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如下:1. 质押贷款主体: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质押标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标准由政府部门和央行制定并公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可能进行调整。
3. 质押材料:贷款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原件作为质押材料,存单的金额需满足贷款额度要求。
4. 贷款利率: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确定,利率浮动方式和调整频率也由银行决定,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告知贷款人。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通常不超过质押存单的期限。
6. 贷款用途管理: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规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贷款资金。
7. 还款方式: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8. 贷款监管:银行将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以上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银行的要求而有所不同,贷款申请单位在办理贷款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给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
为规范贷款管理流程、保护贷款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1. 存款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存款人必须拥有单位定期存单,并依法登记在册。
3. 存款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定期存单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
2. 贷款期限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和贷款机构的政策确定,最长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四、贷款利率和费用1. 贷款利率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市场利率进行浮动确定。
2. 贷款期内的利息计算采用年化利率,按季度或月份进行结息。
3. 贷款机构有权收取合理的贷款管理费用,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存单质押和解除质押1. 存款人提出质押贷款的申请后,贷款机构将核实存款人的资料和存单的真实性,并进行贷款额度的评估。
2. 存款人需填写质押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贷款合同。
3. 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交付贷款机构,由贷款机构保管并向存款人提供质押贷款。
4. 存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和相关约定,直至贷款全部还清,存款人方可申请解除存单质押。
六、贷款担保1. 存款人质押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2. 如存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且达到贷款合同约定的最大逾期期限,则贷款机构有权处置存单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存款人负有保证还款的义务,如存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贷款机构有权追偿存款人的其他财产。
七、贷款风险管理1. 存款人需对单位定期存单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存款人提供的存单为伪造或无效存单,则存款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2. 贷款机构需对存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记录存单的相关信息。
3. 存款人的贷款申请需经过贷款机构的审批,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 贷款机构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人的还款情况调整贷款利率和额度,以确保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保护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互惠互利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互相享受合理的利益。
3. 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质押贷款的正常运作。
三、贷款申请与批准1. 单位贷款申请:单位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贷款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单位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告知单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四、质押物要求1. 质押物类型:质押物应为单位所有,具备市场交易性和稳定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债券等。
2. 质押物权属证明:单位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金融机构拥有合法的质押物权益。
3. 质押比例: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类型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单位应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单位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六、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提前还款:单位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 逾期还款:单位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七、质押物处理1. 质押物转让: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转让或变现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 质押物处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押物处置,并公平、公正地确认变现价格。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提高存款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贷款协议约定。
第五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核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章定期存单的质押第八条单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标准化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期限、质押物品、质押率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时,应当保证定期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定期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其面额的80%。
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受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如单位需要续贷,应当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届满时,如单位无法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质押物。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单位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贷款期间如遇到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应当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在贷款期间如有变更质押物的需求,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第十三条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第十五条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第十六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进行单笔业务操作: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核对;5.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具体操作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第十八条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原则上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债;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第十九条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第五章质押存货的置换第二十条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一条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第二十二条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第二十三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第二十四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第六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第二十七条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第二十八条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2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以其名义上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借款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与单位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确保风险可控、合法合规。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六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等实际用途。
第七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70%。
第八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存单到期日,但在存单到期前的一定期限内、存单到期的次日之内,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品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第十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分期还本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明确写入合同。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定期存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二)申请表和贷款合同;(三)借款人及担保方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四)借款人及担保方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五)借款人及担保方的信用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对质押品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借款人资格审查和质押品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和质押品评估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策,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通知贷款审批结果,并将审批决策记录在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保护客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XX银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
三、质押物要求
1.客户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必须是由XX银行发行的,并且在质押期
内不得转让或赎回。
2.质押物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金额,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
3.客户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必须处于有效期,在质押期内不得过期。
四、贷款金额和利率
1.贷款金额根据质押物的价值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
2.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确定,具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期
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存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者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六、风险控制
1.客户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必须在XX银行监管下进行管理,以确保存单的安全和完整。
2.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客户的质押物进行重新评估,并要求客户追加质押物或者提前偿还贷款。
3.客户违约情况严重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处置质押物来收回贷款。
七、客户权益保护
1.银行保证对客户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2.客户有权在贷款期内主动提前还款或者变更还款方式。
3.如客户在贷款期限内出现还款困难,可以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或者调整还款计划。
八、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细则解释权归XX银行所有。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贷款方式创新,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结构,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存货出质担保的(简称“质押人”,下同)并由第三方机构对质物进行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存货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监管方不力造成质押物的损毁,则监管方必须承担债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存货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和质押人、监管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我行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对存货质押贷款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应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贷款基本条件外,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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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贷款人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人指需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持有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贷款人在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前,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章质押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单位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证明;(三)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证书、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以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为依据,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在通知中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上达成借贷合同后,应当书面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二)贷款期限;(三)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四)还款方式与期限;(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当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质押物的基本情况。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持有的个人存单作为信贷资产,向XX 银行申请的专项借款业务。
存单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条件由客户与银行协商确定。
三、业务流程1.客户至XX银行办理申请2.银行资信审查XX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存单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
3.存单质押经资信审查通过后,客户将持有的个人存单向银行进行质押,双方签订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客户指定的账户,并客户开始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5.贷后管理XX银行将对存单质押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存单真实性、监控客户还款情况、及时跟踪客户变化等。
四、业务要求1.存单真实性客户持有的个人存单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虚假。
2.资金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还款能力客户必须具备稳定的还款能力,否则不予贷款。
4.利率及费用贷款利率和手续费按照XX银行规定执行,客户需按时足额支付。
五、风险防控1.涉及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资信审查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客户还款能力和存单真实性。
2.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定期对存单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4.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六、监督管理XX银行将定期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银行对本实施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安全稳健运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行质押个人定期存单办理贷款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定义1. 个人定期存单:指个人开立在我行的定期存款凭证。
2. 质押贷款:指个人客户将个人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贷款的行为。
3. 贷款金额:指质押贷款时质物定期存单的质押金额。
4. 贷款利率:指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公示的贷款利率执行。
5. 逾期利率:指质押贷款逾期期间的计息利率,按照我行公示的逾期利率执行。
6. 逾期天数:指质押贷款逾期未还款的天数。
第二章质押贷款手续第四条贷款申请个人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行申请质押贷款:1. 面签:前往我行网点填写贷款申请;2. 网上申请:通过我行官网或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在线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审核个人客户申请质押贷款后,我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核。
第六条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审核通过的个人客户,应与我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七条质押贷款利率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公示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贷款额度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质押定期存单的质押金额。
第九条贷款期限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客户和我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还款方式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
第十一条逾期还款1. 个人客户逾期还款的,按照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利率进行计息。
2. 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对个人客户进行逾期记录,并将其列入征信系统。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费用个人客户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我行公示。
第十三条定期存单解押个人客户在贷款期限届满或提前偿还贷款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向我行申请解押定期存单。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____%(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4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单位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行为,保障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1. 贷款申请条件:借款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独立承担债务能力,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2. 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必须由借款单位持有,并加盖单位公章;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未发生过质押、转让或处分行为。
3.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质押定期存单的价值、贷款用途、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借款单位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定期存单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期限。
6. 还款方式:借款单位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并在到期前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还款保证。
7. 违约处理:借款单位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并可能对借款单位的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
借款单位和贷款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合法合规,保护各方的权益。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存货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货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行为。
存货质押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存货质押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存货质押的定义、法律规定、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货质押的定义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有权就质押的存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存货质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存货质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7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占有,将原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称为质押。
存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存货质押的相关物权进行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存货质押作为一种动产质押,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存货质押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存货质押合同作为一种担保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存货质押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将其财产设定质押的,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存货质押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根据该解释,存货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四、存货质押的操作流程1. 签订质押合同债务人将其存货作为质押物,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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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
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 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等。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十五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交质押物清单。
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值,并现场拍照留存。
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标明抵押数量。
(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三)提货方式: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
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
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
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
对仓储货物实行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
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
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清单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附件4:提货通知书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6:费用约定书附件1 编号出质通知书(监管人):根据(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请贵方审查执行!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银行(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年月日质物清单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