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程序及文书制作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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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
1.原则
按照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 )、参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样工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等 。 (1)抽检分离,抽样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2)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个人; (3)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4)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 书》,告知抽检性质、范围、内容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 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2)代表性 多数情况下,待检食品只能抽取其中的部分作为样品, 通过检测来推断该食品总体的质量,所采样品需要固定代表 量。一般来说预包装食品应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批号的 ;如散装月饼、煎炸用植物油、火锅底料,应为同一人同一 时间生产;如淡水鱼虾,应为同一单位同一时间购进;如餐 饮具,应为同一人同一时间消毒。
三.采样方法
(1)小包装食品采样方法 如月饼等小包装食品,应根据产品同一批号随机取样, 直接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尽可能取原包装,直到检验前不 要开封,以防止污染。 (2)肉类、水产品等食品: 应按照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 后采样。大鱼可只割取检测所需局部作为样品,小鱼可采 全鱼作为样品,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3)散装液态食品采样方法 如植物油、自制饮料,采样前先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 然后将样品搅拌均匀后采样。对流动的液体样品,可定时 定量,从输出口取样。
(3)及时性 采样应迅速并及时送检。被检物质理化、生物学特征随 时间发生变化的,特别是样品中水分、微生物等易受环境因 素影响的成分,样品中含有易分解破坏物质时,应及时采样 并尽可能缩短送样时间。需进行微生物检测的餐饮服务食品 不超过4小时,其余餐饮服务食品不超过24小时,生产、流 通环节不超过5个工作日。
(4)熟肉制品(猪、牛肉等): 大块熟肉采样,可在肉块四周外表均匀选择 几个点,小块熟肉整块称量。尽量由被抽样单位 的工具切制均匀。 (5)样品采样量及后处理 一般抽样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 倍。样品现场分装为三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检, 一份留样;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 ,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同时做好记录。 抽样量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3 个月内完好保存(超出保质期的除外);检出问题 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3个月内完好保 存。对过了保存期的备用样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冷链工具:冷藏箱、冰袋、温湿度计等,并做好 温湿度记录(样品采样入箱时间、温湿度,运输途中 的温湿度,出箱时间、温湿度记录)。 2.执法文书: 常用“八表一封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工 作纪律反馈单》、《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 检查记录》、《样品信息登记表》、《样品移交确认 单》、《检验封条》,开展快检的还要有《快检记录 表》。文书详见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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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信息采集 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 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 息采集。 (1)被抽样单位外观,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 (2)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 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5)封样后,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6)同时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和被抽样单位人的照片; (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主要内容
一、食品监督抽检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文书的制作
食品监督抽检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准备
1.抽样工具: 食品抽样存放工具主要有无菌瓶、无菌袋和食品袋等。 生产环节:调味品等20类323批次,流通环节:酒类等14 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4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淡水 鱼类等11类155批次,共计878批次。 生产、流通环节原则上都采用原包装或厂家、商家提 供的包材;餐饮服务环节11大类中涉及微生物检测的食品 必须用无菌容器盛装,包括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鲜 榨饮料等;建议用无菌容器的有食用油、火锅底料、淡水 鱼虾和生食水产品四类;其余样品可用食品袋包装。
3.相关抽样资料 包括抽样文件、编号规则、检验方法及判定依据细化表、 抽样数量表等,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文书的时候会用 到。 4.抽样单位的确定 监督抽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实施,风 险监测可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5.其他 包括相机、印泥、封口胶、签字笔等。 6.着装 建议大家着制服,必须携带执法证。
2.场所
(1)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库的待销产品。 (2)食品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副食 品点等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 (3)餐饮服务环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建筑工地食堂和旅游景区(含农 家乐旅游点)、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使用和销售的食 品。 覆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 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样品不得由被抽检单位自行抽样。
(4)不污染 “有菌观念,无菌操作”。所采样品应尽可能保持食品 原有的品质及包装型态 ,不能污染样品,特别是做微生 物检测的食品。如执法人员没有专用的无菌采集工具,应 全部由被采样单位的人员用平时使用的工具采样,比如说 抽检淡水鱼虾,让餐饮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用切割鱼虾的工 具在平时所用菜板上切好,用平时的称量工具称量,由餐 饮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装入袋中。抽样人员全过程中尽量 不接触被抽样食品,直到食品被装入抽样袋中。 4.封样(详见后) 5.文书填写(详见后)
3.注意事项
(1)合法性
“七不抽”:查看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及《食品生 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法 定资质,确定被抽样单位属合法生产经营,确定拟抽检食品属 于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以下情况不予抽样: ①基数不符的; ②标签、包装、说明标有“试制”或“样品”等字样的; ③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食品全部用于出口的; ④经营者对食品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封存待处 理的; ⑤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 ⑥被抽样单位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