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要点
一、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物业的翻新装修或提升改造,归还或置换购置、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或借款人关联企业的借款。
用途为置换他行经营性物业借款的,要求被置换的借款须还款正常,不得出现逾期或欠息,并提供拟置换借款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据。
用于归还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的,须提供股东、关联企业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款项投入凭证,且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用途须与购置、建造经营性物业直接相关。
所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期市等国家政策限制、禁止的领域。
对经营性物业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还要进一步核实款项的实际用途,禁止用经营性物业取得的贷款用于支付土地款、充作项目自筹资本金、用于不符合开发贷款条件的项目开发等。
二、经营性物业具备条件:(一)该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原则上已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
若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物业不得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程款等可能使产权存在争议的事项。
(二)项目已通过国家有权部门竣工验收,不得向未取得竣工验收和未正常经营的商业物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三)位置优越,商业氛围浓厚,交通便捷,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四)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稳定,且预期的租金等经营性收入充裕。
(五)借款人必须将经营性物业作为本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并确保抵押足值,必要时还可以追加借款人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以确保安全。
(六)经营模式为租赁的经营性物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用房及工业园区开业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当前出租率不低于80%。
宾馆酒店投入商业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平均入住率应不低于70%。
投资方和经营管理方拥有多年从事商业用房经营管理的经验。
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借款人租金收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即租金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扣除贷款存续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引起的现金流出后的净现金流量)原则上应能够覆盖每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且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冗余。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
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
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物业贷款特征,申报条件与办理流程
产品定义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用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
产品特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A、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在银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BB;(2)拥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物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即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为同一个主体;(3)同意将物业经营收入归集至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户,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4)针对经营性物业设立的资产抵押、经营收入实施的专户归集、应收账款的质押设定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并取得签收回执;(5)原则上应提供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无法提供的应由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说明理由并由最终审批人进行决策。
B、贷款对象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处地区原则上应有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相关权证,已投入商业运营;(2)原则上应为商业物业,审慎介入工业物业。
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价值稳定或有上升趋势;(3)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净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4)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5)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C、贷款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性物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我行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或用途。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5.1管理依据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一)积极发展对象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2等。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操作规程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业务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需要向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一、申请资格1.企业或个人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能够出具经营证明文件。
2.贷款申请人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账户活跃度需符合一定标准。
3.企业或个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请材料1.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文件。
2.相关的经营证明文件。
3.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或个人的授信申请书。
5.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申请流程1.企业或个人向银行提出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
2.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资格。
3.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担保情况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4.银行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
5.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物品及其他相关担保文件。
6.银行根据担保情况,发放贷款。
四、担保方式1.抵押担保:申请人能够提供具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或土地等财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2.质押担保:申请人能够提供具有市场流通价值的有价证券、存单等财产作为质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保证担保: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人作为资金来源,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4.组合担保: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作为承担贷款风险的保证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五、贷款利率1.银行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利率执行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并存的方式,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等因素,确定出实际利率。
2.利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保障利率标准并不得高于其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
六、贷款还款1.申请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不得拖欠、逾期还款。
2.如申请人无法按期还款,应及时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或调整的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
3.银行针对贷款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跟踪,及时采取追缴措施。
七、贷款使用范围经营性物业贷款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购置或租赁商业办公用房。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
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
除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展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
符合本通知定义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依法成立,承贷物业应产权清晰,无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
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营性物业贷款须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知一、经营性物业的定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充沛、综合收益好的商业或工业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甲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四星级及以上)、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工业厂房等物业形式。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1、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2、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1、借款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位于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即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我行信用评级8级及以上;3、借款人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4、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00平米及以上,运营期限未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须达70%以上;5、承租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其存款、结算、POS机收单须在我行办理;6、借款人同意与银行签订物业经营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用于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所抵押物业的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我行授信方案1、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及其他经营性周转资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置换第三方负债,贷款额度不超过拟置换资金金额。
两者可综合授信,但最高不超过所抵押物业评估价值的70%。
2、授信期限:根据资金用途合理设定流贷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物业经营性现金流设定固贷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固贷为一次性额度,分期还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客户发放的,以经营物业收入作质押和主要还款来源,并以该物业作抵押的中长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商铺、办公楼、酒店及出租型公寓、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和仓储设施等。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遵循“严格限定贷款用途、合理匡算贷款金额、专户监管经营收入、动态测评押品价值”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仅可用于以下用途:(一)该经营性物业的扩建、装修和改造。
如工程仍有未结-1-工程款的,须优先用于归还工程款。
(二)归还/置换建造或购买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
(三)购建新物业,但仅限于非开发商类借款人。
第五条开发商以经营物业抵押申请贷款用于滚动开发的,不得办理经营物业抵押贷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我行境内各机构,包括境内分行以及总行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二章业务准入标准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具有拟抵押物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已取得了相关资质-2-和批文。
(五)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具有对物业的独立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无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具有丰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可保证物业持续良好经营。
第三方物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
(六)同意将物业经营收益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同意将物业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归集我行指定账户并接受我行监管。
(七)满足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帮助银行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充分发挥银行的社会责任,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法人客户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应遵循客户合法、银行风险可控、市场可行的原则,加强市场调查和风险测评,强化贷后监管,防范风险。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贷款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权利,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确保银行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五条客户向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收到客户申请,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测评。
调查应当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物业公司和项目的情况及市场前景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并填写《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表》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尽职调查表》,并由分管行长审核后上报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审批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委员会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审批时,应当认真审核贷款申请表、尽职调查表和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
对于不合规的贷款申请,审批委员会应当告知客户其理由,并指出需要纠正和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审批委员会经审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制定详细的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还款计划、利率、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贷后监管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日常监管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贷后监管主要包括客户资料、还款情况和抵质押物的管理等。
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用于购置、修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租赁经营等用途的商业性物业的贷款。
为了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1.贷款申请:企业想要申请一笔经营性物业贷款来购置一幢办公楼。
根据《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该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相关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该笔贷款。
2.授信额度:酒店经营者希望申请一笔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改建酒店的客房。
根据《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将根据该酒店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评估其授信额度。
经过评估,银行决定给予该酒店500万元的授信额度。
3.抵质押物:商业地产开发商需要一笔经营性物业贷款来购买一栋商业楼。
根据《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将要求该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
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了该商业楼的产权证明,并与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
经过评估,银行同意将给予该开发商5000万元的贷款。
4.贷款利率:购物中心需要一笔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扩建项目。
根据《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将根据该购物中心的贷款利率浮动方式、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将该购物中心的贷款利率设定为基准利率加1%。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通过要求贷款申请、授信额度、抵质押物、贷款利率等具体细节,保护了银行的资金安全,同时也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了更好的贷款服务,推动了经营性物业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发放仍然需要谨慎考虑,银行和贷款申请人在办理贷款时要严格按照《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申请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确保能按时还款,避免贷款逾期或违约的风险。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本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用于出租的标准工业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人发放的,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借款人经营性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拥有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信用等级在A(a)以上,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5.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已产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预计可产生稳定现金流,对于出租的物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或经营协议资料,对于自营物业提供因物业产生的相关收益佐证材料;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进行管理,同意我行对物业经营产生的相关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监管并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8.借款人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为“低风险”。
(二)商业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已投入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镇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镇中心繁华地段。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综合较好的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和工业营业用房,主要包括写字楼、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这些经营性物业的收入包括物业所有者经营物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租金、广告位租金、临展费、管理费、保证金及进场费等。
很多银行金融机构会一些适合企业的产品,比如可以以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因为这个物业是有营业收入的,所以可以用于偿还欠款。
在申请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谨慎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
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
如有些银行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为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变更物、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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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范、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率,是指商用物业已出租面积与可出租面积的比值。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我行有关借款人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或其母公司拥有专业的招商团队,该团队具有丰富的经营性物业经营、管理经验,或与国际知名的物业管理团队签订有关委托招商和管理协议;
(三)物业持有人拥有该经营性物业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期限长于我行贷款期限,拥有该物业的完整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和公司章程约定;
(四)同意向我行出具已与承租人签署的全部《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六)一般要求物业持有人股东同意以其持有的物业持有人股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其紧密型子公司、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不受此限。
(七)经营零散出租物业的借款人对该物业的租赁活动一般要求三年以上(含)连续经营的良好记录,出租率、租户及租金收入稳定,最近一年出租率不低于80%。
第十三条我行可接受的经营性物业的条件
(一)已取得经营性物业房地产权证,产权明晰,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
(二)贷款到期日在产权期间之内;
(三)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物业价值稳定或具有一定升值空间;
(四)经营业态与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一致;
(五)周边环境商业氛围较好,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传统中心
商业区、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周边交通便利;
(六)经营定位准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租户结构稳定,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七)承租人经营性质合乎物业经营定位;
(八)商业类项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0平方米;写字楼为甲级(含)写字楼;工业厂房位于省级(含)以上开发园区,且主要租户为特别承租人;
(九)抵押物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我行贷款本息合计的110%,保险受益人为我行。
保险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贷款期间内,抵押物业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第四章贷款本金、抵押率、期限、用途、利率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本金依据物业每年可还贷租金现金流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借款人授信额度和物业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确定:(一)我行贷款期限内该物业正常出租情况下累计租金净流入的80%;
(二)该物业评估净值的70%。
申请人须提供采用两种以上(含)评估方法的评估结论,我行应选择评估结果较低者作为经营性物业评估价值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一)整体出租情况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同时不长于租赁合同期限;涉及多个租赁合同的,一般以主力承租人中租赁期短者为限。
(二)若为零散出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八年,同时充分考虑经营性物业的出租情况、行业波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贷款用途:置换他行或关联借款,物业经营期的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其他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合规用途。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第五章租赁合同、承租人及租金收入的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出租必须签定书面租赁合同,借款人应将租赁合同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物业承租人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其存续经营期限不短于租约期限。
第二十条租金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递增式租金合同,可在核实租约条款后采用借款人申请贷款当年收取的租金及递增率予以计算;
(二)借款人的关联企业作为承租人,租金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按其实缴租金水平与市场租金水平按孰低原则计算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
(三)经营稳定性较差、承租期不稳定、因经营困难而拖欠租金两期以上或难以持续经营的一般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在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中予以扣减;
(四)经办行根据物业和承租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租金缴纳情况,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预期的可还贷租金收入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贷款调查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指引》中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另根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性,在调查环节还需重点了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核实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真实、合法性。
若承租人由于并不负有向民生银行提供其经营状况资料的义务,而拒绝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下,经办行应通过公共渠道、承租人上下游客户、供货商等多种渠道尽可能多地搜集承租人的资料和信息。
2、若物业出租方式为整体出租,应通过实地调查主力承租人已有项目的经营情况等方式,对主要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租金支付能力进行调查评价;若物业出租方式为零散出租,则应对该经营性物业近三年营运情况、租金收入水平、租金实收率、空置率、物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对该物业经营现状与趋势作出评价。
3、判断经营性物业长期价值、租赁前景及变现能力,对经营性物业在拟贷款期限内的未来经营稳定性作出综合性判断。
4、对于承租人系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经办行应严格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就关联交易的存在及
对贷款的影响作出判断,并提出应对措施。
5、租赁合同审查。
经营性物业的出租对我行债权和抵押权的影响,应特别关注租金缴纳方式、租金的调整、租赁期限、退租、行使抵押权时租约的调整、违约条款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影响等。
租赁合同应提交分行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制订的风险防范措施应作为审批报送材料一并上报。
6、审查借款人融资前支用该物业租金收入的实际用途;审查作为物业日常维持费用的物业管理费金额是否充分;审查借款人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判断借款人在租金不足偿还贷款时,增加补充还款来源的能力。
7、若设置保证人的,应调查担保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判断其担保能力。
8、经营性物业由该物业持有人直接经营管理的,应调查物业持有人是否具备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历史,以及其股东的经营情况、物业经营管理经验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