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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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大政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5日大连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急救出诊,以及承担政府交办的临时性任务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和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性短期或一次性任务,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不作为第⼆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诊疗科⽬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员评价依据。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违法⾏为的,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政处罚的卫⽣计⽣⾏政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书⾯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政部门。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进⾏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处理。

第⼆⼗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作。

第⼆⼗五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5年12⽉31⽇起施⾏。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生、行政医师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医师在执业和转岗过程中,应遵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师的多点执业和转岗应符合医院的需求,并经医院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第五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前,应提交认真的执业计划和证明料子,并附加个人的履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工作量和本领,并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签订书面执业合同,并定期向医院报备执业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九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和患者隐私信息。

如发现泄密行为,医院将立刻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的情况,医院有权停止其多点执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医师转岗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在转岗前,应提前向医院申请,并经过医院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医师转岗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技术本领;(2)对新岗位有肯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第十四条医师转岗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胜任新岗位的本领。

第十五条医师在转岗后应依照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履行职责,并接受医院的管理和考核。

医师在转岗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不得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

第十七条医师转岗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本领不符合新岗位要求或显现其他严重问题,医院有权停止其转岗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在转岗后,如需要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医院审核和批准。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下乡支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外出会诊不属多点执业。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及未担任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六)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七)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申请人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包括: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2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3、双方达成的其他合法事项。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院医师可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5年的医师。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我院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本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五)一年内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二、我院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要求:(一)我院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三个执业地点。

(二)我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经我院审核同意。

(三)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本辖区内。

(四)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我院的工作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我院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六)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我院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医师多点执业监督管理(一)我院医师多点执业需提供与其他外受聘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二)多点执业医师按规定在第一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三)我院医师未签署协议书不得擅自外出多点执业。

(四)我院在院外多点执业医师按规定签署协议书及提交受聘医疗机构协议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 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 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 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 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 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 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 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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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四)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关于加强本机构内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人近2年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八)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八条医师申请取消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已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拟变更执业范围或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拟变更第二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该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杨陵区卫生局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审核合格的按照工作流程在其申请表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为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的相关信息变动由杨陵区卫生局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同步录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杨陵区卫生局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制订多点执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校验、审核、评估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自觉接受所执业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归入该医师档案。

第十八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需要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杨陵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
合格的,由杨陵区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杨陵区卫生局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杨陵区卫生局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或民事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视为非法行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医疗保障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开展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医院的执业医师在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

(四)示范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派出医师,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
的派驻医师,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纳入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示范区范围内合法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职称可放宽至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执业地点可放宽至3个,其中第三执业地点可放宽至民营医疗机构,其他要求不变。

第二十七条第一执业地点在军队的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杨陵区卫生局各存一份。

3、申请人需按照①②③④顺序办理审核备案注册手续。

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杨陵区卫生局各存一份。

3、申请人需按照①②③④顺序办理审核备案取消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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