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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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无)

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继承】【×划拨】【√出让】【×赠与】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余政储出号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

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60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

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且办理完合

同解除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以及解除银

行贷款合同等)4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

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

面积 × 100% —————————————

合同约定面积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

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2)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预售款必须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

金监管帐户,监管银行为 无 ,监管帐号 无 。

1、一次性付款

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无前支付首次付款(人民币)

贷款方式):由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时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于办妥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商业贷款)/30个工作日(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法人贷款)内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批准,并保证出卖人于办妥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商业贷款为2个月;公积金含组合贷款为6个月)收到按揭款。若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并获得银行批准的,或银行批准之贷款不足额的,或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收到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出卖人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不足部分款项。否则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根据本

买受人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本条所指书面答复应为明确“退房”或“不退房”的书面答复,答复不明确的视为买受人未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具有专业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检测费用由出卖人垫付,买受人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交房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该商品房视作交付,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在该商品房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暇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

5、如因联系地址变更,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时,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即签收《交房通知书》,并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登记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债务人和抵押人:

债权人和抵押权人:

登记时间:

债务履行期限: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且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可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不再另行予以通知。出卖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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