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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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曲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云发〔2022〕23号)等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还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监测评价等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发[2004]74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发[2004]74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发〔2004〕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曲靖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制定了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方法,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看法》(国发〔20xx〕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xx〕4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供应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进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一般商品住房项目根据总建筑面积肯定比例划块配建、鼓舞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根据“谁投资、谁全部”的原则确定。

其次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方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曲政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城市居住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关部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应当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

第三条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联合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验收,与其他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城市综合管理和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公共设施整合方案,配套建设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市的租房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曲靖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曲靖市租房市场的主要管理原则和措施,包括关于租赁登记、租赁合同、房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2. 《曲靖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对租赁市场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3. 《曲靖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该合同范本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租金支付、维修义务、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租赁双方提供了合同范本。

4. 《曲靖市房屋租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曲靖市政府制定的关于租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文件,规定了租赁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原则和规范行为。

5. 《曲靖市租赁房屋质量安全评价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曲靖市租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评价要求,对于保障租房者的安全居住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曲靖市的一些相关租房管理法规,租房者在租房时可以参考这些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确保租房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原创版)
目录
1.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简介
2.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3.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的实施效果
正文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简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曲靖市作为云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房屋租赁市场也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曲靖市的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曲靖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租赁合同的签订:规定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租赁房屋的范围和用途等事项。

2.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租金的管理: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同时,对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4.租赁房屋的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

5.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租赁双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的实施效果】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的实施,对于规范曲靖市房屋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法规的实施,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租赁市场的秩序得到了维护,市民的居住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总之,曲靖租房管理法规对于促进曲靖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曲靖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曲靖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曲靖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聊聊曲靖公租房那些事儿》嘿,家人们!今天咱来唠唠曲靖申请公租房这档子事儿。

好多人可能都不咋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太全面,那我就把我知道的和大家说道说道。

先来说说这条件哈,你可别小瞧了它,不是谁都能随随便便申请的。

首先呢,你得符合收入标准,这就好比游戏里的门槛,太高了您别进来,不然压力太大也吃不消哇。

还有啊,得是本地人或者在这儿长期居住有稳定工作的,不能说你今天来明天走,那可不行哦。

另外,名下不能有太多房产,要是房子多得住不过来,那也别来凑这热闹啦,给真正有需要的人让让道。

总之,这些条件就是要保证把房子给到那些真正需要的小伙伴们。

再讲讲这流程,嘿,那也是有点小复杂呢!咱得准备各种材料,什么身份证啦、工作证明啦、收入证明啦……就跟打怪升级一样,缺一样都不行。

然后就是去提交申请啦,这可得有耐心,万一材料有个啥问题,还得回来改,就跟玩拼图似的。

等提交好了,就等着审核啦,这过程就像等着开奖似的,心里那个忐忑哇。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就高兴得跳起来吧;要是没通过,也别灰心丧气,看看是哪里出了问题,下次再来过。

其实啊,申请公租房就像一次小小的冒险,虽然过程可能有点麻烦,但一想到能住上便宜又实惠的房子,心里就美滋滋的。

而且呢,住公租房还能认识好多新朋友,大家一起在院子里聊聊天、晒晒太阳,也挺不错的嘛。

不过话说回来,这公租房虽好,但咱也得好好珍惜不是?不能随便破坏,要爱护里面的设施设备,毕竟这可是大家的家呀。

还有啊,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远亲不如近邻嘛。

好啦,说了这么多,希望我这些接地气的话能让大家对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有更清楚的认识。

要是你们也想申请,那就赶紧行动起来吧,说不定下一个住进公租房的就是你哟!祝大家这个冒险之旅顺顺利利的,都能住上心仪的房子!哈哈!。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曲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解读

《曲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解读

《曲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解读目前,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现将《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还款资金不足,财政压力大等问题仍然突出。

为筹措曲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还款资金,缓解财政压力,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需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

二、制定依据根据省住建厅、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3〕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实际,编制《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销售对象。

1.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租住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的家庭或个人。

2.按时足额缴纳承租期间的租金、物管等一切费用,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或个人。

3.每个保障家庭仅限购买1套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四)销售面积。

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销售面积按市人民政府实际投入资金以后所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债务对应销售价格进行测算确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曲政办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6日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履行城市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曲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供应土地(一)合理安排用地计划。

加强房地联动,各地要加快制定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依据各片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

在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时,适度加快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在12至18个月时,维持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减少或暂缓住宅用地供应量。

(二)优化土地拍卖规则。

根据市场规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缴清,分期缴纳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三)优化用地功能。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及住宅用地,按照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职住平衡的原则,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建设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

曲靖租房管理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简介2.曲靖租房市场现状3.曲靖租房管理的政策措施4.曲靖租房市场的未来展望正文【曲靖租房管理法规简介】曲靖,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一座重要城市,其租房市场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曲靖的租房市场,当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租房管理法规。

这些法规涵盖了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管理、租赁房屋的安全等方面,旨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曲靖租房市场现状】随着曲靖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曲靖租房。

当前,曲靖租房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租赁需求较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二是租金价格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存在波动;三是租赁房屋类型多样,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四是租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部分问题仍然存在。

【曲靖租房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曲靖租房市场,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租赁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真实、完整,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3.对租金价格进行合理调控,遏制租金过快上涨,减轻承租人的经济负担。

4.加大对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5.鼓励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多样化、高品质的租赁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曲靖租房市场的未来展望】随着曲靖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预计未来租房市场需求仍将保持增长态势。

为此,曲靖政府将继续加大租房管理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制定具体标准,批准市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2年曲靖公租房公接房通知

2022年曲靖公租房公接房通知

2022年曲靖公租房公接房通知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或个人。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家庭财产低于10万元。

(四)租金标准根据《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白石江项目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批复》(曲开经发价〔2015〕3号)文件,曲靖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4.60元/㎡。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备案证》(曲开经发价〔2015〕204号)文件,曲靖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二次加压费:10元/月(含水池清洗费)。

(六)其他费用标准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按相关部门统一标准由租户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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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1086号第69号现公布《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9日精品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曲靖市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各类共建项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精品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精品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为主,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方式建设。

集中建设的项目鼓励按照城市综合体方式建设,应综合配套建设,配建相应的生活等配套设施,方便居住、生活和工作。

精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四)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五)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六)在应保尽保前提下,空置的廉租住房经批准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精品(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在曲靖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精品2970元。

2 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月的标准计算。

精品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暂未交纳社保费用的,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当地住建(房管)部门申请,由本单位担保,申请一定数量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并承担有关担保责任。

精品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到曲靖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六条申请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精品申请材料包括:(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书、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和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但暂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住房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申请条件同上,但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精品第十七条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再分送有关部门审核。

其中,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公安部门审核车辆购置情况,税务部门审核纳税和社保交纳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交纳情况。

各部门在接件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曲靖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市本级项目由麒麟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对进入轮候库的精品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精品第二十条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约定。

精品(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租金管理(一)曲靖中心城区及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市)发改部门会同住建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应按年度交纳租金,也可在合同期内一次性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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