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1.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日附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高法[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点背景及意义: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背景和目的,强调小额贷款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进金融扶贫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2.试点范围和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范围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3.试点机制和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机制,规范试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试点经验与启示: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5.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价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综上所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方方面面,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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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被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有关情况的公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被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有关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被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有关情况的公告为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推动全市地方金融组织“减量提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25年第8号令)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依规取消了我市一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资质或试点资格。
目前,部分企业因法定代表人失联等原因暂无法完成变更、注销手续,仍处于存续状态。
为保证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已被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不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不得再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应尽快完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依法依规注销公司。
二、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与已被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往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附件:焦作市已被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2024年10月25日附件。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准备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准备金政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三个方面。
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
通过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和利率。
2. 风险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后,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
监控的内容包括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
通过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还款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的扩大。
3. 风险应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发现借款人存在还款问题时,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包括提醒借款人还款、催收、诉讼等。
通过应对措施,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损失。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政策是指为应对风险而设立的准备金。
准备金是小额贷款公司为应对风险而提前储备的资金,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
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二是准备金的使用。
1. 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标准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要求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在5%~20%之间。
计提比例越高,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
2. 准备金的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
当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借款人存在还款问题时,可以通过准备金来弥补损失。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将准备金用于扩大业务规模、提高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准备金政策是保障其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合理计提准备金,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20xx〕49号印发,下面本店铺给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2020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努力实现2020年银行业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总体目标。
“增量”是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确保实现“两增”,即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扩面”是指增加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户数,着力提高当年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占比。
“提质”是指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努力提高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
“降本”是指进一步推动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强化分类考核督促,把握好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量与节奏(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五家国有大型银行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上半年同比增速不低于30%;邮储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
2019年完成“两增”(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股份制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02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202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且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运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且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壹)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运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且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和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2号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4月20日。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赣民终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颖吴爱民汪娣娣【审理法官】黄颖吴爱民汪娣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当事人-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万林武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朱林玲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林武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朱林玲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林武朱林玲【代理律所】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东莞【本院观点】江铃小贷公司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强制执行拍卖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部分无效无效第三人质证实现担保物权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江铃小贷公司与恒达兴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是否有效?飞马控股公司上诉主张,江铃小贷公司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扣除
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2021年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扣除【问题】我公司为小额公司,2021年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资本金扣除?【答案】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年末贷款总金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放款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6号):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银行贷款特征的股权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和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该些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小额贷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8号):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损失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号)执行。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于已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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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壹、小额贷款X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X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X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X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X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X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X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之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X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壹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壹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X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X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
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X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X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X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X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俩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X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X公司和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X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X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且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X公司融资的使用情
况。
四、小额贷款X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X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X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X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壹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X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此标准内,能够参考小额贷款X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X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仍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X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壹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X公司的监督管理,且愿意承担小额贷款X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X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X公司股东应和小额贷款X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X公司章程,参和管理且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X公司应按照《X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X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X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X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X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X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之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X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X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运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X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
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X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且将小额贷款X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X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仍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X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X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俩种情况。
小额贷款X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壹)X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X公司合且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X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X公司解散,依照《X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X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X公司依法合规运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X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X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