行科研设施与仪器报告制度。

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的若干思考

快经济社会发展 和创 新型江西建设 ; 健全科技法制体系 。 首先 ,从提 高科技创 新能力 ,加快创新 型江西建设 来 看 ,有必要进行 《 江西省科 学技术进步条例 》立法 。 增 强 自主创新能力是科学技 术发展的战略基点 ,也是创 新 型江西建设 的核心所在 ,为此 ,江西 出台了一 系列政
收稿 日期 :2 0 .92 0 90 -8
体素质有待提高 ; 五是科技 中介 服务体系 尚不完善 ,科
技 中介 机构发展滞后 ,对科技创新 和成 果转化 的助推效 应 和服务功能 尚未有效发挥 。以上 问题严重制约 了江西
科技水 平的进一步提高 ,有必要通 过立 法 ,健全管理机
作者 简介:颜 翔 ( 9 1 ) 1 8一 ,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江 市人 ,宪法学 与行政 法学硕 士,研究方 向:科技 管理 与政策法规 。
法 破 译 ,明 确 科 学技 术 的 两 大功 能 ,是 确 保 地 方科 技 法 规 先 进 性 的 基 础 。 关 键 词 :科 技 立 法 ;科 学理 性 ;技 术 理性 中图 分 类 号 :D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F7
近现代 以来 ,科学 和技术都得到 了迅猛发展 ,成 了 人 类进 步的活力源泉 。原 子能技术 、空 间技术 、克 隆人
工程 的实施 意见 》 江西省实施科技创 新 “ 《 六个一 ”工程 若干配套政 策 》等等 。续 的命题 ,实现全 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 目标 ,就必
须在科技上有所 作为 ,而一部先进 的有 所超越的 《 江西
科技事业 的迅速发展 ,促 进 了自主创新 能力 的提高。但 是 ,仍然有 许多问题亟待立法加 以解决 ,主要有 :一是
研 院所 与企业创新 能力薄 弱 ;四是 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尚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赣财经〔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经〔2018〕12号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2018年3月22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2006年9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江西和科技强省,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本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二)自然科学类;(三)技术发明类;(四)科学技术进步类;(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六)科学技术青年类。

第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赣府厅字〔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0日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强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西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坚持政治引领、创新驱动、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兴赣富民,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以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为主线,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为重点,以改革科技体制机制为动力,协同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五链融合”,努力构建一流创新高地、一流创新平台、一流创新主体、一流创新人才、一流创新生态,加快江西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奋力推动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全面建设创新江西决策部署落细落实,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0引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表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拉动增长模式无以为继,必须寻找一条新的出路。

而江西省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相比已逐渐悬殊。

究其原因,一定程度在于科技对经济的推动力较弱。

“十一五”期间,江西省萍乡市、景德镇市、新余市陆续被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江西经济发展亟需由资源拉动向科技主导转型。

因此,研究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对推动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江西省科技创新法律促进机制的成效分析1.1立法层面近年来,江西省先后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江西省专利促进论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LegalPromotionMechanismon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inJiangxiProvince钱力Qian Li(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江西萍乡337000)(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Pingxiang College,Jiangxi Pingxiang337000)摘要:良好的法律机制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江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出台了法律法规鼓励、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地方经济进步,江西省科技创新的促进机制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

但与此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科技融资存在困难、税收激励不太完善以及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

本文认为,应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为契机,依法确认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及各项权益,严格实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完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赋予科技创新主体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科技创新。

关键词:科技创新;法律促进;江西中图分类号:F204;D92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92(2012)12-0025-05Abstract:Complete legal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basic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tific and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he promo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echanism was improved in Jiangxi Province in recent 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have mad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and guide enterprises to implemen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However,there is a series of constrain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which includ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er Sparingly,technology financing difficulties,defective policy of tax of incentive and incomplete right relief system.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Poyang Lake Ecological Economic Zone is an important opportunity and focus on four aspects:to confirm enterprise 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and the righ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cording to law,strictly enforce the tax law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mprove the financing system and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o promote the ability of enterprises'technological innovation.Key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Legal Promotion Mechanism;Jiangxi Province 论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25科技广场2012.12条例》(2009)、《江西省落实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办法》(2010)、《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0)、《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2010)等。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消防条例(一)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七)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产业升级战略,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未来制造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统筹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准确反映先进制造业发展情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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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
第三章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本省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
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江西。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完善科技进步考核制度,保障科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及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本省设立科技创新奖项,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
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本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组织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独自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项目。

引导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增强其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向企业化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
建联合体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体。

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本省企业协同创新平台、公共协同创新平台、军民协同创新平台等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

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六;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四;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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