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机件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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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机件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车辆技术的管理,完善车辆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在车辆维护、维修、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工作责任,杜绝违章,简化作业,规范车辆机件事故的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在认真分析、调处、总结机件事故原因、教训和结合企业实际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机务技术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能和降低运行成本,以减少事故,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公车公营车辆涉及在管理、维护、维修、检验和驾驶过程中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公司成立由安机处机务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单位机务技术分管经理任组员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

第六条、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要求,对本规定相关车辆发生的机件事故开展调查与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

二、负责对各所属单位发生的甲、乙两类车辆机件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人与责任的鉴定。

三、负责各所属单位对发生的甲、乙类车辆机件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批复。

四、负责对各所属因疑难技术引发的甲、乙类车辆机件事故,进行相关人员的组织,开展对其分析、判断等一系列调查,确定发生原因和责任人及责任,并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五、负责对责任人因对所在单位处理决定持有疑异或不服的,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二级单位“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要求,对本规定相关车辆发生的机件事故开展调查与处理。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甲、乙、丙、丁类车辆机件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的调查与分析,及时作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或决定。对甲、乙类机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需及时上报公司批复。

三、负责对本单位因疑难技术引发的各类车辆机件事故,进行相关人员的组织,开展对其分析、判断等一系列的深入调查,确定其发生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及责任,并作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意见或决定。

四、对疑难技术引发的机件事故,所在单位难以断定和确定事故引发的原因,要及时报请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协助调处。

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机件事故档案台帐。

第八条、机件事故调处:

一、机件事故的肇事责任人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调处过程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运用条款恰当,并允许被处理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二、被处理者,对所在单位的处理决定持有疑异的,有权在接受处理决定通知后十天内向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提出申请复议,公司“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在接到复议后,十五天内向当事人作出复议的决定。

三、机件事故调处程序:

(一)、无论发生何种机件事故后,当时人须及时写出发生事故的经过或检查报告;

(二)、所属部门要及时写出车辆机件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责任人和责任的鉴定报告,并及时上报所在单位经理室。

(三)、所属车辆单位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小组,须立

即进行对此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后果,并根据机件事故原因与后果,确定责任人和其所负的责任;

(四)、根据本规定、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对甲、乙两类事故须及时填写《车辆机件事故调处表》(详见附表3)和用书面形式的“车辆机件事故调处报告”上报公司,并作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

(五)、公司在接到各单位上报的对机件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后,须及时作出批复;

(六)、提出机件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具体的整改方案。

四、机件事故的处理权限与上报时间:

(一)、对甲、乙两类机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对其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二)、丙、丁两类机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直接作出对其的处理决定;

(三)、各相关单位应当在获悉发生甲、乙两类机件事故后的24小时内,报告安机处。

第九条、机件事故的范围与分类:

一、机件事故的范围指:车辆总成损毁或局部损坏;车辆机件损坏或局部损坏;油、电路故障引起车辆失火。

二、机件事故共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一)甲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交通特大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全车损毁的事故。

(二)乙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1元以上至199999万元以下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等同于同类1款的。

(三)丙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4001元以上至99999元以下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一般交通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等同于同类1款的。

(四)、丁类:

1:车辆机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24000元的;

2: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轻微交通事故;

3:因车辆机件原因引发的车辆失火,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等同于同类1款的。

第十条、各工种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车辆维护(含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对一、二级车辆维护的作业项目,内容,技术要求与作业过程等进行认真操作。

二、车辆检测与竣工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对一、二级车辆维护的工艺过程,进厂(场)车辆检测、诊断项目,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进行认真把关。

三、车辆维护与维修,须严格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作业过程中的“三检”制度,即:主修人员的自检;同组人员的互检;检验人员的专检。

四、实行车辆维护与维修质量的承诺制,严格实施质量与里程的保证制度,凡在保证公里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实行包修、包换、包赔。总成维护与维修参照上述里程执行。

五、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的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1号令)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车辆在出站前、途中和回场后的例行保养。

六、管理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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