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筑人社通[2010]16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
州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0]16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在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幅的依据、经营者和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等,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20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
)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令狐昌强等4名同志具备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令狐昌强等4名同志具备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黔人社厅函[2011]567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令狐昌强等4名同志具备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1]567号)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令狐昌强等4名同志具备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的请示》(筑人社技字[2011]2号)收悉。
通过各项有关业务程序及要求的审核和总体评价,你单位整个考核评审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令狐昌强等4名同志具备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
附件:高级技师、技师人员名单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高级技师、技师人员名单
高级技师(1人)
美发师:令狐昌强
技师(3人)
美容师:黎莉罗薇简俊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5〕221 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21 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总结试点经验,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2015年5月8日附件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省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保障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城乡统筹为重要抓手,以服务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宣传手段,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对适用人群的全覆盖,建立完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参保情况,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黔人社厅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7号)各市、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4年6月18日附件: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为完善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5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掌握全省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状况,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如期完成专项检查工作任务。
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决定在全省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检查目标调研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对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查找基金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二、检查对象经办、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及供养亲属等。
三、检查内容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包括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医疗及康复服务、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等对工伤保险基金有影响的环节。
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
主要包括:(一)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
黔人社厅通——精选推荐
黔⼈社厅通黔⼈社厅通[2011]266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的通知各市、州、地⼈⼒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专院校,中央驻黔单位:根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考试中⼼《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作的通知》(⼈考中⼼函[2011]3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考务⼯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报名条件(⼀)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员,必须具备⾼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初中毕业参加⼯作满六年。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
1、⼤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作满三年,⼤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作满两年。
2、获第⼆学⼠学位后或研究⽣班结业后从事专业⼯作满⼀年。
3、获得硕⼠学位后从事专业⼯作满⼀年。
4、初中毕业⽣参加⼯作满⼗五年且从事经济⼯作满⼗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年,或⾼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作满⼗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年者。
现在国家机关⼯作或从国家机关调⼊企事业单位⼯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三)已评聘⾮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作的⼈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员⼀样对待,符合上述条件之⼀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已离退休的⼈员,可按以上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五)实⾏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员,如本⼈⾃愿,可以报名参加经济专业相应的中级或初级资格考试。
(六)报考⼈员参加⼯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期为2011年12⽉31⽇。
⼆、专业设置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为:经济基础、⼯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融、保险、运输⽔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
三、考试时间与科⽬考试时间为2011年11⽉5⽇,具体时间及科⽬安排如下: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下午:2:00—4: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四、考场设置全省设省直和九个地、州、市分考区,考场设在地、州、市所在地,请考⽣按照⾃⼰的条件,选择所属地区或就近参加考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我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下列人员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补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具体条件为: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10月1日施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2010]151号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7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50元调整为830元,开阳县由原600元调整为7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50元调整为6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9元调整为8元,开阳县由原6.4元调整为7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9元调整为6元。
二、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调整工资标准▲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9月29日印
共印50份。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调整人才结构,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称政策的知晓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手段,重点对职称政策、职称工作程序、现行的和新修订的各系列申报评审条件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进行广泛宣传,让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准确了解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渠道、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设立职称政策咨询平台,及时、耐心、准确解答有关政策,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十破十立”和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加快市(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在人才评价、选拔中的积极作用,在总结2011、2012年对贵阳、遵义等六个市、州授权组织开展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开展简政放权工作,对申请开展副高资格评审的市(州)、省直高校、省直三甲医院等,在提供本地、本单位拟申请授权系列的评委会专家、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和本地、本单位近三年该系列申报人员数量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考察具备评审条件后将核准授权。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发[2016]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
1 / 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调整标准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规定的调整标准执行(文件附后)。
三、资金渠道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标准享受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3.12
•【字号】黔人社厅通〔2018〕132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8】1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我厅再次对我省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现阶段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48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3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3月12日。
中式烹饪教学计划
毕节鹏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中式烹调师》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应了解中式烹调的基础知识,掌握火候、调味和原料的初步熟处理的基本知识,懂得汤对烹调菜肴的作用,熟悉挂糊、上浆、勾芡的方法并能掌握几种常用烹调方法的操作要领等一、培训工种及培训时间:中式烹调师 35天二、培训课时及课时分配:共280课时,理论100课时、实操180课时。
三、培训对象有培训就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
四、培训方式:集中五、培训级别:初级六、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烹饪专业的一门主干专业课程。
其主要任务是:讲授烹饪专业所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使学生在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技能操作;培养运用烹调基础知识,解决烹调过程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继续深造和适应职业转换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七、课程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具备饮食行业高素质劳动者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为他们进一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应用新技术打下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达到初级中式烹调师的理论知识水平。
(一) 知识教学目标1. 了解中国烹饪发展概况和主要地方风味流派的特点。
2. 熟悉烹调各环节的操作原则及要求。
3. 理解干货原料涨发和汤汁形成的原理。
4. 掌握中式烹调方法的基础知识。
(二) 能力培养目标1. 掌握烹饪原料加工处理方法和成型质量标准。
2. 熟悉菜肴制作的工艺流程和技术关键。
3. 掌握常用烹调方法和分类,运用烹调基础知识加工制作菜肴。
4. 熟练运用烹调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设计、制作一般筵席菜肴。
(三) 思想教育目标1. 具有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立业的本领。
2. 具有高尚的审美情趣。
3. 热爱烹饪事业,继承、发展、创新祖国的烹饪技艺。
4. 具有刻苦学习、钻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科学态度,具有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
八、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 中式烹调概述1. 了解烹调的概念,懂得烹调的意义和作用。
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1]职称工作有关问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创新人才管理体制,转变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在“十二五”发展期间更好地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突破、敢于创新的要求和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和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职称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
进一步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充分体现评审机制向科技、基层一线、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政策措施。
加快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分布,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队伍建设。
对博士和从国外(境外)、省外引进来黔工作,学术、技术水平填补本地(本行业)学科发展或重大项目空白的急需紧缺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优秀人才;重点项目、学科急需的专门人才并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原则,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地域、身份、所有制、台阶及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地在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中积极作用。
从2011年起,授权贵阳市组织实施卫生、农业、工程三大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卫生系列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临床医学十四个专业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临床医学三十二个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农业系列中按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水产、农村能源等专业分类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工程系列中按建筑、路桥、水利、机电、冶金、电子、地质、地勘、环保、林业、材料、化工(有机)等专业分类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由贵阳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市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上述各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14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1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你厅《关于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黔人社厅函<2010>153号)收悉。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工作,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经研究,现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省、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时,收取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
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考务费标准:6元/每人每门。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按3元/每人每门上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以上考试考务费已含报名、命题、制卷、保管、运输、阅卷、登分等费用。
收费单位除向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考生收取考试考务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收费收入按规定比例暂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2011年1月1日后,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易失业的用工特点。
为了切实做好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工作,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失业保障,按照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中任选其一:1、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数据核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人社办函[2011]2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办函〔2011〕21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内部明电《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黔人社厅明电[2011]2号)精神,各市(州、地)、县(市、区)高度重视,统筹部署,扎实工作,克服时间短、任务重、情况复杂等困难,深入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
截止3月3日,各市(州、地)已完成数据汇总并上报,初步摸清了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根据省领导指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福泉市、麻江县、思南县等三个县统计数据进行了抽样调查。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统计口径不够统一,对基本概念理解不完全一致等原因,致使统计数据
存在一定偏差。
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给领导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基础数据支持,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请各地选择一至两个县重点进行数据核查,尽力剔除误差,提高数据质量。
具体数据核查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地)在选择核查县(市、区)时,应主要考虑上报被征地农民人数与全县人口总数之比值较大、且能代表本地整体数据状况的县(市、区),以期通过核查数据对本市(州、地)数据进行修正。
各市(州、地)可视情对本地数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黔人社函【2010】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
——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
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划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两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
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
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生80课时。
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
SYB、IYB 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6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高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
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作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费用组成
技能培训补贴分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
其中: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
其中:培训学员自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培训学员自愿选择的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学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
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2)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班为3元/人、4元/人和5元/人。
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中列为一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5元/人;列为二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4元/人;列为三类的培训公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3元/人。
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详见附件。
(3)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
(4)书本资料费:50元/人。
2、计算方法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
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
3、拨付比例
培训时间少于1个月的订单或定向短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
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后1个月之内就业或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拨付100%的全都培训补贴。
1个月之内既未就业也未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按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拨付100%的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按有效培训课时拨付60%的课时(耗材)费。
培训时间长于1个月的长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
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补贴。
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其余40%的课时(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拨付标准。
对SIYB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2、SYB培训集中培训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预拨和结算
经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申请并上报开班计划审批通过,对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也可定点机构预拨不超过该班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总培训费用的30%,培训
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和。
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
1、各市(州、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
2、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操作流程按照培训对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培训对象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执行。
其中,招生、宣传、组织工作,可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
参加培训学员申请截止时间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当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3、创业培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全省统一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4、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或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5、各地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劳动就业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6、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以前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培训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3月1日印发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