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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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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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铁路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进行。

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按从检验批到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一般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报监理项目部审签;
四、分部工程一般由监理组组织验收,报监理项目部审签;
五、单位工程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六、验收程序: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报验申请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组织工程质量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报验申请表。

七、督促、检查和指导施工单位按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八、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联合调试工作,并对调试中接口技术和检验评估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九、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十、配合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7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公布局部修改〈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内容的通知》(铁建设〔2011〕189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本办法相悖的,执行本办法。

已经开始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做好新老办法衔接工作,保证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2.初步验收报告3.高速铁路正式验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高速铁路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其他专门用于旅客运输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执行。

第四条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竣工验收阶段1.静态验收。

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2.动态验收。

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3.初步验收。

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4.安全评估。

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84]铁鉴字第18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1.08【实施日期】1984.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1984年1月8日(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3.10.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

附件: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0月19日。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竣H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后,竣工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等四个阶段。

改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工程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工程一般应按整个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单位共同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或指定其他单位组织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由工程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通过听取汇报情况、现场检查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

鼓励特种设备、消防、环水保等专项验收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开展。

第八条竣工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铁路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4.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5.设备技术说明书;6.国家、行业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质量验收依据。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检查铁路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建成,安全、环水保等辅助设施是否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3.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检查铁路建设工程配套设备安装调试质量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试运行情况;6.检查铁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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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分类 2、按照验收性质分类
业主组织验收; 政府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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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阶段划分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阶段划分
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 初步验收; 安全评估; 正式验收;
业主验收 政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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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阶段划分
1.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 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 过程。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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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 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 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 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 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2.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 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 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 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7程。
验收阶段划分
3.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 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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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验收程序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
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
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铁路工程竣工验收是铁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检验,也是确保铁路安全运营的关键步骤。

为了规范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条件(一)依据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等。

(二)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辅助工程、设施)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联调联试,达到设计要求。

4、建设用地手续已办理完毕。

5、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审核合格。

6、施工单位已完成自验,监理单位已完成初验,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预验收,且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和职责(一)组织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业验收组。

(二)职责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

2、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3、专业验收组负责对本专业工程进行验收,提出专业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一)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验收准备建设单位制定验收方案,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和专业验收组,准备验收资料和现场检查条件。

(四)现场验收验收委员会和专业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查阅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五)形成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批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批,作出验收结论。

四、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站场、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等工程的质量。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验收委员会
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 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 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竣工验收总体示意图 竣工验收总体示意图
静态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 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步建成;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步建成;
----摘自《铁道部高速铁路技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 》
静态验收
子系统与专业关系
铁路专业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 运输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给 水排水、站场等专业; 子系统由一个专业或多个专业组成,专业 和子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静态验收 路基专业
桥涵专业
轨道专业
隧道专业 基础设施子系统
中国京沪高速铁路从北京至上海高铁工程在开通前, 从2011年3月17日至6月底进行了为期3个多月联调联 试和试运行。创造了超世界一流的铁路
动态验收 动态验收的条件
静态验收合格;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动态验收
动态验收的内容
动态验收的核心工作是动态检测、综合 调试和模拟试运行。 静态验收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常规检测, 需要动用检测车或者实车运行。
业主验收 政府验收
验收组织方式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采用 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
政府验收的方式。
验收权限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高速铁路公司组织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 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
静态、动态验收主体
竣工验收工作组
高速铁路公司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高速铁路公 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 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就是指高速铁路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得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其她专门用于旅客运输得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执行。

第四条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阶段、依据与内容第五条竣工验收阶段1、静态验收。

就是对建设项目得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得过程。

2、动态验收。

就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与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与非正常运行条件下得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得过程。

3、初步验收。

就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得过程。

4、安全评估。

就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得影响运营安全得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就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得过程。

5、正式验收。

就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得过程。

第六条竣工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经批准得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批准得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4、审核合格得施工图;5、设备技术说明书;6、国家与铁道部颁布得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就是否按批准得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就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就是否符合国家与铁道部颁布得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就是否按批准得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就是否完成、复测成果与相关资料就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就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就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就是否齐全、准确;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就是否合法,面积就是否准确,界址就是否清楚,手续就是否齐备。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完工验收交接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铁树立〔2020〕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树立项目完工验收交接方法»的通知»,为增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树立管理,做好完工验收交接任务,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完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同意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停止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收运用单位的整个进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依照本方法组织完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收运用单位运营。

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接收运用单位运用。

第五条完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单线铁路公司准备组〔以下简称准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收运用单位操持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完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平安评价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普通按整个项目停止验收。

在确保运输平安的前提下,经同意后可分期、分段,并按同意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操持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完工验收的依据:1. 国度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度公布的树立规范;2. 国度和铁道部公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经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讨报告;4. 经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同意的修正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同意的变卦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度规范等〕;7.经铁道部同意的相关补充规范、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树立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有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装置〕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维护设备、水土坚持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休息、平安、卫生及消防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规范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用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假设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支付«国有土地运用证»外的其他征地任务基本完成;7. 完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则的内容和规范基本完成。

铁路施工单位工程验收制度

铁路施工单位工程验收制度

铁路施工单位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铁路施工单位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铁路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1. 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施工程序符合要求的一项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落实。

2. 工程验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工程验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4. 工程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5. 工程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

四、工程验收流程1. 工程竣工前的预验收(1)施工单位通过自检和自审的方式,确认工程已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过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工程竣工后的验收(1)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3)验收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如工程不合格,应当要求整改。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的标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工程验收的标准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内容。

3. 工程验收的标准应当与设计要求、施工合同等相一致。

六、验收结果的处理1. 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办理竣工手续,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验收。

3. 对于多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工程验收档案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工程验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踪。

3. 工程验收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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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 总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 〔2008 〕23号《关于重新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的通知》 , 为加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 造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 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使用。

第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 简称筹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管使用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 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 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 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下1. 2. 3. 4. 5.6.1. 静态验收合格;2.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 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 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1. 对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2. 对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

3.对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4. 对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 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 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 工决算;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 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 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条 竣工验收采用筹备组组织专家检查、第十二条 筹备组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 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筹备组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 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

验收工作组一般由筹备组、使用接管 1. 2. 3.4. 5. 政府验收的第 方式。

筹备组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 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 收。

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筹备组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

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

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职责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明确验收结论;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静态验收第十七条静态验收由筹备组(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静态验收程序: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筹备组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3.验收工作组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筹备组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 1 )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筹备组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动态验收条静态验收合格后,由筹备组(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动态验收程序:1.筹备组(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 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2.筹备组(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筹备组(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在南昌铁路局及相关部门的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过程中指导、配合下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筹备组(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 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 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 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六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1.筹备组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 送《初步验收申请表》 (附件 1)、《动态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申 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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