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参考文本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半径≤5度;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四级或—8kPa或—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度;4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度;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三级;11偏瘫肌力三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7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二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三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 2/3、> 1/3;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四级;20单肌瘫肌力三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六、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12一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13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 1/3、> 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四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二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七、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8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9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0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作>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四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下肢伤后缩短<3cm、>2cm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肺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八、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49%;8一眼矫正视力≤.2,另眼矫正视力≥;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0度;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29双手部分瘫肌力四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Ⅰ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九、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 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瘫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6双眼矫正视力≤.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颁布时间:1996年1月1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pdf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一、职业病致残等级职业病致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害程度来划分的,旨在评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康复可能性。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二、工伤致残等级工伤致残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按照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三、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受限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职业病和工伤致残等级评定中,要结合具体的医学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受限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具体的量化评估而得出的。
不同等级的伤残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查阅。
五、伤残等级评定程序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鉴定和结论等步骤。
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结论。
六、伤残等级调整伤残等级可能会因为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变化而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伤残等级的调整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七、伤残津贴计算伤残津贴是劳动者因伤残而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其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金额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的。
八、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九、伤残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金是针对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发放的一种长期福利待遇,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简称“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是目前我国统一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该标准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一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轻,但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情况。
例如,轻度听力、视力损伤,轻微骨折等。
二、二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但仍能自理生活,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
例如,中度听力、视力损伤,中度骨折等。
三、三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严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适应性工作。
例如,重度听力、视力损伤,重度骨折等。
四、四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适应性工作,但能够自理生活。
例如,严重听力、视力损伤,严重骨折等。
五、五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不能自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例如,双下肢截肢、双眼失明等。
六、六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全身功能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料。
例如,全身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七、七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例如,严重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八、八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长期护理。
例如,多重器官损伤、植物人等。
九、九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全天候护理。
例如,全身多重器官功能衰竭、极重度脑损伤等。
十、十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已经丧失生命,但尚未宣告死亡。
例如,严重电击、严重中毒等。
以上是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前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
本标准为工伤、职业病患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
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修订,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上作了调整:1.伤残条目由420条调整为470条。
主要以第四、五、七级调整较多。
2.职业病内科中尘肺的评残等级依照国家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
3.总则中增加“经进一步治疗后重新评残”的规定。
“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改为“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终结”的提法改为“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标准,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连市、长春市、沈阳市等省市地方评残等级标准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黑龙江省劳动局、吉林省劳动厅、大连市动劳局、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图文(精)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附录B(标准的附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分级系列f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附则本标准中所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本标准中所指的“活动受限”是指各关节活动达不到正常范围,或连带到周围组织之活动障碍。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工伤与职业病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疗期满后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鉴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公正、准确地评估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程度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的定义、伤残程度的划分以及鉴定方法等内容。
以下是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伤残的定义工伤和职业病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视力听力障碍、运动功能障碍、智力损伤等。
伤残应以丧失或降低劳动者正常工作能力为主要标准。
二、伤残程度的划分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的不同,将伤残划分为以下六级:1.一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70%以上;3.三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50%至70%;4.四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20%至50%;5.五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1%至20%;6.六级伤残:劳动者丧失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1%以下。
三、鉴定方法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综合评定:根据劳动者的身体损伤程度、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损失的综合情况,评定伤残程度;2.个体化评定:鉴定应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损害进行,包括个人的年龄、职业、工作环境等因素;3.专业化评定:鉴定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和专家进行,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4.可比性:鉴定应遵循统一的评定标准和方法,以确保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对伤残评定的结果具有可比性。
常用的伤残鉴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体格检查:医生通过观察、触摸和进行特定的检查来评估劳动者的伤残情况;2.X射线和CT检查:通过影像学的检查方法来评估骨骼和内脏器官的损伤程度;3.功能评定:通过测试劳动者的各项生理指标、运动功能等来评定伤残程度;4.心理评定:通过心理测试来评估劳动者的智力损害和心理伤残状况。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评估的一种制度。
它对于确定工人是否应享受工伤或职业病抚恤金以及确定抚恤金的数额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大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大全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申请工伤及职业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首先要针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二)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这是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体现。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精选文档】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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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734l(所有部分) 听力计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 听力计GB7582-87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完整版,含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替代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B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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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参考文本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168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
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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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残后,各
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损伤、功
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4个方面的医学检查,对其
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结论。
根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
符合评残标准
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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