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X地产集团下属公司管理办法》(16年12月发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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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下属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人事管理
第一条各下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定岗定编方案、薪资结构体系及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签署意见后,报地产集团董事长审批,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各下属公司一把手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调动、解聘等经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签署意见后,报地产集团董事长审批,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各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含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园林设计院各专业总/副总工程师)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经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执行,并每月呈地产集团董事长阅。

各下属公司其他员工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内部调动、奖惩、解聘等经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自行离职的人员,及不符合入职条件、提拔条件的人员,各公司一律不得录用、提拔,特殊情况需录用、提拔的,每月1日由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汇总、审核,报地产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员工调动
各下属公司之间及与地产集团其他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每月1日审批,其中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含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园林设计院各专业总/副总工程师)的调动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公司其他员工的调动由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总经理审核、审批后执行;员工调动每月呈地产集团董事长阅。

第五条地产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指令或工作失职,从而决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由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员工请假及出差
各下属公司一把手的请假由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国内出差及随行人员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阅,每月考勤情况由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汇总、审核,于次月15日报地产集团董事长阅。

部门一把手及以上干部的请假、国内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其中国内出差由下属公司人事行政部于每月31日前汇总报下属公司一把手阅,并由其定期对出差人员及出差合理性进行监管。

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的请假、国内出差由部门一把手审批。

其中,员工国内出差均须报下属公司分管领导阅,并由其定期对出差人员及出差合理性进行监管。

所有员工香港出差由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国外及澳门、台湾的出差须再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方案报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备案,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报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审批。

第八条各下属公司均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版本须报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地产集团各中心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人事行政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各单位人事行政部对各项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中心核实。

对人事行政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人事行政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章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条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地产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地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除各项检查、诉讼、融资等需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必须报地产集团财务中心及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以外,因日常工作如纳税申报、办理按揭等需借阅或对外提供有关财务数据信息时,由经办人填报《索取财务资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模式
1、下属公司根据月度资金平衡计划及地产集团统一制定的支付原则于每月底编制次月资金支付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由财务部严格执行。

2、下属公司开展融资工作报批融资方案及对外提供资料时,审批
权限如下:
(1)在集团规定的融资成本范围内的融资方案及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融资合同,经地产集团资金中心资金管理员审核、地产集团资金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每周由地产集团资金直管副总裁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批事项进行检查。

超出规定融资成本范围及其他特殊融资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融资合同及协议经地产集团资金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报地产集团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再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

(2)融资方案经集团审批通过后,公司基础资料及项目基础资料由公司主管资金领导审批。

(3)因融资需要的增资、财产抵押、经济担保、股权质押、股权转让、董事、监事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变更等重大事项,经地产集团资金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报地产集团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4)按合同约定条件的到期还贷、利息支出,由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5)按集团规定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相关协议及由下属公司自行担保的商票兑付承诺函由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负责融资部门须于放款当日在资金管理系统录入贷款合同信息,并于48小时内将借款资料签章扫描件报送集团资金中心。

负责融资部门须核实贷款合同还本付息情况,并于还本付息资金划扣后24小时内在资金管理系统登记。

4、开具商业汇票视同现款支付管理,下属公司须建立商业汇票台账,确保到期兑付。

5、无论任何原因,下属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贷款本息,必须确保资金在到期前2个工作日到账;否则每发生一次,给予资金部负责人、财务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贷后管理部门主管领导降二级工资处分,给予各公司主要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集团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处分文件并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审批
1、对外付款,除银行日常手续费、水电费等以外,园林集团、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园林设计院、监理公司200万元以下(含200
万元),金属材料公司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材料设备公司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2、无合同、手续不全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因特殊原因施工单位需要预借工程款的,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已付进度款、借款原因及扣款时间,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3、超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4、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园林设计院代地产集团签订及履行的外委合同,对外付款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
1、除银行自动划扣手续费、标准内车辆使用费和差旅费外,其他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2、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金属材料公司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年度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超过以上权限的,须再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3、员工因工伤、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公司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补偿之外另行补偿的,单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再报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审批;超过50万元的,再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

4、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按集团下发的招待费限额执行。

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当面口头向地产集团财务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地产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下属公司业务招待费开支按季考核,年终统算。

季度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的50%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扣罚,节约部分顺延计入以
后季度考核额度。

年终统算累计季度扣罚超过年度统算扣罚金额的部分予以补回,年度节约的,节约部分的30%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6、标准以内的车辆使用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7、出差标准内的差旅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不符合标准的报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国外出差费用报销超过标准的,由出差审批人审批。

第十四条借款
各下属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借款人借支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2倍,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报销。

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材料设备公司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园林集团各分公司借款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每增加一个新开盘项目于开盘前3个月可增加借款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超过以上权限的,须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五条非融资需要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由地产集团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六条因购买土地注册公司以及土地合同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由下属公司报地产集团投资中心总经理审批;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再报地产集团投资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除融资及购买土地需要以外的法人、董事、监事、注册地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由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除购买土地需要的注册公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注销、公司收购、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非融资需要对外提供财产抵押、经济担保、股权质押或担保等重大事项,经地产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九条下属公司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地产集团财务中心,未同时抄报的,每一次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降三级
工资处分。

财务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各下属公司财务部对上述各项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公司核实。

对财务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财务部一把手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招标及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园林集团承接集团地产系统相关单位绿化施工工程的,合同暂定金额按绿化面积及暂定单方造价确定,合同苗木预算清单按统一模板,具体模板由园林集团制定。

绿化工程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成本及合同取费方式结算,每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定标审批权限
1、下属公司承接地产集团相关单位业务的,定标由下属公司报地产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再按规定权限报批。

监理公司的监理项目不需报定标。

2、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园林设计院组织的设计招标,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院长定标;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3、装修设计院设计研发基地项目施工招标和第三方合作检测机构检测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装修设计院院长定标,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4、金属材料公司的铝合金型材、玻璃、五金配件执行地产集团年度材料设备合同,其它类材料由金属材料公司自行招标和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金属材料公司自行定标;50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5、园林集团对外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苗木、材料采购由园林集团负责。

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园林集团自行定标;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二条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议标由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园林设计院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议标由院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各地产集团直管副
总裁审批。

第二十三条集团管理监察中心监察室可随时参与各下属公司的开标并须遵守开标现场的纪律。

第四章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
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工程委托除外);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下属公司新签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地产集团审批。

报地产集团审批的合同,按范本签订、与定标结果一致的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无范本、与定标结果不一致或修改条款,且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无法决定的,再报地产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或分管领导审批。

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及园林设计院的合同(含年度合同)报院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其中按范本签订的合同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及园林设计院代地产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2、赔偿、补偿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下属公司以下补充合同(含年度合同)报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地产集团审批:
1、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合同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的,原合同
为地产集团权限的补充合同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原合同为下属公司权限及修改其他非重要条款的补充合同由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报地产集团审批的补充合同,按范本签订、与定标结果一致的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无范本、与定标结果不一致或修改条款,且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无法决定的,再报地产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或分管领导审批。

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及园林设计院的补充合同报院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及园林设计院代地产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其他规定
1、地产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下属公司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已明确签约主体的除外),确因实际操作需要变更签约主体的,签约主体为战略合作单位全资子公司,且战略合作单位已为其提供担保的,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同时呈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阅;非全资子公司的,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2、地区公司代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对外发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报地产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由地区公司按审批权限报批。

3、下属公司承接地区公司业务的,新签合同、补充合同及解除协议由地区公司负责报审,经地产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主管合同领导审批。

4、园林集团承接地产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绿化工程的,按景观概念方案范围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绿化养护合同原则上每3年签订一次。

5、合同签订时,经办人应填写签订日期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对各下属公司的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发现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不到位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部门)督促指导合同履约责
任部门对合同履约的关键控制点及出现的履约问题做好维权取证工作。

发现维权取证不到位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报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下属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应严谨、准确,因合同条款不当导致诉讼案件产生或者对诉讼案件结果带来不利影响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下属公司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避免诉讼案件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下属公司案件的起诉、应诉、反诉、上诉、撤诉、执行,由下属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相关意见,经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执行;标的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案件,再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涉及品牌影响等特别重大事件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

第三十四条下属公司案件的调解、和解,经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再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涉及品牌影响等特别重大事件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

第三十五条下属公司法务人员收到判决后,24小时内将判决结果报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时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下属公司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服务费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再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七条下属公司需对外发送公司函、律师函等重要函件的,
法务人员需在24小时草拟、审核完毕,报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或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发送。

第三十八条下属公司法务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对履约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如发现关键资料存在缺失或瑕疵,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及时上报法律事务中心,由法律事务中心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报告;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地产集团领导。

第六章预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地产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对地产下属公司的预结算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园林集团对外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审批权限:所有对外工程结算由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前,必须经过地产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抽查审计完毕。

工程结算必须按流程审批后才能按合同支付结算款。

2、结算争议的裁决: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争议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

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裁决;20万元以上或比例为3%以上的由地产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直管副总裁裁决。

3、结算抽查审计:
园林集团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地产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

审计以现场核查为主,结合资料审核完成。

4、每月5日前,预决算部须将上月的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报地产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5、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预决算审计中心将上季度结算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表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第七章品牌管理
第四十二条下属公司全体员工有维护公司品牌的义务和责任,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为本单位品牌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下属公司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公司信息;接获媒体采访需求后,须第一时间报品牌系统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网络及各类渠道反映的问题,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须第一时间牵头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品牌的事件,集团品牌中心会同下属公司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影响公司品牌的较大突发事件,集团品牌直管副总裁要亲自协调处理。

下属公司相关单位须于每月20日对上月问题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品牌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造成影响公司品牌的突发事件,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三级工资及以上处分,由集团品牌中心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当天发文执行。

对于下属公司多次发生或发生较大品牌事件的,给予董事长及相关领导降薪、降职直至免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下属公司的广告投放计划,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品牌中心直管副总裁根据品牌需要审核调整:在原投放总额之内,可在媒体之间进行调配,总调配金额不超过此次投放总额的10%;在原投放总额之外,可增加新的媒体投放,总增加金额不超过此次投放总额的5%。

第四十七条下属公司涉及品牌的公共材料(文字、照片、音视频等),须与集团总部已公开的最新内容一致,不得涉及敏感数据及重大事项,超出公开内容的,报集团品牌中心审批。

第四十八条下属公司品牌工作负责人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调动、解聘等人事管理须报集团品牌中心审核。

第八章综合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下属单位须严格遵照地产集团人事行政中心各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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