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民法笔记1-只做参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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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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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民法笔记本文是转贴的哈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民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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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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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征: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属地法是实证法律部门私法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二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三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制定法——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有权解释。

习惯法判例法理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全国性行政法规有权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法理国家政策四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者说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说明:a、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b、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d、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e、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f、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享有者——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以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法律的规定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制性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私有财产权神圣权利本位民事主体平等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最能体现侵权行为的各种功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道德与逻辑的力量、经济效率。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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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民 法 笔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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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主讲:李仁玉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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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一)上传时间:2004-2-1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笔记一

民法笔记一

最详细民法笔记(一)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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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宪法价值——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公平原则【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 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 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 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 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 部分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1)胎儿与死者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②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③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④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⑤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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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笔记详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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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详尽版.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

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

? 民法的语源:经日本作为中介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西方(德国和瑞士)的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法律,表现为一种形式完备的市民法典)。

而我国古代虽然各朝代都存在关于调整田、债、土、户、婚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都是以严峻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从客观上不具备市民法的特征,因此我国古代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民法的语源。

? 民法即市民法。

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

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

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

?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⒈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

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

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民法立法格局。

⒉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民法笔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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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情况是4年,意外事故是2年);2、须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④效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开始发生继承,受遗赠人 可以取得遗赠等。
②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遵守的道德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③功能:1、填补法律漏洞,弥补强行法之不足;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3、协调个人利 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维护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
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失踪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满2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宣告。
④效果:1、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不发生继承等人身法律关系的变动;2、为失踪人 设立财产代管人。
③分类:包括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创作、建造)和非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4、好意施惠 答: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
②是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乘便车、请客吃饭、为人指路等。 ③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M】 1、民事法律关系 答: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J】
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是民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 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民法笔记(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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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⑴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 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⑵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 条第1 款)。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 条第2 款)。

⑶债权请求权。

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001民法精简笔记

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 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 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 年的租赁合同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 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 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 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 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 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驶。

001民法精简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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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学一前言(一)法律迷思1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其它手段,道德,宗教2法律是最后救济手段法律的特点1)救济手段严厉(法院执行)2)救济程序繁琐(诉讼),(二)人与法律1在框内的行为,(1)都是合法的2框外的行为(1)是违法的。

(2)违法的结果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学习了法律之后,(1)我们就是了解了这个边框的位置,在不违法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可至的范畴。

(2)我们还可以为别人提供法律建议,向别人告知这个范畴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法律执业。

(二)人与民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界定自己。

,民法调整最多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因其规范生活中最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是所有法律规范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范。

学习民法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己行为的范围,并向他人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帮助,进行法律执业,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和生存能力。

二民法的现状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高峰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堪称学理上无可挑剔的,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

1史尚宽‘民法全书“第一人。

《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2 王伯琦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著《民法总则》3王泽鉴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是法学经典。

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梁慧星,王利明,王轶,崔建远,杨立新等著名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西北政法四课程要求:1教材:《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1年三月,适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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