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通[2004]75号卫生津贴文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通[2004]75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和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在麻风病院和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

2、专业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4、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5、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源调查、病媒昆虫、

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6、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专设的传染科、结核病

科直接接触病人的;

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它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执行相应的卫生防疫津贴。

二、其他有关问题:

1、卫生防疫津贴由原按月发放该为按工作日发放,以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凡兼做两种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工作的,只能就高享受一种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3、按人函[1997]69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提高工资待遇的人员,同时又符合本

通知规定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只能就高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资。

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