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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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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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实施日期】791031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

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济南市疾控中心卫生防疫津贴方案

济南市疾控中心卫生防疫津贴方案

济南市疾控中心卫生防疫津贴方案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专职从事放射线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
元,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
(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二、发放办法
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

2004放射津贴文件

2004放射津贴文件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放射补助发放报告

放射补助发放报告

放射补助发放报告根据《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内容,放射人员的补贴标准如下: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国家有关规定如下: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个课题组自理。

2.同位素管理员将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3.确诊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或使用者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5.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个人剂量仪。

检测费用自理。

据卫健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

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卫生防疫津贴实施方案

卫生防疫津贴实施方案

卫生防疫津贴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自2020年起实施了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卫生防疫津贴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和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给予的一种特殊津贴,是国家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特殊保障。

一、对象范围。

卫生防疫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2.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受影响的群体。

二、津贴标准。

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对于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给予相应的津贴补贴;2. 对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受影响的群体,按照其隔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津贴补贴。

三、申领流程。

1. 对于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流程,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应的津贴;2. 对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受影响的群体,由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申领流程,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应的津贴。

四、监督管理。

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违规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防疫津贴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津贴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五、结语。

卫生防疫津贴的实施,是国家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特殊保障,是体现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卫生防疫津贴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确保受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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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004年3月25日
——结束——。

达州市 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达州市 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达州市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一、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按照工作年限分为三档,每档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

具体如下:
1.工作年限在30年及以下,每月100元;
2.工作年限在31-40年,每月120元;
3.工作年限在41年及以上,每月150元。

二、卫生检验人员
按照职称分为五档,每档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

具体如下:
1.初级职称,每月100元;
2.中级职称,每月150元;
3.副高级职称,每月200元;
4.正高级职称,每月250元;
5.高级技师,每月300元。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按照工作年限分为三档,每档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

具体如下:
1.工作年限在30年及以下,每月100元;
2.工作年限在31-40年,每月120元;
3.工作年限在41年及以上,每月150元。

四、疾病监测人员
按照职称分为五档,每档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

具体如下:
1.初级职称,每月100元;
2.中级职称,每月150元;
3.副高级职称,每月200元;
4.正高级职称,每月250元;
5.高级技师,每月300元。

五、健康教育人员
按照职称分为五档,每档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

具体如下:
1.初级职称,每月100元;
2.中级职称,每月150元;
3.副高级职称,每月200元;
4.正高级职称,每月250元;
5.高级技师,每月300元。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2012-08-07 09:26:34)分类:政策法规标签:杂谈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保健费发放标准

保健费发放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4年3月30日印发。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卫生防疫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防疫工作的支持,我公司决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在岗员工、外派员工以及因公出差的员工。

二、调整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公司将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具体发放标准将根据员工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工作性质进行细化调整。

三、发放要求。

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工资发放渠道将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上,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四、管理监督。

公司将建立健全卫生防疫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执行,确保发放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同时,加强对卫生防疫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发放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落实措施。

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都能及时领取到卫生防疫津贴,做到应发尽发。

六、宣传引导。

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公告等形式,充分宣传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引导员工依
法依规享受相关权益,同时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确保员工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七、总结。

卫生防疫津贴是公司对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关心和支持,也是国家政策的具体落实。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珍惜这份福利,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抗击疫情,保障员工健康和公司发展。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

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关于放射影像科卫生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放射影像科卫生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放射影像科卫生津贴发放标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规定“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检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放射影像科2019.1.4。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0.31•【文号】[79]卫防字第1560号等•【施行日期】197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

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三类:每人每月九元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四类:每人每月六元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放射补助

放射补助

放射津贴发表者:徐刚1737人已访问国人部发[2004]27号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颁布日期】:2004-3-25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执行日期】:2004-3-25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文件一:【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篇一各市、州、地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和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 号),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在麻风病院和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 元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2、专业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3、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4、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5、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6、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 元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2、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专设的传染科、结核病科直接接触病人的;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三类:每人每工作日 5 元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病工作的;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6、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四类:每人每工作日 3 元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它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执行相应的卫生防疫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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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一
各市、州、地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和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27号),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在麻风病院和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
2、专业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4、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5、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6、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专设的传染科、结核病科直接接触病人的;
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它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执行相应的卫生防疫津贴。

二、其他有关问题:
1、卫生防疫津贴由原按月发放该为按工作日发放,以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凡兼做两种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工作的,只能就高享受一种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3、按人函[1997]69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提高工资待遇的人员,同时又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只能就高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资。

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篇二
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

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
极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
的;
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六元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二、发放办法
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卫生部备案。

发布部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7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1979年10月3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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