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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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3〕2382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前期工作管理责任,提高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代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签订代建合同起到项目正式开工为止,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在开工前完成的所有前期工作。

代建单位费用包含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服务费用。

第三条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业务质效、工作履职、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重点考核代建项目开工前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办理进度和工作质量。

绩效考核评价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一次性进行。

第四条按照“奖优惩劣”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代建单位费用和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效率挂钩考核机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章考核评价规定第六条代建单位在投标和签订代建合同之前应充分调研,根据项目实际和投标文件承诺,制定合理的前期工作计划,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陕环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9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环境监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的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拟订行业技术规范,组织行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我省辖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一)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陕建发〔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

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求,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

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

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84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中期评估原则上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

第四条中期评估的重点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项目管理“四制”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进度的时效性,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文件的一致性,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第五条中期评估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推动工作、强化监管的原则,如实记录项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评估项目实施现状,推动项目高质量管理,为项目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中期评估采取集中评估和单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评估根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分批次按节点集中进行全面评估;单项评估可以是一个项目的全过程评估,也可以是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概算执行等某一方面评估。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工作全覆盖,每个项目在建设阶段至少进行一次评估(集中评估或者单项评估);集中评估每年进行二至三次,单项评估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精神,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批复、审定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评价:(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监察;(四)重大建设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中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五)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六)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且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及重要事项。

7、高速公路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7、高速公路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诚信机制,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增强各参建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施工安全,根据《x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x号)和《x建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x6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x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各参建单位信用的初步评价工作。

初步考核评价结果确认后在项目公司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同时上报x建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作为x 集团建设项目招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严格依照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总监担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定公司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负责组织信用评价工作;3、审查确认日常检查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4、核实并查处信用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5、确定上报评价结果。

第八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1、起草公司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具体负责组织信用评价检查、评议;3、汇总统计对参建单位日常检查扣分情况;4、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本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5、建立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档案;6、汇总上报相关资料。

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

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

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事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复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

高定价2006年向省政府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高定价2006年向省政府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 means of observation, behavioral approach,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the pattern of information-seeking of local and overseas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Basic patternstrategies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seeking附件:2006年向省政府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一、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共68件)西安市(共8件,其中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规章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西政令60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西政令61号)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西政令62号)4、西安市城镇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西政令63号)5、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西政令64号)规范性文件1、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宝鸡市(10件)1、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宝政发…2005‟54号)2、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06‟8号)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宝政发…2006‟14号)4、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宝政令56号)5、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宝政令55号)6、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宝政令57号)7、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06‟28号)8、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06‟29号)9、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暂行规定(宝政发…2006‟59号)10、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06‟60号)咸阳市(8件)1、咸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咸政令32号)2、咸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咸政令33号)3、咸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咸政令34号)4、咸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咸政令35号)5、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者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三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令36号)6、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咸政令37号)7、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咸政令38号)8、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06‟53号)铜川市(2件)1、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铜政发…2006‟38号)2、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铜政办发…2006‟79号)渭南市(5件)1、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渭政令22号)2、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渭政发…2006‟32号)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6‟23号)4、渭南市城区市场建设优惠办法(渭政办发…2006‟71号)5、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6‟73号)榆林市(2件)1、榆林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发…2005‟87号)2、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发布•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6‟19号)延安市(7件)1、延安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延政发…2006‟24号)2、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延政令38号)3、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延政令39号)4、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延政令40号)5、延安市价格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延政令41号)6、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6‟59号)7、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复员退伍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6‟60号)汉中市(8件)1、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6‟8号)2、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汉政发…2006‟23号)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06‟28号)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6‟43号)5、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06‟2号)6、汉中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汉政办发…2006‟27号)7、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汉政办发…2006‟30号)8、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06‟83号)安康市(8件)1、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06‟8号)2、安康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11号)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安康市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14号)4、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06‟19号)5、安康市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20号)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宅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40号)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54号)8、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安政办发…2006‟55号)商洛市(9件)1、商洛市人民政府2号令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发…2006‟10号)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6‟15号)4、商洛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商政发…2006‟27号)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6‟47号)6、商洛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06‟50号)7、商洛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商政办发…2006‟59号)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办发…2006‟62号)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06‟110号)杨凌示范区(1件)1、杨凌示范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及执行办法(暂行)(杨管发…2006‟1号)二、省级部门(共84件)省发展改革委(5件)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06‟315号)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资源节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6‟352号)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6‟350号)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06‟860号)5、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陕发改经贸…2006‟994号)省教育厅(6件)1、陕西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资…2006‟20号)2、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陕教德…2006‟14号)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教德…2006‟25号)4、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教基…2006‟46号)5、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工干…2006‟81号)6、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督团…2006‟28号)省科技厅(0件)省民委(0件)省民政厅(0件)省公安厅(1件)1、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办理涉访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陕公通字…2006‟134号)省司法厅(1件)1、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省财政厅(28件)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预…2004‟254号)2、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陕财办预…2005‟125号)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预…2005‟148号)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4‟55号)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5‟31号)6、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陕财办会…2005‟77号)7、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6‟17号)8、陕西省省级文博单位事业收入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4‟4号)9、陕西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4‟25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4‟103号)11、陕西省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5‟18号)12、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43号)13、陕西省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50号)14、陕西省对市(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试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51号)15、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53号)16、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65号)17、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家禽扑杀补助办法(陕财办农…2004‟5号)18、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19、陕西省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04‟23号)20、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农…2004‟89号)21、陕西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细则(陕财办农…2004‟90号)2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农…2005‟117号)2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05‟118号)2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财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2006‟42号)2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78号)26、陕西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农综…2006‟20号)27、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06‟81号)2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6‟113号)省人事厅(0件)省劳动保障厅(0件)省国土资源厅(0件)省建设厅(1件)1、陕西省建设培训管理办法(陕建发…2006‟31号)省交通厅(3件)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陕交发…2006‟36号)2、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计算办法(试行)(陕交发…2006‟42号)3、陕西省公路收费工作服务标准(陕交发…2006‟92号)省信息产业厅(0件)省水利厅(1件)1、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水发…2006‟36号)省农业厅(0件)省林业厅(0件)省商务厅(4件)1、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商发…2006‟122号)2、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05‟423号)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商发…2006‟242号)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06‟367号)省文化厅(1件)1、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陕文社…2006‟17号)省卫生厅(0件)省计生委(1件)1、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陕人口发…2005‟75号)省审计厅(0件)省国资委(0件)省地税局(3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36号)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38号)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通告省工商局(4件)1、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工商字…2006‟39号)2、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工商字…2006‟123号)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陕工商字…2006‟123号)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陕工商字…2006‟123号)省质监局(4件)1、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的通知(陕质监政…2005‟1号)2、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超高压容器安全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质监特…2005‟4号)3、陕西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检修单位管理规定(陕质监特…2005‟6号)4、陕西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修单位管理规定(陕质监特…2005‟10号)省环保局(0件)省广电局(0件)省新闻出版局(0件)省体育局(0件)省统计局(0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件)省安监局(1件)1、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51号)省粮食局(2件)1、陕西省军粮统筹采购暂行规定(陕粮发…2006‟82号)2、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陕粮发…2006‟10号)省文物局(0件)省旅游局(7件)1、陕西省旅游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旅政字…2004‟123号)2、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农业旅游点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旅政字…2005‟73号)3、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农业旅游点培育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旅政字…2006‟72号)4、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组织好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旅字…2006‟67号)5、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陕旅质管字…2005‟75号)6、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完善全省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旅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的通知(陕旅质管字…2005‟157号)7、陕西省旅游局关于颁发•陕西省旅游规划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旅规字…2003‟159号)省工交办(0件)省人防办(0件)省农综办(0件)省乡企局(0件)省水保局(0件)省盐务局(0件)省知识产权局(2件)1、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案规程‣(试行)的通知(陕知发…2004‟67号)2、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陕西省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陕知发…2005‟58号)省国税局(0件)省测绘局(0件)省地震局(0件)省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总局要求,代其向省政府告知性备案规章1件)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总局令第13号)省烟草专卖局(0件)省邮政管理局(0件)陕西煤监局(0件)省煤炭工业局(0件)省物价局(4件)1、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陕价监测发…2006‟90号)2、陕西省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陕价认发…2006‟122号)3、陕西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陕西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陕价认发…2006‟133号)4、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陕价价发…2006‟167号)省监狱管理局(0件)省农机局(3件)1、陕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农机发…2006‟7号)2、陕西省微型耕耘机技术操作规范(试行)(陕农机发…2006‟9号)3、陕西省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农机发…2006‟10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1件)1、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陕成发…2006‟19号)注:非规范性文件不予公布。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各环境监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环保厅组织对《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陕交发〔2006〕36号

陕交发〔2006〕36号

陕交发〔2006〕36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省交通厅制订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议研究、厅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从即日起试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办法中确定的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和工作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做好对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工作。

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强化监督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从业表现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同时,对在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六年二月六日主题词:公路施工监理信用评价通知抄送: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陕西省交通厅办公室2006年2月14日印发共印50份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其都是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从业单位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自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黑名单”进行通报。

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

参与我省公路建设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完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和外省从业单位已在其注册地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录入的除外);2.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级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建设项目);4.其他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五)对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宝鸡、咸阳、延安、榆林市交通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外资办:目前已临近年底,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团结,促进我省公路建设继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省厅2009年第二十三、三十三和三十六次专项会议纪要有关要求,现就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体现交通行业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变项目竣工后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及时处理遗留问题、在建项目不重视变更设计审批、不能及时办理计量支付等现象,通过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加快变更审批进度,加快计量支付,监督施工单位付款到位,真正解决存在的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

二、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照“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清理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工作由各项目法人单位分别负责。

各项目法人单位近期要专门安排部署该项工作,要明确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和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月25日18:00前,各项目法人单位把近年已竣工通车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和在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名单、联系人电话报省厅备案。

三、集中力量、加快审批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现场管理处(机构)要建立变更设计审查台帐,制订变更设计审查计划,尽快组织办理变更设计审批。

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路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投标行为、中标后的履约行为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确保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信用评价结果事关企业资质和经营工作,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策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每个评价期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管理、考核兑现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公司的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及时收集、分析各公路项目信用评价情况,网上资料的更新;依据本办法,对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实施奖罚。

工程技术部:负责已建公路项目信息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的动态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登记信息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的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的收集。

财务部:负责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动态管理。

经济管理部:负责收集竣工项目的结算价格及公路工程总收入的年度产值。

设备物资运输部:负责自有设备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

经营部:负责不良投标行为评价信息的收集(包括联合体不良投标行为)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项目部主管领导为其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人,对所管辖的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灵敏、快速、准确的监控预警机制,并加强与项目所在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与业主、设计、质检、安监等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行为信息方的沟通与协调,掌握项目信用评价动态;并将所属项目有关信用评价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等,及时反馈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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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其都是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从业单位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自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黑名单”进行通报。

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汇总各项目
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交通厅。

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其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

信用评价
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包括确定信用等级、建立“黑名单”两个部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良)、二级(一般)、三级(相对后进)三个等级,按照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程类型,分路基桥隧、路面两类进行。

第六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名额由省交通厅根据各项目建设规模、质量管理状况和同期从业单位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一级(优良)按照同期从业单位总量的20%,二级(一般)按照70%,三级(相对后进)按照10%的比例进行控制。

第七条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本建设项目对从业单位按照所在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厅(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打分、排名、信用评分、合同金额、主要负责人名单),同时抄送省交通厅质监站(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必须排出名次顺序,且名次不得并列。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对施工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质量管理、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等;对监理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监理工作、质量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打分标准见附件二)。

项目法人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计算从业单位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项目考核信用得分Fx=考核打分f×名次系数K 名次系数k=1-(名次-1)×相邻名次差值δ
相邻名次差值:
路基桥隧施工单位δ=0.3÷(合同段数量n-1)
路面施工单位δ=0.1÷(合同段数量n-1)
监理单位δ=0.2÷(合同段数量n-1)第九条省交通厅质监站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具有质量否决权,并在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从业单位的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信用得分F=F x×项目均衡系数J
项目均衡系数J=P1/P2
P1为全省参评项目各单个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平均分的平均值
P2为从业单位所在项目各从业单位项目信用得分的平均分
当某个从业单位在多个项目(合同段)从业时,其信用
得分取在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本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应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拟评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除信用得分在全省排名前20%以内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2、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3、未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廉政事(案)件;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小于30%且高级驻地未更换。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
3、由于自身原因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报告、省交通厅质监站检查、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环节来落实。

在我省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只要因其中一个项目(合同段)被列入“黑名单”,则对该单位执行“黑名单”相应处罚。

信息发布与奖惩
第十四条省交通厅根据检查、举报调查、省交通厅质监站审核意见等情况对从业单位信用得分进行审查,确定考核期内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并于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前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将通过省交通厅正式文件、厅网站、陕西交通报进行公布。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除在以上媒体公布外还将上报交通部。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公布之日止(半年内),在我省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和国省
道上的独立大桥、隧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资格审查评分时另加5分信用奖励分,采用其他审查方法时同等条件优先通过,同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增加信用奖励分。

具体是:
施工单位名次排在全省前5名的加1-2分,其他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加0.5-1分(采用双信封以报价评标时取低限,采用其他方式评标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监理单位名次排在全省前3名的加3-5分,其他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监理单位加1-3分,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三级(相对后进)信用的从业单位半年内在我省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和国省道上的独立大桥、隧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扣减信用分。

具体是:
三级(相对后进)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扣减0.5-1分,监理单位扣减加1-3分,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信用评价加减分的依据,明确确定的加减分值,并对具体加减分的程序、方法等均应在招投标文件中列明。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二级(一般)信用的从
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不增加也不扣减信用分。

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且信用评价名单中没有包含的从业单位,按二级(一般)信用从业单位对待。

第二十条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1至3年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同时上报交通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交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市范围内的路网建设、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省公路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公路养护工程、汽车站场工程、水运工程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其他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不能与本办法相抵触,并应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考核结果报表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填报时间: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注:工程类别按路基桥隧、路面工程、分别填写
附件2:
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内容
注:1、前三项采用百分制,后三项在前三项得分的基础上加减,每项不超过10分;
2、首次信用考核期为进场到第一次考核,以后的信用考核期指两次考核之间的时间。

注:1、前三项采用百分制,后三项在前三项得分的基础上加减,每项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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