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外委修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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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标准
生产外委修理管理办法
1 总则
本办法规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外委修理项目的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索赔管理等的相关要求,规范生产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与监督,提高公司生产项目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项目管理。
2.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
3 相关名词定义
3.1外委修理项目:是指将损坏的设备、工器具、仪器仪表等送外委承修单位进行修理、修复,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后运回厂区使用的项目。包括外委设备备件修理、工器具修理、外委机加工等,为便于管理,将仪器仪表校验、特种设备检验等归类为外委修理项目进行管理。
3.2报修单位:公司设备管理处、安健环处、发电处需外委修理设备、加工、校验的,应出申请,成为报修单位。
3.3承修单位:针对外委修理项目,承修单位指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的承接设备、工器具修理或校验的单位,成为承修单位。
4 审批手续、签订协议
4.1外委修理项目实施前必须办理以下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委。
(1)外委服务申请
(2)招标申请(或采购备案)
(3)招标技术规范书(必要的)
(4)技术协议(必要的)
(5)合同(必要的)
4.1.1外委服务申请是公司批准项目委修理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外委。
4.1.2项目采购招标申请(采购备案)是公司批准项目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确定合同谈判方式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确定承包单位实施外委。
4.1.3招标技术规范书是外包项目采购谈判的技术依据,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方可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批准的招标技术规范书不允许用于各类招标活动。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的外
委修理项目必须编写招标技术规范书。
4.2.4技术协议是外委修理项目实施前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性文件,作为合同主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司规定必须签订技术协议的项目未签订技术协议的,禁止外包。
4.2.5外委修理项目必须签订合同,设备管理处作为外包工程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订立、履行、监管。
5 职能部门职责
5.1报修单位:
5.1.1负责组织协调设备往返运输事宜。承修单位负责运输设备的,应监督设备运输包装、装卸过程,公司自行组织运输的,应负责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按设备出厂包装、运输要求组织设备包装、运输,必要的派专人随同运输过程。
5.1.2需现场签证工程量时,组织项目有关人员到承修单位修理现场鉴证修理过程和修理工程量,并签证。
5.1.3组织项目有关负责人到承修单位修理现场进行质量验收,并签证。
5.2设备管理处:
5.2.1 负责承办外委修理合同。
5.2.2参与签证预计资金2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工程量。
5.2.3负责外委修理设备的质量验收批准。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报修单位必须确认损坏的设备及配件无力自行修复,方可提出外委服务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外委修理。
6.2报修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外委加工说明、加工图纸(尺寸标注要清晰完整)及工艺要求,作为与外委申请审批的附件。
6.3外委申请批准后,承修单位的确定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招标或谈判确定承修单位的,执行招标或谈判结果,未招标备案的外委修理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6.3.1设备管理处合同承办人负责根据外委内容确定资质合格的承修单位,报修单位自行联系的承修单位,其资质必须经合同承办人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6.3.2设备管理处合同承办人现场确认外委修理设备的损坏情况,确认项目工程量。
6.3.3多家单位同时具备承修资质时,各单位必须同时承根据加工图纸或加工要求提出报价交设备管理处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根据实际工程量,依据经审核的最低报价方法确定承修单位。
6.4承修单位单位确定后,项目负责人负责配合合同承办人组织运输待修设备。
6.5申请单位技术人员根据生产项目管理办法中技术协议、合同的签订要求签订有关协议。
6.6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验收,包括现场验收、现场签证,并办理外委修理项目质量验收单。
6.7设备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以外委修理项目质量验收单为依据。
6.8能自行修理的一律不准外委,自行外委修理加工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6.9外委加工修复后的设备、配件暂不使用的应交设备管理处物资主管办理入库手续,作为库存备件进行保管。
6.10国家规定必须送指定单位进行强制检定的仪器仪表等设备,外委提出单位必须在外委申请中予以说明,并将对方单位提供报价单(盖公章)提供给设备管理处工程主管,项目金额超过1万元的,不得擅自和对方谈定价格。沿用往年价格的,申请单位出具说明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提供给设备管理处工程主管。
7 工程量变更管理
7.1工程量变更
7.1.1外委修理项目遇设备拆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量与技术协议所约定工程量不符的,视为工程量变更。
7.1.2遇工程量变更,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办理工程量变更申请审批手续(同外包工程工程量变更审批流程,详见《外包工程管理办法》),详细说明变更内容,预计变更资金,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预计变更资金超过合同额20%时,必须重新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7.2工程量变更签证
7.2.1依据工程量变更审批单,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签证变更有关的工程量(附表1),作为合同价款变更的依据。
7.2.2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以工程量变更申请为附件,不得超批准范围签证工程量。
7.2.3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加盖承包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公司签证部门公章。
7.3变更款审批与支付
7.3.1合同价款变更应依据以下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7.3.2变更款的支付:
承修单位根据工程量变更签证提出变更款报价,合同承办人初审报价,提出变更款审批流程(同外包工程变更款审核流程,详见《外包工程管理办法》),经监察审计代表审核,设备管理处处长核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与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