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汇总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1、本院多点执行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
方面有专长或影响,已在我院注册执业。
2、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严格按注册执业范围进行
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3、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应在原执单位参加
年终考核合格。
4、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参加我院的综合考核,考核以德、勤、能三方面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在本院继续执业。
5、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
在本院参加医疗活动,或因不可抗拒力不在本院执业者,应注销在本院执业地点。
6、在本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实行绩效工资制,按协定分
配方法计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本院不负责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7、按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对我院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的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职工享有同等受奖权利。
禄劝中西医结合医院
2009年11月13日。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多点执业备案管理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doc
桂卫医发〔2015〕35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各高校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我委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促进医师合理有序流动,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效注册医师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后,到其已注册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前有效《医师执业证书》上登记的执业地点。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执行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参加对口支援、进修、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或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间执业,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间执业,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帮扶、托管或技术合作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等。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从事上述情形的执业活动,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较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级别低或同一级别。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医疗机构及试点地区符合相关条件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至3所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医疗机构与地区为省部直医疗机构及株洲、衡阳两个地级市。
第四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注册3个执业地点。
1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
第五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新增执业地点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以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非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2(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一执业地点在基层医疗机构(乡、村二级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损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1.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3.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4.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2)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够完成诊疗任务;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7)医师进行多点执业必须在本单位医务部门进行报备。
15.外院医师申请我院多点执业,需要向我院医务处提交下列材料:1)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申请电子备案;2)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3)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办理.7.多点执业医师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8.本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时不得占用工作时问,不得在我院正常开诊时将患者安排到其他执业地点进行诊疗,不得从事超出本人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8日以粤卫[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8日以粤卫〔2012〕165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在深圳市试行“当地注册,当地执业”的模式。
第一执业地点为深圳市地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师,可在深圳市地域范围内3个以上执业地点自由多点执业,不限执业地点数量。
第四条医师执业级别、类别、范围由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暂不允许多点执业。
第五条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申请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多点执业。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已在第一执业地点办理离退休、辞职、退职手续的医师,且未变更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时不需原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___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旨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为了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___成立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在___,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本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本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___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___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本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本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治区医师多点执业⾏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作健康有序推进,更好地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深化医药卫⽣体制改⾰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的精神,结合⾃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腔、中医(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属卫⽣⾏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治区⾏政区域内2⾄3个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医疗机构的卫⽣⾏政部门申请注册。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注册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名称。
第四条各级卫⽣⾏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各⾃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作。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续。
医师多点执业范围为⾃治区各级医疗卫⽣机构。
第⼆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同⼀专业⼯作满5年;(⼆)能够完成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同意;(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该执业医师在第⼀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致;(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增加为第⼆、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诊疗科⽬范围内。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开展巡回医疗的;(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委托江苏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指多点执业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下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2014〕86 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 201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5.;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5-04 15:30:57 文章来源: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浏览量:325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六)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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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汇总
申请材料
注销材料 变更
审核时限
执业规则
监管
执业点数 量
多点执业时间
1、执业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医师资格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 证复印件(限初级职称所需材料)3、医师与多 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5、拟多点执业医 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与第一执业地 点签订劳动合 同,与第二、 第三执业地点 同江苏省 签订劳务合同 并购买医师执 业保险。
同江苏省
同江西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西省 同江西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省份
项
目
法律基础
医师多点执业职称资格
江苏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中级及以上职称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
浙江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逐层递交材料;副主任医师及以上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的直接报主管卫计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安徽省 山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江西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广西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不限 同江苏省 ≤3 同江苏省 ≤3 同江苏省
同安徽省
同浙江省
同江苏省
20个工作日 内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3 同江苏省
同安徽省
同安徽省 同安徽省 依据。
同浙江省 同江苏省 限时办结 同江苏省
同浙江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浙江省
同江苏省
20个工作日 内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3 同江苏省
正常工作日以
≤3
外每周≤8小
时
≤3 同江苏省
医疗机构登记 协议要求
备注
多点执业医疗 机构等级应低 于第一执业地 点医疗机构等 级
与第一执业地 点签订劳务合 同,与第二、 第三执业地点 签订劳动合同 并购买医师执 业保险。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 负责人不 参与医师 多点执业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海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正高以上职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注:医师变更注册体检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1、医师 注销多点 执业申请 表 2、医 师执业证 书原件及 复印件
变更第一 执业地点 的,其多 点执业注 册同时失 效
15个工作日 内
1、依法执业 2、限 第一执业机构
定执业范围、执业 负责综合各多
地点、诊疗科目等 点执业医疗机
3、医师发生医疗事 构的考核意
故或损害时由事发 见,并将相关
地医疗机构遵章处 材料归入医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
定期考核档案
≤3
不限
同江苏省
同上+申
请人身份 证原件及
同江苏省
10个工作日 内
复印件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以外还需+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申 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同浙江省
同江苏省
20个工作日 内
同江苏省
同安徽省
同浙江省
同江苏省
20个工作日 内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