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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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2案情简介:要点评析:案例3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案例4案情简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

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

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

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

试问:(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要点评析: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2000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省xx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湖北省三高通信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高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 加拿大Kanata离岸价为价格条件。

该价格术语FOB的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xx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联系运输事宜。

2000年11月15日,xx公司代理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武汉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xx公司代理保险);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USD851108;运输路线自Kanata Ottawa 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USD978774.2;保险费为USD3915.09。

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2270STEVENAGE路被盗。

2000年12月7日,xx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遭到拒绝。

本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加拿大渥太华警局出具的材料,被盗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00时,即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结合《通知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承保为一切险,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理由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了保险费,是适格的投保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多元化,运输和保险作为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运输与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交易双方的影响。

案例背景:某一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海外供应商达成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海外供应商的商品,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价值以及运输期限等重要条款,并且明确规定了运输货物期间的保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运输与保险之间的联系:运输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紧密相连。

运输是货物从供应商到买家之间的物流环节,而保险则是为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工具。

运输方式及其风险: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与之相关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情况。

由于海上运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多国际贸易合同都会约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买方或卖方承担保险责任,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障自身利益。

保险责任及其作用:在本案例中,买方承担了货物在运输期间的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在货物在运输期间因意外事件导致损失时,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保险的存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索赔案例: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索赔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海运船舶遭遇了一场风暴,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损坏。

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索赔材料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了买方在运输过程中购买保险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保险费用分担: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费用的分担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买方负责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这种分担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卖方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符合国际贸易的通行惯例。

保险类型选择:对于国际贸易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海上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综合保险等。

对于买方来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是至关重要的,保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力口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力口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分析】承运人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转船过程中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

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

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

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

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

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

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分析】应由承运人负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形——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局部的损失,因为在颠末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能够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局部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形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形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制止,或为制止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可能的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货物受损但保险范围不涵盖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并购买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舱进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是这批电子产品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潮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海上风险,而是包装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购买了一切险,但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合理的包装义务。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就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仅要关注保险的购买,还要确保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以免在发生损失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未及时报案导致理赔困难某欧洲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一批服装,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部分服装被水浸湿。

但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两周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表示,由于进口商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因此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延迟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从而给理赔带来困难。

这个案例警示企业要熟悉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引发纠纷一家日本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机械设备,投保了平安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受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船舶碰撞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而企业则认为根据自己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这种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少见。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题)1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题)1

卖方以CIF条件出口100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

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

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

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

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

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 要点评析: • 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 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 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 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 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 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 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 案例五: •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 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 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 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 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 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 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 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案例一: •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 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 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 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 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 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 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 要点评析: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 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 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 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第12章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12章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保险章节案例分析】1、我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在海运途中有一部分被火焚。

经查一切险所包括的11种附加险中并无火险。

问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一切险它还承担着平安险和水渍险中的各项责任。

据此,对本例所述的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

不过导致火灾的原因甚多,如因战争或武装冲突引起的火灾,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2、我按CIF条件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

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CIC条款,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本例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在上例中,如按FOB或CFR条件出口,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吗?按FOB或CFR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在货物未装上船之前,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而且买方按FOB条件在国外进行投保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的风险。

如买方应出口方的要求加保“before loading risk”或者出口方在国保险公司投保“仓至船”这一段的保险,则又当别论。

4、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

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

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进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困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罢工引起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于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这损失均不以予赔偿。

5、我按CIF条件出口大豆一批,共10 000包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

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一种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旨在规范国际货运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解释海牙规则中的免责条款。

案例背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并准备运往巴西。

该公司购买了国际货运保险,并按照海牙规则投保了“指定危险险种”保险。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海运船舶途中发生碰撞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了损坏。

分析:根据海牙规则,货运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1.内在免责条款:a)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的损坏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这些事件与保险责任无关。

在该案例中,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b)投保事故范围:根据海牙规则,投保方应明确声明投保范围,并在保单中注明“指定危险险种”等相关条款。

如果投保范围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投保人在保险时明确了“指定危险险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外在免责条款:a)包装和装卸不当:如果货物的损坏与包装和装卸不当有关,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由于机械设备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受损,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b)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如果货物本身存在自然缺陷或内在瑕疵,导致其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机械设备的损坏是由于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与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海牙规则,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应承担机械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情况会受到保单中的特殊条款和附加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保单条款,以确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总结:海牙规则是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保险责任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了解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注明投保范围以避免保险纠纷。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案例2]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案例分析案例一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某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的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公司租用H远洋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于是在该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破损”,当船方签发提单时,欲将批注专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中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卸货时收货人法国的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有不同程度受损。

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公司以仅有28箱破碎为由,拒绝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

案例二直达提单的使用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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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

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

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

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

因此,不负责任。

?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

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

提单是有价证券。

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为要约和承诺。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

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因此,这四项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义务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但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
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

承运人的第四项法定义务是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这项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

托运人没有请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

因此,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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