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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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统一规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强化总部对风险源的管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穗铁企〔2013〕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条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部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提出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制定总部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

2.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各工程中心、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3.重点负责总部级及总公司级安全风险的监控,抽查各中心、各参建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5.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件)处理。

6.牵头组织开展总部新线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排查更新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同时将结果上报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条总部总工程师室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负责总部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决策。

2.参与总部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并对处置措施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第七条工程中心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组织参建各方对新线建设安全风险实施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季度项目部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根据总部相关要求开展中心所辖工点的安全风险排查更新评审工作,并将评审修改后的风险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质量安全部。

4.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处理(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组织进行安全风险源的辨识、评审,对风险点组织排查并制定相应措施及明确责任人。

3.参加监理主持的风险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将结果上墙公示。

4.根据风险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监理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风险源制定相应监理措施及明确责任人。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召开安全风险源评审,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参加。

3.根据风险排查结果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施工过程监理旁站。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月度全员安全培训内容。

第十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制定风险相应第三方监测措施。

2.落实安全风险源的监测措施。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源相应设计措施。

2.根据风险排查结果不定期检查工地落实情况。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新线土建工点(含车辆段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好“四个报告”(地质补勘、房屋调查鉴定、管线调查评估、周边环境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各施工标段,由法人单位组织开展工程重大风险分析与评审工作,编写风险分析评审报告,并组织专家评估咨询后,作为工程风险防控的重要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每月,各施工项目点组织进行安全风险源的辨识、动态更新,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评审会,全面分析与评审。

第十五条每季度,各工程中心组织所辖工点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动态更新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初步评审后报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组织总部季度安全风险排查动态更新评审工作,并将结果上报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六条每年初,各工程中心组织所辖工点开展本年度工程安全风险排查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初步评审后报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组织总部年度安全风险排查评审工作,并将结果上报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七条工程风险等级及风险控制等级

风险等级从危险性大小依次为Ⅰ、Ⅱ、Ⅲ、Ⅳ级。Ⅰ级表示是极其危险的、不可控的、不能继续作业的;Ⅱ级表示是高度危险的;Ⅲ级表示是中度危险的;Ⅳ级表示是一般危险的。风险等级可通过制定有效的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降级。

原则上风险等级为Ⅰ级、Ⅱ级对应的风险控制等级为总公司级;风险稍小的Ⅱ级风险点可为总部级;Ⅲ级对应总部级和中心级,重大的Ⅲ级风险点可为总部级;Ⅳ级对应项目部级。

(一)总公司级:重大风险源、过江隧道掘进开挖、穿越既有线路、超深基坑开挖、周边环境很复杂等工程。

(二)总部级:较大风险源、爆破工程、深基坑开挖、穿越复杂地质条件等工程。

(三)中心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盾构始发、到达、开仓作业,高大模板支撑,起重吊装,隧道开挖,轨行区安全等。

(四)项目部级:日常施工风险源,周边环境风险源,盾构掘进等。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登记填报的相关要求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发布,以利于加强对风险的管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总部将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各工程中心、各部(室)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总部将通过安全会议、安全检查等形式不定期通报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第二十一条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单位)未履行管控职责,导致安全事故(件)发生的,质量安全部将根据总公司、总部相关规定,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穗铁企〔2013〕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广佛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新广从快速路改造工程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建设事业总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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