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2020年最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2020)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丹东银行各类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搭桥贷款等的管理。
2.1 以银团贷款方式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应执行《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和具体银团贷款协议约定。
2.2 对符合总行低风险担保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可不受第8.1.1条8.1.1.3款、8.1.1.4款的限制,并可适当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内容,主要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审批手续的合规性。
2.3 对不符合本规定,但确需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3 术语与定义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审查人员对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有权审批人员对业务办理方案独立签署审批意见,对信贷业务的审批意见负责。
5 政策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的原则。
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详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8.1.1.1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8.1.1.2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8.1.1.3 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8.1.1.4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8.1.1.5 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8.1.1.6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8.1.1.7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
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
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负责对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牌建设和推广等,并具有营销管理和贷款权限内审查、审批职能。
4.4 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设置。
4.5 零售银行部、分行、支行(营业部)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四)信息披露要求;(五)其他管理制度。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阅读提示: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在债权发生的形式、债权的确定、担保的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近年来,最高额抵押方式在涉及银行的融资业务中被广泛应用,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层面的操作尚有一定距离。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当地相关部门不受理房产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导致无法登记或者登记错误为一般抵押,如现有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以及其他证据等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设立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抵押人应当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人与银行之间虽签署了一般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但不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关系,即抵押合同无相对应的主合同,且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并不受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故可认定抵押人房产上登记的他项权利名义上虽为一般抵押,但实际是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所作的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最高额抵押。
案情简介1、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分行与广石工业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昆仑银行乌分行为广石工业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
双方均认可该笔资金已归还。
2、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抵押人汪某1、徐某和汪某2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分别为广石工业公司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等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债权余额1840万元和160万元的抵押担保。
3、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汪某1就案涉抵押房屋填写六份无合同编号的《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约定:汪某1为了银行承兑汇票自愿将房产抵押于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作为汪某向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借款的保证;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汪某1清偿向昆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抵押标的物。
并于同日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
汪某1财产抵押状况与前述一致。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 1 -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9.个人信用良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2020年(财务知识)贷款通则
(财务知识)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具有运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和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为了规范我行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总行制定了《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为规范对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置抵押品的会计处理原则取得抵押品处置权,且能当即拍卖、变卖的,其收入扣除拍卖、变卖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情况处理:(1)拍卖、变卖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部分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差额作为呆帐,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金;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2)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3)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含“790”应收催收利息,下同)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中属于已计入收入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4)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
(5)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其差额应退还给抵押人,或作为对抵押人负债处理。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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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银发〔1998〕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防范意识。
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
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
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
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20年3月23日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双创”战略,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称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区已有经办银行可继续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新确定的经办银行应按规定方式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区政府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
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指导各区落实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组织实施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项目+团队”成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各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条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二)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各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依法办理贷款抵押,依法处置抵押物,维护本行与借款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或第三人愿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设定抵押权,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按期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下同)为保证按期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各项费用,向贷款银行(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贷款银行认可,当抵押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予以处分的财产。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五条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
对共有财产,抵押人按其所占份额,在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六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抵押行为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后方能确立。
第七条借款人对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相应签订抵押协议(见附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
抵押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一)抵押人的名称、企业性质;(二)以抵押形式所保证的贷款种类、名称、金额、贷款期及借款合同编号;(三)抵押物清单。
包括抵押物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净值、处所、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四)抵押物的所有权属及使用权属;(五)抵押物是否已设有抵押及抵押额,是否租赁等权利负担状况;(六)抵押物的占管形式及占管费用的收取;(七)抵押率和抵押期限;(八)抵押双方的权利、责任;(九)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及抵押期间如遇意外损失对保险赔偿处理的约定;(十)处分抵押物的约定;(十一)其他约定;(十二)股份制企业或合资合营企业董事会、承包经营企业的发包人对财产抵押的审核意见;(十三)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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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各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依法办理贷款抵押,
依法处置抵押物,维护本行与借款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
或第三人愿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设定抵押权,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
能履行其债务,按期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下同)为保证按期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各项费用,向贷款银行(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贷款银行认可,当抵押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予以
处分的财产。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
对共有财产,抵押人按其所占份额,在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设
定抵押。
第六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抵押行为须经
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后方能确立。
第七条借款人对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
相应签订抵押协议(见附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
抵押协议的内容
应包括:
(一)抵押人的名称、企业性质;
(二)以抵押形式所保证的贷款种类、名称、金额、贷款期及借款合同
编号;
(三)抵押物清单。
包括抵押物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净值、处所、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属及使用权属;
(五)抵押物是否已设有抵押及抵押额,是否租赁等权利负担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管形式及占管费用的收取;
(七)抵押率和抵押期限;
(八)抵押双方的权利、责任;
(九)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及抵押期间如遇意外损失对保险赔偿处理的约定;
(十)处分抵押物的约定;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股份制企业或合资合营企业董事会、承包经营企业的发包人对财产抵押的审核意见;
(十三)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八条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