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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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运营管理及维护方案

公租房运营管理及维护方案

公租房运营管理及维护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城市化速度过快,住房问题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住房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用购置、改造或再建方式建设租住房源,通过政府投资运营管理,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低租金、高质量的住房。

这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压力,还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率,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公租房运营管理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运营管理应该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经济支持、法律保障等方式来推动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委托管理、服务提供、监督评价等方式来参与公租房管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系。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租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责,确保公租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租赁政策制定、房源建设、租约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护、安全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

3. 租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目标,不断完善公租房的租赁政策,包括租金标准、申请条件、优先对象等。

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方式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租房,促进公租房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

4. 租约签订政府应当规范公租房租约的签订程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租约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标准、使用规定、维修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确保双方都能够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 租金收取和管理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公租房租金收取和管理制度,保证房屋租金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拖欠租金的催收力度,打击违法违约行为,防止公租房成为“廉租房”。

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模板】

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模板】

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及《关于加快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师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二师一〇四团、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西山农牧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师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结合我师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人口变化,以及各团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需情况制定全师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规划、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

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年末核定公布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价格、配建均价,并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师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师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收支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设立我师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所涉及资金的监管,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团场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租金收取、年度审验、入住管理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安全、维修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供需计划等工作。

师其他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保障房屋安全、舒适使用,提高房屋使用寿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居住的业主、承租人和住户使用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道路、门厅、走廊、楼梯、电梯、门禁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管道、供暖系统、空调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本小区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并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业主、承租人和住户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共同维护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整洁,不得随意破坏、污染。

第六条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有权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计划,确保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和完好。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二)定期清理房屋共用部位的垃圾,确保房屋周围环境整洁;(三)定期进行公共道路、门厅、走廊、楼梯的清洁和维修工作,保持其安全、干净、卫生;(四)定期维护电梯、门禁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等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保障消防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条业主、承租人和住户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保持其整洁和安全。

第十一条业主、承租人和住户对发现的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建保[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住户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适用于由业主组成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集中居住区域。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维修养护计划,组织维修工作的投标、验收和支付等事宜,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2.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 业主:应积极参与维修养护工作,及时反馈问题和提出建议。

三、维修养护计划和预算1. 业主委员会每年制定一份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项目、工作内容和费用预算。

2. 维修养护计划应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业主公示。

3. 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照公摊面积缴纳。

四、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1. 电梯:物业公司应定期检验电梯的安全性能,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检查电梯的使用情况,及时处理故障和投诉。

2. 楼道和公共走廊:物业公司应负责楼道和公共走廊的清洁、照明和装修维修。

业主应遵守楼道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楼道的整洁与安全。

3. 水电设施:业主委员会应定期检查水电设施的使用情况,遇有问题及时联系物业公司进行修复。

4. 绿化和园林设施:物业公司应定期修剪植物、修整景观,确保绿化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状态。

五、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1. 暖气系统: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暖气系统的运行状况,维修和清洗暖气设备,确保供暖正常。

2. 给排水系统: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给排水系统的运行状况,维修和清洗水管和下水道,确保正常排水。

3. 安全设备: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备、门禁系统等安全设备,保障住户的安全。

4. 室内设施:业主应自行维护室内设施的卫生和正常使用,定期检查水龙头、电线等设施的安全性,及时处理故障。

六、维修养护工作的投标和验收1. 维修养护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维修单位。

2. 维修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和工作经验,组织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京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定向安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

公租房配套设施及建议书

公租房配套设施及建议书

公租房配套设施及建议书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的,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在公租房的建设中,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合理规划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公租房配套设施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租房配套设施的重要性1. 提高居住品质公租房配套设施的完善可以提高居住品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例如,配备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休闲活动场所等,可以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2. 促进社区和谐良好的公租房配套设施可以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归属感。

例如,设置公共活动室、图书馆等,为居民提供交流的场所,有利于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3. 提升城市形象公租房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配套设施的完善也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形象。

一个有着完善配套设施的公租房社区,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也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和企业入驻,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公租房配套设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公租房配套设施的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租房社区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缺乏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其次,一些公租房社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质量较低,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的使用体验。

另外,部分公租房社区的配套设施管理不善,存在秩序混乱、设施损坏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的居住环境。

三、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建议1. 加大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政府应加大对公租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每个公租房社区都能够配备完善的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同时,要注重公租房配套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提高配套设施的使用率和满意度。

2. 提高建设质量,确保安全在公租房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建设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对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损坏和老化现象,确保居民的使用安全。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永政办〔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2016〕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5日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3〕105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3〕10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租赁。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3.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5000元,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0元。

公租房地下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模板

公租房地下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模板

公租房地下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模板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深化我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快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切实提高分配入住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政策措施,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降低门槛。

结合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入住的实际情况,在优先满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需求的基础上,为解决更多住房困难人群的实际困难,提高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率,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住条件。

(二)规范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进一步规范分配管理运营机制,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分配效率,增强持续运营能力。

(三)下放权限。

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办)、园区及企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各自管理权限内的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及管理工作。

同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细则、审核情况及分配入住表等相关资料报嵩明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解住办)备案。

(四)适用范围。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并提供本单位职工租赁的房源),其分配管理不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一)实施两房并轨政策从20xx年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20xx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分配投入使用或者未分配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项目,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应当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房屋产权可逐步转移到县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名下,可作为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实物出资,计入公司资本金。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6.其他。

三、主体职责(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房[1997]65号【发布日期】1997-04-03【生效日期】1997-04-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房地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后维修养护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公房出售后的有效管理,提高公房售后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房改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总结近几年来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特别是由于“重售轻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配套政策,及时制定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公房售后维修养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以住房制度改革的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直管公房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切实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

三、公房出售后,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实施管理。

四、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制定对所有购房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共同行为守则的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五、一个住宅组团或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出售达到一定比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指导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相关的房地产产权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模板范本】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模板范本】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个人意见稿)方案泰安市××××××××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

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

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

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

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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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
护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批公共租赁住房将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对其管理养护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养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

后期管养要符合国家加快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养主体,明确管养内容,强化管养责任,落实管养经费,有效缓解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主要措施
(一)加强租赁管理
1、规范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明确产权人、管理人和承租人三方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后,经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严格租金管理。

(1)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财政部门、海恒集团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可区别保障标准内与保障标准外、低保家庭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2)强化住房租金管理。

建立租金收缴管理台帐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缴交率。

(3)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养护、投资补助。

(二)规范物业管理
1、采取专业化管理方式。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养护,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化、资质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配建的商业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2、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

3、强化维修维护。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突发应急事件抢修、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等制度。

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承担;大、中修应按照工程施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确保配租人的正常使用。

对房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四、几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海恒集团应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其他部门。

2、明确管养职责。

海恒集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管理,并对选定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受委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房管中心、财政局、经贸局、重点局、建设局等部门各司其责,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3、狠抓工作落实。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形成房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实行各方配合、互相协调、齐抓共管的协管机制,履行各自法定职能,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后期管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后期各项管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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