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 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 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 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 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 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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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 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 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 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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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 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 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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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 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 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 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 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吗?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6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6篇第1篇示例:女性在职场上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许多公司都会与员工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份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的内容。
一、工作环境保护:公司承诺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干净整洁的办公场所,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安全的工作设备和设施,保障女职工的人身安全。
二、工作时间及休息:公司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的相关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休息权益。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公司将提前告知,并合理安排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补贴。
三、婚育保护:公司承诺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等原因对其进行歧视或降薪、解雇等任何不利行为。
公司将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和婴儿室等便利设施,以方便女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取得平衡。
四、职称晋升:公司将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为其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不因性别差异而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公司将鼓励女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以提高其竞争力。
五、性骚扰预防:公司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行为、肢体接触等。
公司将建立举报机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环境的和谐稳定。
六、健康保障: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定期体检和健康保健服务,确保其身体健康。
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意识。
七、福利待遇:公司将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调整、节假日福利、奖金激励等。
公司将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仅是公司对女职工权益的承诺,也是公司发展的基石。
希望通过这份合同书的签订,能够为女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公平、健康的工作环境,让她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一、背景介绍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工作中也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危险,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权益和安全。
二、禁止性别歧视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歧视女职工。
2.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性别平等意识。
同时,在企业中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别歧视的严重后果。
三、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利1.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工作。
同时要定期检查劳动环境,并及时消除危险因素。
2.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企业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疫苗接种等。
同时,也要为女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
四、保障女职工的权益1.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同时,也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和晋升机会,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
2.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企业应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骚扰行为的危害。
五、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1.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为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措施。
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等。
同时也要给予她们足够的休息时间和产假。
2.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保护对于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企业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包括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加强安全教育等。
六、结语女职工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并执行相关措施,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并获得公平的待遇。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场所的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利,使她们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可以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求。
首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在招聘、录用、培训和晋升过程中对女性进行歧视,包括对其进行限制或剥夺机会的行为。
这一规定确保女性职工能够按照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了对孕期和产期的特殊保护。
在孕期,女职工有权获得适当的休息和保健,以保证自己和胎儿的安全。
工作期间,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调整,以避免对孕期职工的身体造成损害。
在产期前后,女职工享受产假,可以休息和照料新生儿。
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也享有哺乳假的权利,可以有一定时间和地点来喂养婴儿。
再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确保了女性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雇主有责任为女性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此外,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性骚扰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最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关注女性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
规定了弹性工作时间、长假和调休等措施,以满足女性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灵活工作安排的需求。
总之,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
权益和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女性职工的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也有助于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发展机会。
同时,它也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提供一定的特殊保护和照顾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和不公对待,确保她们在工作场所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首先,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于女性员工的合理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有权享有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以便她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照顾新生婴儿。
在这段时间内,女职工享有工资待遇,且不会影响到她们的职业发展和晋升。
此外,工作场所还应配备适当的母婴室,为女职工提供方便和舒适的哺乳环境。
其次,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还针对女性在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殊生理和心理需求。
例如,女性在生理期时可能面临身体不适和情绪波动,因此,大多数公司都会给女职工提供有偿休假的机会,以便她们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此外,有些工作场所还会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女性卫生用品和相关设施,以满足她们的基本需求。
再次,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还包括对于女性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提供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工作场所不存在性骚扰和歧视的情况。
一旦发现有员工或者管理层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雇主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最后,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还包括在人员招聘和晋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保护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招聘时不得向女性求职者询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个人问题,例如婚姻状况、家庭计划等,以防止性别歧视的情况发生。
此外,在晋升过程中,雇主应依据女职工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制定公正的评估标准,避免以性别作为评判的依据。
总而言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通过一系列措施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场所能够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这些规定对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不仅符合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为加强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得到特殊保护。
二、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生育保护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护措施。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费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5篇)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女职工。
3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部门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
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
过25公斤的作业。
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
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8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8篇篇1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公司”)与(以下简称“女职工”)共同签署,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合同目的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公司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女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1. 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公司承诺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性职工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权利。
2. 禁止性别歧视: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招聘、晋升、培训、调岗、调薪等方面的性别歧视。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公司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女职工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4. 特殊保护:公司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5. 健康检查:公司定期组织女职工参加妇科检查,确保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得到及时关注和处理。
6. 工资福利:公司保障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男性职工,并根据工作表现、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三、协商和调解机制1. 双方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
2. 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指定调解人员,负责处理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纠纷和争议。
3. 双方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违约责任1. 若公司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女职工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影响女职工在合同期间应享有的权益和保障。
六、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总则为了保障和维护项目部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福建省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工会作为项目部职业健康主控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2、女职工保护措施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提高录用条件。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6)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平安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一种合同形式,旨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和利益。
该合同由雇主与女职工代表组织签订,约定了雇主在雇佣女职工过程中需遵守的特殊
保护措施。
这些特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禁止性别歧视: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在招聘、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对女职工进
行歧视。
2. 强制休假:女职工在孕期和生育后享受法定的产假和哺乳假,雇主需为其提供相应
的休假期限和薪水补偿。
3. 弹性工作时间:为适应女职工的家庭需要,雇主可以提供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办公
或部分时间工作等方式,使女职工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
4. 职业发展机会:雇主应平等对待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同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
机会。
5. 保护性别隐私:雇主应尊重女职工的隐私权,保护其个人信息和性别信息的安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雇主和女职工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发生违
约行为,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会监督和执行此类合
同的实施情况。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1. 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正投入到工作中。
但是,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生产一线,女职工仍会遭受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为此,国家设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更好的保护和福利待遇。
2.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制定的。
这些法律规定了为女职工保障权益的基本措施。
3.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竞争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为性别受到歧视或者其他不公正对待。
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2)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有特殊的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怀孕期和哺乳期不能从事有害于胎儿和哺乳婴儿的工作,企业应给予适当调整和安排。
在以上两个阶段,女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产假和哺乳假。
(3) 特殊岗位女职工的保护在一些特殊的生产岗位上,女职工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设施,为女职工排除安全隐患。
(4) 福利待遇的保障女职工由于特殊生理原因,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机会照顾家庭和孩子。
因此,国家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产假和哺乳假,并提供配套的护理假、照料假等一系列假期方案,为女职工提供更大的家庭支持。
4.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推动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仅仅保障男职工的权益是不够的,只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才能真正达到性别平等的目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社会进步、建设和谐社会、树立企业形象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5. 总结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可以带来很多好处,比如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等。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由于女性在工作场所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和困扰,如孕期、产假、哺乳假、生理期等,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特殊保护措施来照顾她们的需要。
下面将阐述一些常见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首先,孕期保护。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应当优先考虑她们的身体状况和特殊需求。
工作条件应该尽量避免对胎儿和孕妇本身造成危害,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也应适当减少。
特别是在较为危险和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应当要求女职工停止工作,并提供代岗或者给予生育保护期。
此外,孕期女职工还享有经济补助和医疗保险等额外福利。
另外,哺乳假保护。
为了鼓励女职工进行母乳喂养,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让女职工享受一定的哺乳假期。
在这段时间内,女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休假并享受全薪待遇,以便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环境进行哺乳。
同时,公司也应当提供舒适的哺乳室和婴儿护理设施,方便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喂养。
最后,生理期保护。
生理期是女性生理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女职工在这个时候容易出现一些身体不适和情绪波动。
为了照顾女职工的需要,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假期,在需要时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调整或休息。
此外,公司还可以提供一些舒缓身心的活动,如瑜伽课程、按摩服务等,帮助女职工缓解生理期带来的不适。
综上所述,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是为了关注女性在工作场所中的特殊需求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提高她们的工作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同时,它也有助于营造一个尊重和平等的工作环境,促进性别平等。
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这些措施,并不断完善和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专项集体合同书,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第一条性别平等原则本合同书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崇尚男女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性别歧视对待女职工,不得限制女职工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保护措施1. 保障女职工的职业晋升权利,不得因为性别因素影响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2. 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性别歧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 保障女职工的婚育假期,不得因为生育或怀孕影响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
4. 提供女职工专门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女职工参与管理决策。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薪酬1. 对于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
2. 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因为性别差异降低女职工的薪资水平。
3. 对于加班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给予补贴和加班费。
第四条职业健康和安全1.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 为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辅助设施。
3.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措施。
第五条福利待遇1. 为女职工提供带薪产假和哺乳假,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
2. 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
3. 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和社会活动,提高女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对于女职工因性别歧视或其他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双方应当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2.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其他1. 本合同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专项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2. 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书的内容,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利益。
3. 如有变更或补充,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5篇篇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权力,公司特制定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确保女性职工在工作中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性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类职工。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为女性职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护内容一、在招聘和选拔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实行平等就业原则,不得因性别差异对女性职工进行歧视。
二、公司将为女性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身心健康,避免过重的工作负担和加班。
三、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性别平等机制,对女性职工进行培训和职业提升,帮助其实现个人发展和职业成就。
四、公司将严格执行婚育保护措施,不得因怀孕、生育或哺乳等原因对女性职工进行歧视或辞退。
五、公司将建立性骚扰投诉处理机制,对公司内发生的性骚扰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女性职工的人身权益。
第三章签订和执行一、公司将邀请公司工会、女性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制定本合同书,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公司将对全体女性职工进行解读和培训,使其了解并认同本合同书的内容。
三、公司将建立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合同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本合同书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
二、对于公司因违反本合同书而导致的损失和赔偿,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因违反本合同书规定对女性职工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妥善处理。
结束语公司将本合同书作为公司制度的一部分,将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中,确保女性职工在公司内部得到平等和尊重。
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将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包容性的工作场所,为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下面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雇主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歧视其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雇主不得问及女性职工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等私人信息。
二、孕期保护:女性职工怀孕期间,雇主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产假和生育保险等福利,并保证她们在怀孕期间的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
三、哺乳期保护:女性职工在产假后返岗后,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哺乳设施,并有权定期或需要时进行哺乳。
四、特殊劳动用工:女性职工在一些特殊行业及工种上会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如禁止在强度高、有害气体等特殊环境下从事工作,以及适当减轻繁重劳动。
五、职业培训与晋升:雇主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限制她们的晋升空间。
六、妇女劳动法考核:通过积极的劳动法考核,激励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她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职业能力。
七、妊娠期检查:女性职工怀孕后,雇主有义务安排妊娠期检
查,确保女性职工和胎儿的健康。
八、维护个人隐私:雇主不得窃听、监视、泄露女性职工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生育计划等。
九、权益保障举报机制:建立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举报机制,确保女性职工可以自由、公开地举报性别歧视和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并保护其不受任何报复。
十、女职工权益宣传: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女性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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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0 年月日至200 年月日(年)
合同含盖女职工人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年月日
大连市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制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害,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
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
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合同的
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职工。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各企业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
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
合同标准执行。
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下岗
再就业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各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
准。
各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
不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各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
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各企业女职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
普调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
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
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
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
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
流动性作业,各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各企业应发
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区以上(含区,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
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
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
提前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
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
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
定额。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月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60天。
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
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
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往返途中的
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各企业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费用,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如企业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
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单位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险,费用
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职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职工共同承担。
各企业应建立女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有计划
地对女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1、职业培训:
2、文化素质:
3、其他:
各企业女职工组织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
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大会报告。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
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年。
其中每年必须修订的条款,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修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送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自
报送之日起本合同15日内,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未提出异议,本合同
即行生效。
合同中未尽事宜,通过各项《企业管理规定》落实
明确。
企业有关劳资关系的各项管理规定,是集体合同条款的延续,
所以《企业管理规定》要经过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为中文本,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一份;
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