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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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埠差旅费支出的管理,规范外埠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与程序,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

[2006]30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

答(二)》(财办行[2007]49号),以及《复旦大学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外埠差旅费的报销:

1、校内各院、系、所、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与社会科学创新基地,

各机关、后勤部处,附属中小学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赴外埠

出差的教职工与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回乡探亲教职工(以下简称探亲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中转住宿费;

3、从外埠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人员(以下简称调入人员)的城市

间交通费、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规模,压缩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

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

第二章出差申请、审批、借款与报销程序

第四条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所有出差人员每次出差前均必须填写“复旦大学出差报告表”,提出出差申请。填写出差报告表时,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

差人员姓名、具体出差地点和具体出差原因、出差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出差人员提出出差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出差人员所在单位的处级负责人或处级分管领导,就是否同意派遣其出

差和出差时间予以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院、系、部、处等单位经费出差的,由承担出差经费的单位负责人

或分管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出差路线并承担出差经费予以审批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出差路

线并承担出差经费予以审批签字。

第六条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签名和印章齐全的“复旦大学出差报告表”和经费结算凭证,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外埠旅

费(也可在返沪后携带出差报告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报

销手续)。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

必需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复旦大学暂付款借款单”。财务处对出差人员填写的“复旦大学出差报告表”、经费结算凭证和“复旦

大学暂付款借款单”审核无误后,向出差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从外埠返沪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外埠差旅费报销手续。

对于没有及时核销差旅费借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出差人员,财务处有权

停止对其办理新的差旅费借款手续,并冻结相关经费项目。

第九条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填写“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

并由承担出差经费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但如果项目负

责人出差,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签字。然后携带

外埠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单据或报销凭证、经费结算凭证,由财务处

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条回乡探亲人员不得预借差旅费,而是应在返校后直接填写“复旦大学教职工探亲申请审批表”和“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并经人事处

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携带有关报销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调入人员应在学校人事处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填写“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经人事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携带有关报销单据到财务

处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原则上自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机票费用时,财务处原则上按机票票面价格报销。但如果出现出差人员按折扣价购票,而机票依旧显示原价的情况,

出差人员应如实将折扣价格填列在“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中,

并按折扣价报销。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时凭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八条乘坐普通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普通列车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

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俗称“动车组列车”)的,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前二类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一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三类人员只能乘坐二等软座,并按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二十条乘坐全列软座列车的时间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差人员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软座

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只有在经过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委派出差任务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利用本单位的车辆和上海市各出租车公司包车到江苏、浙江

二省出差,并报销沿途的路桥费、汽油费或包车费。

第四章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

宾馆、饭店。并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超标准部分原则上不予报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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