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费用(老会计人的经验)
【老会计经验】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老会计经验】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 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 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 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因此,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的不同, 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 纳税月份也有差异。
我国税法规定, 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 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
这样, 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 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 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二、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 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 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通常作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 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 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 如业务招待费, 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 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 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递延纳税时间, 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 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其计算方法和减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经营和税负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减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额计算两个环节。
首先,应税所得的计算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首要步骤。
企业应税所得根据企业的经营性收入、所得减除项目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纳税周期: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一般纳税周期为一年。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经营收入减去可抵扣费用等。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可抵扣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收入 - 可抵扣费用3. 查找税率表:根据企业类型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表。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其次,税额计算是根据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月度计算和年度平衡计算。
1. 月度计算:企业按月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月应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税额以及上期结转税额,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缴纳。
2. 年度平衡计算:企业按年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当进行年度平衡计算,将已缴纳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核对,然后补缴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二、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减税优惠政策: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免一部分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下减免税费的账务处理
一、账面已全额计提,之后优惠政策出台该如何调账?(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之前已全额计提,后续优惠政策出台可在缴纳时做对应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等(减免金额)提醒: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其他收益”科目。
(二)企业统筹社保部分减免,此前已全额计提该如何调账?分两步骤走:1、已经全额计提但未缴纳的,需要将减免金额的计提分录红冲处理: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红字,减免金额)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红字,减免金额)2、若是已经按计提的全额缴纳的,那么需要根据当地部门规定的退、抵方法确定处理:(1)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无需账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医保”自然抵减即可。
(比如可抵减减征后剩余的单位缴费部分)小贴士:自然抵减是因为“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医保”借方科目反映的是实际缴纳的社保,多缴了该科目借方金额会大于贷方,以后期间少缴即可抵减。
(2)当地部门确定退还的,在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红字,退还金额)小贴士:收到退还社保款项时冲销多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时,应借方红冲该科目。
因为该科目贷方核算的是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情况。
二、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如何正确入账?(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1、免征无需账务处理;若为减征,则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借:税金及附加等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2、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二)企业统筹社保部分减免1、免征无需账务处理;若为减征,则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计提社保、工资时: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含个人承担保险部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2、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个人承担社保部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贷:银行存款提醒:注意当前疫情期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涉及的是养老、工伤、失业及医保的单位缴纳部分。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
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笔者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5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是销售货物并兼营劳务的行为。
但是,该植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对这种兼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直接开具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发票,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将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劳务收入隐含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里面,导致会计账面上只核算了应税项目即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而没有对免税项目,即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劳务进行分别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使用了3年的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大幅修订。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有37张,那么,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申报表是必须要填报的呢?这是很多纳税人都迫切想知晓的,也是税务机关受理所得税申报时应掌握的。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
只要是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此表。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或“不填报”的申报表。
凡涉及的就选择“填报”,并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不涉及的则选择“不填报”,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均无需填报,也不需以零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请注意,在此表“选择填报情况”栏,如对某张表单误勾选了“填报”栏,实际无需且又没有填报该表单,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
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
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并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另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时,只需勾选此表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即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填写此表时,对每个栏次均应审视,正确勾选,如“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次,这里与税法规定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件要求是反向列示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选择勾选“否”,如果不留意勾选的“是”,就变成是“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了,那么即使后面的应税所得等符合条件(不超过50万),但也会申报失败。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由上述公式得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
换言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
因此,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例如,某企业在199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
1997年和1998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33%。
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附表。
附表单位:万元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无出法1997 1998 合计1997 1998 合计1997 1998 合计销售收入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销售成本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 600 400 1000税前利润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 400 600 1000所得税165 165 330 198 132 330 132 198 330净利润335 335 670 402 268 670 268 402 670从附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
记账实操费用分摊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费用分摊的会计处理一、费用分摊的会计处理费用分摊是指将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共同费用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各个受益对象的过程。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核算各个产品或项目的成本,从而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一)费用分摊的原则公平性原则:费用应按照受益对象的受益程度进行分摊,确保每个受益对象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
一致性原则:分摊方法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便进行前后期间的比较。
重要性原则:对于金额较大或对企业经营有重要影响的费用,应采用更精确的分摊方法。
(二)费用分摊的会计处理分录以企业租用一栋办公楼为例,假设月租金为10,000元,由销售部门和行政部门共同使用。
按照使用面积比例,销售部门占60%,行政部门占40%。
当支付租金时:借:预付账款一房租10,000元贷:银行存款10,000元每月末进行费用分摊:销售部门分摊的租金:10,000元X60%=6,000元行政部门分摊的租金:10.000元X40%=4,000元借:销售费用一房租6,000元管理费用一房租4,000元贷:预付账款一一房租10.000元二、费用计提的会计处理费用计提是指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尚未支付但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预估和计提。
这有助于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费用计提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
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预估,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二)费用计提的会计处理分录以企业计提本月工资为例,假设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表,本月应发工资总额为50,000元。
借:管理费用一工资20,000元(管理人员工资)销售费用一工资15,000元(销售人员工资)生产成本——直接人工10,000元(生产工人工资)在建工程——工资5,000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元三、综合案例分析某企业2023年6月份发生以下费用相关业务:6月1日,支付本季度办公楼租金30,000元,其中销售部门和行政部门共同使用。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按】2017年1月16日,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北京国税老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辅导,本篇文章作为我们的学习笔记,对于部分内容进行了学习整理,受益非常多,感谢培训老师的分享,内容版权归属讲课老师所有;同时我们适当增加了一些理解的内容.记录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请随时予以指正!相关问题,请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第一部分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转让收入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不包括其他的权益性投资,比如基金就不算股权.?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股权捐赠不予适用,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上述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捐赠额如何确认,是否在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扣除?按历史成本、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2%.?接受捐赠方履行何种手续?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包括哪些资料?区分情况予以判定,比如买卖、投资等等.案例一: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捐赠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税前扣除捐赠资格.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2.税务处理:甲企业按8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股权转让所得为”0”捐赠支出按80万元确认捐赠扣除限额:700*12%=84(万元)税前扣除捐赠额:80万元捐赠产生的纳税所得调整:03.结论:当股权捐赠支出按成本或按公允价值均可以全额扣除时,不会对纳税所得产生影响.案例二: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2.税务处理:?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税收处理:参照总局的表述标准是”当时是否纳税了”.比如,有的企业用股权捐赠、且已经纳税了,这种情况不再做调整;如果没有纳税,可以比照45号文处理.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0号公告)(一)人身意外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知识: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解读: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经营中发生的受益人为职工的保险支出呢?——不得抵扣.关于这一点,在2016年度之前发生的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认为从受益人的角度是不得扣除的.但是据此也不宜推出雇主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认为仍有不可税前扣除).重要提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离退休人员工资——虽然有各种原因形成的企业的支出现状,但从受益相关性的角度,仍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内退人员,如果是当期费用化发生的支出,是允许扣除的,相当于是发放的补偿支出.对于企业改制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出的支出,相当于是股东承担的,不得税前扣除.?宣传关联企业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要看宣传产品是谁的产品?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独立纳税主体原则,如果宣传的是自身产品那么允许抵扣;如果宣传集团内其他企业产品,跟自身取得收入无关、且未收取款项,就需要做纳税调整.比如,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只能生产某种型号的汽车,而S和R系列是境外母公司生产,决定由大陆厂家来宣传.该企业在推广中支付了款项,没有收取相应金额,税收上就要做纳税调整.?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不收取利息(资产损失也推定为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比如母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往往是亏损主体,子公司是盈利的,母公司拿着子公司的贷款去投资(使用三年,未支付利息),那么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与其取得收入无关.处理方式: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利息;2、子公司已发生的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做纳税调整.实际处理中,第二种方式处理上更简单一些.?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职工旅游费用)——根据独立纳税主体原则,作为自然人,有些福利费支出是不能税前抵扣的;福利费能够列支的可以,福利费不能列支的不能抵扣.职工旅游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能不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能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40%不能扣;因为业务招待里面有很大成分是个人消费的属性,我们国家是40%不允许抵扣.?重要提示:哪些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特殊情形判定:主要是强调能够为当期或者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如酒类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协议,销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经销商支付的进入超市的上架费有厂家给予报销.这个费用是经销商发生的,但是生产企业列入成本.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经销商不能够为生产厂家宣传产品,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费用与厂家取得收入相关,是可以列支成本的.(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解读: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废止后,缺乏相应的征管对税款的保障,因此需要补充,于此对于房产等溢价高的进行关注,避免产生征管漏洞.“另有规定”: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复核四种情形: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2)、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4)、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四种情形可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资产价值.相关规定:1.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2.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就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退税的条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2.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3.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跟以前的变化在于,以前申请退税在注销的时候,现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这个公司没有项目了,仍然留着不注销,也可以进行退税.三、计算方法(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例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四、报送资料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二)项目销售收入总额(三)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四)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五)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五、政策衔接上述规定自81号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12月9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81号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8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注释:要考虑摊销后净值的处理,并不是简单的原值,应是计税基础的表述)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什么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含现金的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不能含有现金等非股权(股票)对价.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loading...技术成果是否需有关部门确认?需确认.技术成果的”原值”怎样确认?——未使用:计税基础;使用过: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摊销额),原值的在税上的表达并不是很恰当.选择性问题――如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之时,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分五年均匀所得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可选择适用本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为什么评估?评估机构的确认,但可能存在差异,或者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存在重新评估的考虑. 三、征管要求(一)备案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路径: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所得税涉税事项—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二)评估值调整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一)、研发活动新政策原政策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负面清单:?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原则上按年确定.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如下活动不符合研发加计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研发费用1、前后政策对比新政策原政策(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1、人员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事项描述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本市总机构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
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2.纳税人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符合文件规定。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材料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及客户端;2.总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3.总机构上年度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4.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5.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6.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7.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总机构本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在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9.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10.总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注以下问题1、该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税收优惠”,至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发布相关新的文件废止该优惠政策,所以至今该“过渡性税收优惠”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该“两免三减半”政策不适合所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该文件规定地区内的高新企业。
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特别注意2010年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即:“走出去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们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并解答如下: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哪些?(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一)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收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三、可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包括哪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例11-2】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接【例11-1】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
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注意要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注意要点(老会计人的经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
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
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财税实务所得减免中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应如何理解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所得减免中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应如
何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所得减免类项目要求企业从事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应单独核算,并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很多项目在单行文件中又进行了强调,比如农、林、牧、渔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税,节能服务项目减免税。
由此可见,所得减免类项目对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重视程度,但这也是最棘手的。
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
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无直接关系,很难归集到具体的产品,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往往是出于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提升整体效益的需要,为了防止企业以分摊期间费用为名,行逃避税负之实,所以明确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费用。
但何为“合理”没有明确,有的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有的按照资产比例进行分摊、有的索性税企双方商定一个比例进行分摊,因此容易产生争议。
20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只需填写所得减免金额,看不出所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以及费用是如何分摊的,企业一般需要另附说明。
2014版《企。
汇算清缴: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正确计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汇算清缴: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正确计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前言市场经济中,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可避免.什么是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不能是本企业的职工.企业经营活动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有无特殊规定?政策规定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分析解读对于此文,我们不多做解读,只关注以下几点:1、文件强调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基数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而其他企业税前扣除基数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这个规定的核心是:其他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是收入总额的5%,而应该是每一份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都不能超过5%.每一份服务协议或者合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超过5%的部分,都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就是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时容易犯的错误,需要特别指出.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不仅要满足额度限制,还必须遵循另一个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支付方式必须为银行转账.这个规定委实有些无厘头,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支付方式?以实物方式对价属于不合规规定?遵循谨慎原则,企业还是严格遵守法规规定吧,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建议法规制定者尊重一下经济活动常态,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规定.3、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损益直接扣除,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中,分期折旧或者摊销.案例某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2016年度收入1000万元,总计有3笔业务组成,分别签署了严格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通过网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合格的发票:1、A服务合同5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30万元;2、B服务合同3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5万元;3、C服务合同2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11万元.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4、A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500*5%=25万元,实际支付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万元;5、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300*5%=15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6、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00*5%=10万元,实际支付1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因此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6万元.特殊规定根据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保险代理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不得超过5%,按照此规定,全国100%的保险企业将倒闭,因为保险代理企业的主要成本就是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几乎占到其全部成本的80%左右.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该文件出台时间为2012年5月8号,也就是说,在此之前,该类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都属于在刀口上舔血!结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个细活,财务人员应该熟知各种规定,搞清楚各种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避免出现误读,给企业带来损失.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7):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老会计人的经验)
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7):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老会计人的经验)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老会计经验】签好成本分摊协议可规避税务风险
【老会计经验】签好成本分摊协议可规避税务风险在《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中,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好成本分摊协议可节约税款支出《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早有规定,即成本分摊协议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分摊协议在国际税收中并非新概念,但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却姗姗来迟。
虽然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专门的案例中批复同意个别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成员间分摊共同受益的费用,但从未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进行详细的规定。
对于纳税人而言,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签订好成本分摊协议,可以节约税款支出,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成本分摊协议的概念和应用。
假设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为关联公司,B和C均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A是B和C的境外母公司。
三家公司均从事相同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活动,而A更拥有其他两家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研究资源,可以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和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并将技术成果提供给B和C。
在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下,B和C 需要向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使用技术成果的回报。
如果三家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且均同意各自在其所在地为研发成果的合法经济权益人,则对于A所发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三家公司可以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
通过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B和C无需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就不用就支付的此项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
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对于成本分摊协议,《办法》规定了10项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职责任务、签订期限、关键假设、会计处理、加入退出、补偿支付等各个方面。
【老会计经验】企业分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分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企业分立及其基本类型企业的资产重组通常有两个方向:一是通过收购合并使企业资产扩张,另一个是通过资产剥离,使企业资产收缩,即所谓的分立。
企业分立是将一个现存的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重组行为。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另行注册登记。
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在存续分立中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两种技术方式。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没有法人资格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全部股东。
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或分支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
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1)、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
(2)、被分立企业的一个股东集团取得部分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以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其股票依法注销。
二、让产分股式分立的会计处理让产分股式分立作为存续式分立的一种方式,由于被分立企业是存续经营的,分立前后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仍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应按评估价值调整被分立企业存续经营资产的账面价值。
会计实务:所得税“两次分配法”具体步骤
所得税“两次分配法”具体步骤
【问题】
国税函[2009]221号文规定的“两次分配法”具体包括几个步骤?
【解答】
“两次分配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分配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先将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配给总机构,另外50%分配给分支机构。
分配
给分支机构的50%再按照各分支机构根据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
素计算出的分配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
第三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50%乘以总机构实际税率,各
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各分支机构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各自实际税率。
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同时,也应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减免所得税额。
第四步:分配汇总应纳税所得税额。
先将总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税额进行汇总,再进行分配。
再先将全部应纳税所得税额的50%分配给总机构,其中25%就地入库,25%中央入库,另外50%分配给分支机构。
分配给分支机构的50%再按照各分支机构根据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出的分配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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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费用(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分摊计算
期间费用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如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税法明确可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费用。
所谓合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应分摊期间费用(第4列)填报说明明确,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
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提出的任一种方法都可以,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上述减免所得优惠,要求对项目独立核算,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再根据减免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所得额。
这意味着,减免所得额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
计算公式: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举例说明
某农业经营企业2014年农业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
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
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75%=75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
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80-1250)×25%=32.5(万元)。
企业认为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分摊方法,即以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
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80=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
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80-1310)×25%=17.5(万元)。
后一种分摊方法显然对纳税人有利。
对于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如何确定,税法并未明确是按纳税调整前还是按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作为计算基数,希望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