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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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现将《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方案根据《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要求,按照《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警务工作要点》的计划安排,经报省法院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定目的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是对各级警队建设水平的综合评价,是推进全省法院司法警务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长效机制。

通过对全省法院各级警队评定等级,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二、评定组织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法院成立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杨正根副院长任组长,法警总队黄华辉总队长、刘洪政委任副组长,成员由法警总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法警总队警政科。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法院各级警队等级评定工作进行领导监督。

三、评定步骤(一)自评初评阶段。

9月底前,全省各级警队要对照评定内容自行进行检查,填写自评分;各支队组织对辖区警队自评情况进行考核初评,于10月22日前,将支队及辖区大队拟评定等次上报法警总队。

(二)实地考评阶段。

11月份,省法院组成若干评定组,将对各中级法院支队和拟评定为一级警队的基层法院大队进行实地考评,具体考评流程另行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粤高法〔2007〕3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07年12月17日,粤高法〔2007〕340号)为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管理,增强执行监督案件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髙效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第二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贯彻监督公开原则。

对各方当事人和案件利害关系人争议较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大事实的审查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听证审查。

对重大监督信息,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职责权限第四条承办人负责审查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实,实施执行听证,向合议庭报告案件的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证据、亊实的真实性负责;对法律文书校印质量负责。

第五条执行长负责组织案件合议,并审核法律文书。

执行长对合议庭成员所办的案件负有管理职责,协调管理办案进度。

第六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在合议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执行长依次发表意见。

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合议庭应当形成明确的多数意见。

第七条副处长对分管合议庭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执行长承办的案件,由副处长担任执行长。

第八条处长对本处所办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粤高法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10〕24号2010年4月13日)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和能动司法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主动执行理念,充分发挥能动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

实行主动执行,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主动在审判过程中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第二条实行主动执行应当遵循为民、便民、利民和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主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五条案件立案及审理过程中,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尽可能查控财产。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法律文书,在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

前款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我省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粤高法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管理,我院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一)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二)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明确权利的继承人或义务继受人的;(三)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外;(五)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六)因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标的物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认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的;(七)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八)因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其提供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九)因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再审生效裁判维持原审判决的;(十)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4]2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配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现将该规则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一、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质量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纠错、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二、再审案件审理第五条审判监督庭审理下列再审案件:(一)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二)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四)下级法院报请再审的案件;(五)罪犯因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再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进行审理。

第七条审判长对下列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签发:(一)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民事案件;(二)撤回再审申请、申诉或抗诉的案件。

第八条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应由审判长审核、签发,但承办人是审判长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由主管庭长审核、签发。

第九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庭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提审的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裁判的;(二)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有两种或以上意见,或一致意见改判的;(三)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意见驳回起诉的;(四)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原审被告人改判较轻刑期的;(五)提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的;(六)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维持原判的;(七)中止诉讼的;(八)审判长认为应当层报庭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2008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二)报告财产的范围;(三)报告财产的期间;(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工资、红利等收入;(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执行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管理。

省法院负责落实最高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

中级法院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级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审查、上报,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执行信访工作。

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办理要求。

省法院收到信访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立“执信”字案号审查,并将交办、督办的有关材料转中级法院。

对信访当事人的申诉事由,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

对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对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的,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

信访当事人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中级法院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粤高法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为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管辖立案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称《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精神,结合本省贯彻执行《管辖规定》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中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不得任意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交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以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三、以上一、二类案件因情况特殊,确需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省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未经省法院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一、二类案件的,省法院一经发现,将责令有关法院改正,或者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指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审。

四、省法院2008年下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上述通知要求内容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立案标准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异议请求、执行案号、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与其异议的执行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五)用于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异议请求、执行案件案号、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事实和理由);(二)案外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执行法院对争议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初步证据材料;(五)案外人用于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中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1.06【实施日期】201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6年7月15日至9月2日,省委第三巡视组对省法院党组进行了巡视。

2016年9月26日,省委巡视组向省法院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把抓好巡视意见整改摆在党组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整改任务。

围绕巡视反馈提出的7个方面11个具体问题,省法院制定的45项整改措施全部启动。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省法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真对照巡视反馈意见,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在巡视组反馈意见后,省法院党组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巡视组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要求,深化认识、研究问题,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全面启动巡视整改工作。

形成了省法院党组书记负总责,其他分管党组成员分工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围绕巡视反馈提出的7个方面问题和3项意见建议,省法院党组进行了全面梳理、逐一研究,制定了《落实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从7个方面提出了45项整改措施,对每项整改任务都明确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

(四)进一步强化督导落实。

省法院党组建立了反馈意见整改台账,定期听取各班子成员、各部门推进整改落实情况,及时研究部署重大整改举措。

纪检组监察室和办公室定期与各部门沟通联络,经常了解工作进度,重点加强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和落实不认真、不到位的部门督促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09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执行工作应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执行运行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执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

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重大执行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审査制度。

第五条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约原则。

执行中的审判权由审判部门行使,执行中的执行实施权和审査权由执行部门行使。

第六条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

严格执行期限制度,努力加快执行进度,缩短执行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执。

第七条执行中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同时应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第八条执行局是本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九条执行局设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执行指挥中心四个职能机构。

第十条综合处的职责为:(一)负责综合管理,包括调研指导、文秘、会议、司法统计、档案管理、局务管理;(二)办理本院执行异议案件;(三)办理全省各中级法院对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案件;(四)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等事项。

第十一条执行一处的职责为:(一)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讼执行案件;(二)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三)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四)负责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等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目录一、"五纳入"(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二、"三限制"(一)纳入失信要限消(二)终本案件要限消(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三、"六禁止"(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四、"六审慎"(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五、"七宽限"(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六、"十一删除"(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七、"七解除"(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为指导广东省法院执行干警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2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2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25号2001年7月13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将于2001年8月1日起在我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

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和下辖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

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

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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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均适用本规定。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案件是否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

第三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合议庭,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基层法院执行局应设专人负责处理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投诉。

第四条省法院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

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第五条省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辖基层法院的案件实施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六条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可以用信函、电传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

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用电话通知。

执行法院应当依时派人参加。

第七条上级法院可以采取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实地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省法院在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需要中级法院派员参与调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加。

第八条上级法院调卷审查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送(寄)交上级法院。

第九条上级法院指令自行纠正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行为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第十条执行法院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纠正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纠正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法院限期执结。

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执结,如需要以其他方式结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不能执结的原因报告上级法院。

第十二条上级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联合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一)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仍未执结的案件;
(二)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的案件;
(三)未能按上级法院规定自行纠正错误的案件;
(四)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难以执行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认为应当联合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有关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被指定或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上级法院收到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诉,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需要发函督办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发出督办函;
(二)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提级执行的裁定,由院长批准;指定执行的裁定,由执行局(庭)长批准。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立即采取暂缓执行措施的,由执行局(庭)长报院长批准。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院长批准;二次暂缓执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调卷函后或原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裁定后,未在10日内将卷宗送(寄)交给上级法院,或在上级法院通知汇报的时间内未到上级法院汇报而事前又未与上级法院经办人另商汇报时间的,上级法院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下级法院驳回异议的通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监督的案件,上级法院立案后,应当调卷审查,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之前,应将申诉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对执行法院及其案件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错误执行而拒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纠正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因执行错误而不能回转导致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法院赔偿损失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002年6月7日
来源: /fg/detail255733.html
的风是有灵性的,依着风的眼眸,我看到了那一株株桃花读信的倩影,在桃林深处,紫色的青藤爬满那个小屋。

我的小城,桃花已然开成海,像是一场粉色的春梦。

是否,可以赴一场最美的相逢,如是,便不负曾经许下的约定。

守住心底最美风景,是一种风度,一种期望。

让心,随花儿轻舞,让梦,随蝶儿翩跹。

等一缕柔风载满诗意,落满我的小院,好想,牵着你的手走在花开的路上,临摹又一个春的相遇,陌上绿色蔓延,让深情的诗句落在眉弯,打开灵魂的心门,写尽情意绵绵。

春雨如丝,暖了一季寒凉露出温暖,碧水映蓝天,云朵儿似乎摸到嫩草尖尖。

花香十里,暗香盈袖。

我们微笑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生命里,总会有一些人,渐行渐远,偶尔想起,却只是停留在文字里,那一抹淡淡的回忆。

唯有春天,总那么诗意明亮,始终晕染着眉心,让涩涩的往事随风,让一些温暖的记忆温润着心房。

珍惜眼前的幸福,紧握手中的暖意,面向青山绿水,一路微笑,一路行走……
情暖山水间,盈一份诗意于心田,以云的飘逸轻盈过往,以花的姿态拥馨香满怀,以文字的杯盏邀约一曲细水长流。

煮一壶春色,与时光对语。

窗前,柳枝儿发芽,玉兰含苞,时光一直绕指馨香。

心念如这徐徐春风,荡漾成一片流云。

春落人间,一种别样的景致美了心境,所有的疲惫与忧愁也随风而去,微笑着面对生活,用内心的那份热情,那份纯真来经营生活,来创造幸福,何尝不是一种快乐?我的流年,风过,红尘入画;雨落,缠绵入心。

行走在春天里,眼里满是明丽与清澈,一树一树的花开,细碎而芬芳;一片一片的绿地,静美而清新。

嗅着阳光的味道,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中,真好!只要心足够明媚,纵然有小小的阴霾也无妨。

我们一路走来,沿途总会有美丽的风景。

于喧嚣红尘中,守着心灵的一方山水。

不乱于心,不困于情,不畏将来,不念过往。

春水初生,耐人寻味。

春雨如丝,丝如媚,绵绵的不着一点儿声息。

踏春而去,不知是哪一处的红尘山水在心间已布满了雅致,心如花开,一朵娴雅的光阴,柔软着眼角的笑意,置身于安暖的春天,一抹浅喜,一怀深爱。

一颗心,便在另一颗心的相随里静好。

春光无限温柔地洒满山川,我愿,生命里所有的远方,都开满春天的芬芳,待一轮明月悄悄爬上西窗,归来的都是安详。

三月,阳光明媚,草色青青,小鸟儿也灵动了起来,叽叽喳喳唱着春天的歌。

这样的日子,适合出去走走,吹吹风,赏赏春天的美景,放松一下身心,这也是一种快乐。

其实,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也许在旅程中我们会拥有某些东西,也会失去一些东西。

但无论怎样,我们一样在阳光下灿烂,风雨中奔跑,做自己的梦,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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