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20〕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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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渝府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日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的预算安排,以及市对各区县的转移支付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以上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中涉及市级部门和区县的,应统一纳入市级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挂钩机制分为与部门预算挂钩、与转移支付挂钩、与政策和项目预算挂钩三类。

第四条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应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一)奖惩结合原则。

既要奖励激励先进市级部门和区县,又要惩罚约束落后市级部门和区县。

(二)公开公平原则。

制定统一评价方案,建立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对市级部门和区县公开。

(三)分类挂钩原则。

对市级部门和区县实行分类打分、排名并挂钩。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部门、区县的绩效评价并提出调整方案,负责预算安排挂钩的具体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分档原则进行归类分档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更新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更新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更新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财综〔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更新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事宜的通知市级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增量扩面,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我局拟对《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渝财综〔2017〕113号)(以下简称《市级目录》)进行调整更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必须纳入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具体事宜(一)市级各部门应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参照《市级目录》,将本部门需要实施政府购买且具有相应资金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纳入本次调整更新范围。

(二)《市级目录》分为三级。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目录三级分类填列拟调整更新的内容(详见附件),于2020年10月23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局,如无调整变化的,也需将情况说明报送我局。

(三)我局根据各部门填报的《市级目录》调整更新情况,按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组织审核后,发布调整更新的《市级目录》。

各部门再按照调整更新后的《市级目录》内容,分别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脱贫攻坚等。

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2013)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2011年以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33号)的精神,我市出台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渝财监督〔2011〕6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渝财监督〔2011〕64号)等文件规范绩效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绩效评价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各方职责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双责任主体,按照“密切配合、相互补充、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

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支出绩效实施自我评价(以下简称自评);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项目支出,负责对其绩效实施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对部分自评和重点评价的结果实施再评价。

具体职责如下:(一)预算部门的职责。

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及保障措施;拟定年度自评项目,设立对应的个性评价指标体系,并反馈财政部门;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分析绩效自评信息,形成评价报告或评价结论并反馈财政部门;做好评价结果运用和公开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

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做好指导、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并实施年度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项目,将评价结论及时反馈给被评价有关方,跟踪结果运用;制定绩效评价共性指标,协助预算部门制定个性指标,建立绩效指标库、指标值库和第三方评价智库;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办法,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信息公开制度、绩效报告制度、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制度。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渝财采购〔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财绩〔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

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6.30•【字号】渝财预[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2]160号)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局制定了《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分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请各预算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编制部门预算。

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三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28
•【字号】渝财绩〔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领会和贯彻,健全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绩效问题整改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建立健全购买预算绩效评价专业服务的制度规范,不断提高预算绩效评价
工作质量。

三、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积极培育绩效评价鉴证咨询市场。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形成的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市级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21〕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21〕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增量扩面,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在广泛征求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更新调整后的《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贺欢;联系电话:67575451。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01基本公共服务0101教育010101青少年理想信念等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2家庭教育及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3青少年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4青少年其他校外教育及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5其他教育服务0102就业010201就业和创业培训指导服务010202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203人事档案管理服务010204职业技能培训服务010205就业权利维护服务010206其他就业服务0103人才服务0104社会保险010401社会保险经办服务010402社会保险稽核服务010403社会保险类法律服务010404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010405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服务010406其他社会保险服务0105社会救助010501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服务010502重点特殊群体困难帮扶、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监护干预等服务010503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服务010504社会救助服务010505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010506社会福利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10507基本殡葬服务010508婚姻家庭辅导服务010509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010510集中供养民政对象护理服务01051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010512精神障碍机构疗养服务010513其他社会救助服务0106养老服务010601公益性养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010602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运营服务010603其他养老服务0107扶贫济困010701慈善救济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10702慈善类社会工作服务010703捐助站辅助性服务010704其他扶贫济困服务0108优抚安置0109残疾人福利010901残疾人康复服务010902残疾预防服务010903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010904残疾人托养服务010905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010906其他残疾人福利服务0110医疗011001群众健康检查服务011002应急处置和救治服务011003医疗项目实施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11004医疗交流合作服务011005医疗成果推广应用服务011006戒毒人员医疗服务011007体育医疗服务011008特殊人群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011009其他医疗服务0111公共卫生011101重大疾病防控服务011102公共卫生宣传与推广的组织实施服务011103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11104公共卫生交流合作服务011105公共卫生成果推广应用服务011106其他公共卫生服务0112人口和计划生育011201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011202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011203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0113食品药品0114文化011401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011402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服务011403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011404公益性艺术品创作服务011405文化交流合作和推广服务011406文物保护辅助性服务011407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1408其他文化服务0115体育011501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1502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服务011503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011504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维修维护服务011505体育场馆服务011506体育项目的保护与传承服务011507市级优秀运动队后勤保障服务011508其他体育服务0116公共安全0116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0116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011603安全事故调查服务011604安全应急救援服务011605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辅助性服务011606公共安全辅助服务011607其他公共安全服务0117科技推广01170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服务011702其他科技推广服务0118住房保障011801保障性住房管理及维护辅助性服务011802其他住房保障服务0119环境治理011901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011902垃圾收运与处理服务011903污水处理服务011904环境治理教育培训服务011905环境保护考核、监督及环境污染调查的辅助性服务011906其他环境治理服务0120农业012001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服务01200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012003“三农”灾害性救助服务012004重大病疫虫害防控服务012005服务“三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服务012006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及管理服务012007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和普及服务012008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服务012009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实施管理服务012010林业管护服务012011其他农业服务0121水利0122生态保护0122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012202生态资源节约与保护教育培训服务012203生态资源节约与保护考核、监督的辅助性服务01220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服务012205国土空间管理服务012206地质矿产调查勘查和矿业权监管服务012207地质灾害防治服务012208其他生态保护服务0123公共信息012301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服务012302社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012303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与运维服务012304其他公共信息服务0124城市维护012401市政园林保洁服务012402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012403河渠道养护清理服务012404其他城市维护服务0125交通运输012501公共交通服务012502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服务012503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012504道路养护服务012505航道维护服务012506其他交通运输服务0126其他012601其他基本公共服务02社会管理性服务0201社区建设020101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2010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服务020103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020104社区工作与志愿者服务020105其他社区建设服务02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0203社会工作服务020301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服务020302社工人才培训服务020303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20304其他社会工作服务0204法律援助020401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020402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020403法律援助人才培训服务020404其他法律援助服务0205防灾救灾0206人民调解020601人民调解服务020602人民调解队伍培训服务020603其他人民调解服务0207社区矫正020701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020702矫正项目实施服务020703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服务020704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020705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6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教育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7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8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服务020709其他社区矫正服务0208流动人口管理0209安置帮教020901安置帮教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20902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服务020903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020904其他安置帮教服务0210志愿服务运营管理0211公共公益宣传021101公益宣传服务021102普法宣传服务021103其他公共公益宣传服务0212其他021201其他社会管理性服务03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0301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030101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030102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的辅助性服务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服务030104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服务0302行业规范0303行业投诉处理030301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服务030302行业投诉申述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消费者、产品质量等)030303其他处理行业投诉服务0304行业规划030401城市设计服务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服务030403区域发展规划编制服务030404国家公园规划编制服务030405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服务030406森林城市规划编制服务030407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服务030408综合交通规划服务030409其他规划服务0305行业调查030501行业发展数据采集服务030502调查宣传服务030503其他行业调查服务0306行业统计分析030601统计数据处理、分析、质量研究的辅助性服务030602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0307行业标准制修订0308其他030801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04技术性服务04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0402检验检疫检测04020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检验检测服务040202产品强制检验服务040203动植物检疫服务040204设施设备安全检测服务040205其他检验检疫检测服务0403监测服务04030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服务040302自然环境监测服务040303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监测服务040304公共医疗卫生监测服务040305水文监测辅助性服务040306其他监测服务0404其他040401基础测绘建设服务040402基础测绘信息系统运维服务040403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040404测绘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服务040405其他测绘和地理信息服务040406其他技术性服务0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0501法律服务050101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050102法律顾问服务050103法律咨询服务050104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050105行政调解辅助性服务050106行政复议辅助性服务050107其他法律服务05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0502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服务050202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题性课题研究服务050203社会调查服务050204其他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0503财务会计审计服务050301会计服务050302审计服务050303其他财务会计审计服务0504会议和展览050401会议服务050402展览服务050403经贸活动服务050404竞赛类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50405其他会议和展览服务0505监督检查050501监督检查的辅助服务0506工程服务050601公共工程规划编制服务050602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服务050603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050604公共工程的概(预)算、结(决)算审核服务050605公共工程监理服务050606其他工程服务0507项目评审评估050701公共项目评审服务050702政府资金、奖项等评审服务050703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050704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05070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050706政策评估服务050707资产评估服务050708资源环境评估050709其他评审评估服务0508绩效评价050801政策实施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2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3政府行政效能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4其他绩效评价服务0509咨询050901立法咨询服务050902司法咨询服务050903行政咨询服务050904其他咨询服务0510技术业务培训051001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051002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0511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0511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051102数据处理服务0512后勤服务051201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051202物业服务051203安全服务051204印刷服务051205餐饮服务051206其他后勤服务0513其他051301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06其他0601其他060101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财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办发〔2008〕1号)局各处室(中心、校):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财政管理关口前移,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经费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的编制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评审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的经济技术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方式第三条项目资金评审范围包括:(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投资的生产建设性项目资金。

主要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重大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支出和城市维护费等项目资金;(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

主要含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一般项目预算,其范围包括工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型会议(活动)、一次性大批量印刷、场站(馆)运行补贴经费;(三)政府基金和负债安排的,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举办市级部门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举办市级部门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举办市级部门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渝财绩〔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举办市级部门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培训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增强预算绩效意识,推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定于近期举办市级部门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预算绩效管理理论与实践;绩效目标设置和指标体系建设;绩效评价。

二、培训对象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1名。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培训时间:2020年7月29日9:30-17:00。

培训地点:两江新区金渝大道湖霞路6号重庆财政学校B区(教育中心)三楼学术报告厅。

四、注意事项(一)严控人数: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开展集中培训的相关建议,开会人员座位需间隔1米以上,请各参会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人数安排参会人员。

(二)参会回执:请各参会部门(单位)于7月24日前反馈参会回执(附件1),邮箱地址:*****************;联系人:汪虹,183****2495。

(三)参会报到:7月29日(星期三)上午8:15—9:15在教育中心教学办公楼1楼大厅报到。

(四)培训费用:食宿统一安排,其中住宿费自理。

(五)防控措施:参会人员进入学校大门必须佩戴口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健康情况承诺书(附件2)、出示手机有效(健康码)并扫码查询行动轨迹(未到中高风险地区),所有资料核查相符后,进行体温检测低于37.3℃允许进入校门。

体温在37.3℃以上的学员必须在临时观察室观察后再进行体温监测。

(六)参会车辆停车:由于参会单位较多,车位紧张,请各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车辆,并服从指挥。

市财政局联系人:聂珊186****7263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7月22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0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7月5日2020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一、公开主体市级部门(单位)是部门决算公开主体。

(一)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除公开本单位决算外,还应公开包含下级预算单位的汇总决算。

(二)主管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下级预算单位做好决算公开工作,对下级预算单位的公开内容承担审核责任。

(三)各单位要对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公开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级部门(单位)应当积极稳妥公开经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决算。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本次决算公开单位945个,其中一级预算单位共220个,二级预算单位共575个,三级预算单位共150个。

公开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公开内容(一)公开报表包括8张部门决算表格。

具体为:反映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的3张表,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反映财政拨款收支情况的5张表,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机构运行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主体责任和范围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第五章附则附件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指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按程序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及满意度等开展的绩效评价。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群团组织,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业主方。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机构,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方。

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团市委:
根据《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渝财规〔2019〕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推进情况,现决定对你单位2020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1.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设定和资金情况;
2.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等情况;
3.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产生的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4.购买服务项目的满意度情况;
5.其他相关内容。

二、组织实施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
5月上旬至下旬,启动绩效评价工作。

5月下旬-6月中旬,现场评价,开展现场调研、数据信息采集等。

6月底,整理评价数据资料,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四、有关要求
请你单位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工作,联系协调项目承接主体等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评价资料,及时、客观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做好现场评价等工作,并负责后续监督整改。

联系人:市财政局综合处贺欢,联系电话:67575451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渝财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4月23日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日常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请假的;2.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3.评审现场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4.专业技能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5.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6.评审专家收取劳务报酬时,不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信息登记;7.综合评分为“差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缺席评审的;2.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3.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随意废标;4.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5.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作出暗示或者诱导;6.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等6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三章预算的执行第四章预算的调整与调剂第五章决算第六章预算管理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三章公开内容第四章公开时间第五章公开形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渝财债〔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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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购买专业服务:(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二)绩效目标评估;(三)绩效运行监控;(四)绩效评价;(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六)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1 ―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第五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三)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之前,应与其签订购买专业服务合同(附参考文本)。

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对象、内容;(二)工作质量;(三)工作成果形式、主要内容;(四)工作成果完成的期限及提交的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六)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确定评估重点,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确定其他评估重点。

受托人应就评估重点提供评估服务。

第九条购买绩效目标评估服务的,受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绩效指标的规范程度、合理可行程度、与资金的匹配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条购买绩效运行监控服务的,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负责采集的信息名称、对象、范围、时间、频次等与绩效监控相关的信息。

受托人对采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购买绩效评价服务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评价所依据的政策文件,提出评价样本点选择要求。

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应包括采集的样本点的基础信息表、针对调查对象的调查问卷、评价指标及计分规则、评价报告,其中:基础信息表应反映样本点与评价相关的信息,由受托人在评价工作中采集,是评价指标计分的基础;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评价结论应基于对评价工作中收集的信息的分析产生。

―3 ―受托人对样本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购买绩效指标体系建设专业服务的,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应包括指标名称及来源、指标值标准及来源、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等内容。

第十三条委托人在购买专业服务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督促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检查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进度;(二)受托人违反合同义务经督促仍未按合同履行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委托人在购买专业服务中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资料,介绍相关工作背景、目的;(二)通知、协调、督促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部门(单位)配合受托人工作;(三)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支付专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取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资料;(二)向委托人及与开展专业服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收集资料;(三)按照服务合同获取专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承担以下义务:―4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以及专业服务合同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二)对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信息及工作成果保密;(三)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委托事项,主动申请回避;(四)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等事项;(五)不得将委托事项整体或部分转委托。

第十七条服务费按照专业服务所需的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和专业服务人员市场平均薪酬水平计算,其中: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应结合服务项目的特点,考虑工作的复杂程度、地域分布等因素,按照专业服务所需工作量计算。

不得按照专业服务对象所涉资金规模的比例确定服务费。

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按照受托人工作成果提交的时效和质量,以百分制计算,实行扣分制。

其中:时效20分,未按时间提交的,时效分为0;质量80分,包括:服务成果形式规范5分、内容完整15分、需求响应充分10分、政策把握清晰10分、语言表述严谨5分、数据事例准确15分、问题原因分析透彻10分、建议可行10分。

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实际得分/100×合同服务费。

委托人应在受托人全面提交工作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第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3―5 ―年内不再向其购买服务:(一)一年内两次延误提交工作成果的;(二)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完整或对工作内容的响应不完整的;(三)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低,明显不具备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能力的。

第十九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委托人应将相关情况移送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查处:(一)泄露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信息或工作成果的;(二)接受委托人以外的服务工作相关方利益输送的;(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职业道德、职业准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

附: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附―6 ―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合同编号: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说明:介绍购买专业服务的背景或目的,根据服务内容,介绍绩效目标编制、批复情况,预算资金情况,等。

涉及购买部门整体绩效管理专―7 ―业服务的,需要介绍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专业服务类型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第___项专业服务。

(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二)绩效目标评估;(三)绩效运行监控;(四)绩效评价;(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三、专业服务对象、内容(一)绩效评估1、评估对象:(说明:评估的政策制定依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以及预算收入或支出情况;评估的项目名称、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及资金预算)2、评估内容:(说明:结合评估对象明确评估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政策评估重点:政策目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对财政收入或支出结构的影响;收入的征收效率;资金的配置效―8 ―率;政策的公平性;政策引导作用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程度。

项目绩效评估重点:是否属于财政事权及本级财政事权;是否有现实需求;筹资的合规性;投入方式的合理性;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产出、效益的匹配程度;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

)(二)绩效目标评估1、评估对象:(1)对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年度整体绩效目标进行评估。

(2)对__________(政策或项目名称)总目标(或____年度目标)进行评估。

2、评估内容: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部门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绩效指标的规范程度、合理及可行程度、与资金的匹配程度进行评估。

(三)绩效运行监控1、监控对象:对__________(政策或项目名称)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

2、监控内容:―9 ―(说明:甲方明确乙方负责采集的指标或信息的名称、对象、范围、时间、频次等与绩效监控相关的信息)(四)绩效评价1、评价对象:对__________(政策或项目名称)开展绩效评价。

2、评价内容:(说明:甲方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部门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明确政策或项目的评价重点。

)3、政策和项目的评价范围:(说明:评价的政策或项目涉及多种资金分配方式、管理模式、用途、区域或受益对象等情形的,甲方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明确样本点选择的要求。

)(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1、建设对象:重庆市__________(行业/领域)(部门整体/_______类项目)绩效指标体系。

2、建设内容:―10 ―指标体系应包括指标名称及来源、指标值标准及来源、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等内容。

四、开展专业服务的政策依据(一)绩效管理政策文件:1、《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2、《重庆市市级部门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3、《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

(二)行业管理政策文件:1、…(三)资金管理政策文件:1、…五、专业服务质量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执业技术规范要求,遵循合法、独立、客观、专业的原则,提供服务。

做到服务成果形式规范、内容完整、需求响应充分、政策把握清晰、语言表述严谨、数据事例准确、问题原因分析透彻、建议可行。

六、专业服务成果(一)形式―11 ―1、服务成果名称为:__________(政策/项目/部门整体)__________报告。

2、签章:服务成果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在乙方专职执业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

(二)内容1、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运用政策或事实对评估重点分别予以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建议。

2、绩效目标评估: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运用政策或事实对绩效目标予以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建议。

3、绩效运行监控:指标现状、与绩效目标比较、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

4、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绩效评价报告》三个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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