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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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动葫芦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版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动葫芦设备

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5年10月30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动葫芦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版

1 目的

为加强电动葫芦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

保养及检测工作,保证生产设备的检修需要,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霍山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TSGQ7015-2008《电动葫芦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电动葫芦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50011-2009《电动葫芦使用管理规则》 4 总则

4.1 公司所属电动葫芦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由发电维护部归口负责,发电部负责公司未在外委承包范围内的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电动葫芦归属一览表》。

4.2 发电部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动葫芦设备要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4.3 发电维护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维保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电动葫芦,以“缺陷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且未能及时反馈说明原因的,发电维护部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相关单位考核。

4.4 发电维护部负责公司所属电动葫芦设备的大小修项目的编制及定期检验工作,电动葫芦设备经大小修、定期检验后,发电维护部以“电动葫芦设备检修保养交接单”的形式,经移交双方确认无异后,移交给各相关单位并由其负责今后电动葫芦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 使用管理

5.1电动葫芦设备必须经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鉴定检查,取得电动葫芦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2各单位在进行重大设备的吊装时,必须将相应的吊装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上报发电维护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否则,将视为违章作业予以相应考核。

5.3电动葫芦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电动葫芦设备。电动葫芦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5.4工作人员在操作电动葫芦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使用前排除。

5.5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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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在进行起重作业时,每次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10cm时应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工作,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8电动葫芦设备不允许超负荷使用或倾斜吊重及作拖拉工具使用,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工作完毕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将吊钩空升到规定高度,然后切断电源离开。

5.9电动葫芦停用或工作完毕后,应切断该设备的电源,户外设备应停放在防雨蓬下,控制手柄应放在控制手柄箱内,手操线码放整齐,禁止随意丢放。 6 维护保养管理

6.1 公司负责电动葫芦维保的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动葫芦进行分类,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6.1.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6.1.2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及交接验收凭证。 6.1.3设备、人身事故记录及设备存在的问题的评价。

6.2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6.3 工作人员在对电动葫芦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将电动葫芦移至不影响其它电动葫芦的位置,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标志牌应放在显眼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备监护人员。

6.4 电动葫芦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润滑,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记在设备缺陷簿上并通知有关检修人员。

6.5 各单位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保证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接检修时,所用原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6.7 各单位应根据所辖电动葫芦设备的工作级别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定期对电动葫芦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油进行补充和更换,以保证需润滑部件能够正常工作,防止损坏。

6.8 各单位必须对所辖电动葫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9 各单位对所辖电动葫芦设备应严格执行起重设施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项目的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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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各维保单位每年对所辖起的电动葫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电动葫芦,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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