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条款摘录.
相关法律法例中波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1.中人民共和国法(摘)第五十三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必恪守纪和法律,守旧国家奥密,公共,恪守律,恪守公共次序,尊敬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典范地恪守纪和法律,守旧国家奥密,而且在自己参加的生、工作和社会活中,助法和法律的施。
2.中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摘)第三十条代理的律,能够依据定本案相关资料,能够向相关和公民,采集据。
波及国家奥密和个人私的资料,当依据法律定保密。
人民法院可,当事人和其余代理人能够本案庭资料,但波及国家奥密和个人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然理行政案件,但波及国家奥密、个人私和法律还有定的除外。
3.中人民共和国刑事法(摘)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向相关位和个人采集、取据。
相关位和个人当如供给据。
于波及国家奥密的据,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当保障案人、指控人、人及其近属的安全。
案人、指控人、人假如不肯公然自己的姓名和案、指控、的行,当他守旧奥密。
第九十六条⋯⋯波及国家奥密的案件,犯法嫌疑人聘律,当机关同意。
⋯⋯波及国家奥密的案件,律会在押的犯法嫌疑人,当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判第一案件当公然行。
可是相关国家奥密或许个人私的案件,不公然理。
4.中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摘)第四十二条⋯⋯(三)除波及国家奥密、商奥密或许个人私外,听公然行;⋯⋯5.中人民共和国法(摘)第一百零二条者反本法定的条件排除合同或许反合同中定的保密事,用人位造成失的当依法肩负任。
6.中人民共和国刑法(摘)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在执行公期,擅离位,叛逃境外或许在境外叛逃,危害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许剥政治利;情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奥密的国家工作人犯前款罪的,依据前款的定从重。
保密法律法规
保密法律法规第一章:保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保密的定义和目的1.2 保密的基本原则1.2.1 需要知情权1.2.2 需要限制知情权1.2.3 需要限制传播和披露信息第二章:保密的法律依据2.1 保守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保密责任与义务3.1 保密责任的适用范围3.1.1 国家机关3.1.2 企事业单位3.1.3 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3.2 保密义务的内容3.2.1 保密协议的签订3.2.2 保密信息的妥善保管3.2.3 保密信息的限制使用3.2.4 泄露保密信息的法律后果及处罚第四章:保密管理措施4.1 职工培训与教育4.2 保密技术措施4.2.1 文件加密与访问控制4.2.2 网络安全技术4.2.3 数据备份与恢复4.2.4 安全审计与监控第五章:保密违约与纠纷处理5.1 保密违约的认定5.2 保密违约的法律后果5.2.1 民事责任5.2.2 行政责任5.2.3 刑事责任第六章:保密合同范本6.1 企业内部保密合同6.2 企业间保密合同6.3 跨国合作保密协议第七章:保密监督与执法机构7.1 国家保密管理机构7.2 保密执法机构第八章:附件8.1 保密流程图8.2 保密协议范本8.3 保密违约处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 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规范信息的保密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的秩序。
- 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旨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涉密信息泄露,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保密责任一、保密责任的内容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密信息;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维护涉密信息的安全;3.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合理分类和标识制度,明确各类信息的保密级别,确保信息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5. 工作人员应当牢记保密责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二、违反保密责任的后果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3. 泄密行为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个人或单位因泄露涉密信息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5.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保密工作要求一、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要求;2. 存储涉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强密码设置、访问控制、防火墙等;3. 传输涉密信息的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存储和传输审核机制,严格监控和控制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过程,确保信息安全。
二、涉密人员的管理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保密工作所需的资质和能力;2. 涉密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当接受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制度的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保密知识考核;3. 涉密人员应当牢记保密责任,保护好密码和授权证书,不得私自复制、传播和使用涉密信息;4. 涉密人员离岗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交接工作,完整移交相关涉密信息和存储介质;5.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使用规范使用和管理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6. 涉密人员有义务向主管机关报告、反映涉密信息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保密法规全文
保密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家秘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对外不能泄露,对内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传递或者使用的国家的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的事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条任何组织机构、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透露国家秘密。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分类和保密期限第四条国家秘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保密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公开四个级别。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为30年,机密级为20年,秘密级为10年。
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分类指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登记和定期检查程序。
第三章获悉和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序和标志第七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和考核,取得国家秘密的知悉文件。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标明保密级别,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破坏。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发、接收,应当经过数量和保密级别核对,确保安全。
第四章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和责任第十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包括设置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保密规定和保密制度、实施保密检查和保密审计等。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应当发挥保密工作的职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泄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立即报告,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泄露、丢失或者损坏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泄露的,国家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具体的保密工作事项,由国务院颁布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引言概述:保密是一种重要的行为,旨在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未经授权的披露。
在许多国家,保密已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且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提供对保密法律框架的深入了解。
正文内容:一、宪法和基本法规1.宪法中的保密要求宪法确定了国家机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宪法规定了国民对国家机密的义务和责任。
2.基本法规中的保密要求基本法规中规定了部分特定领域中的保密要求,如军事、国家安全等。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1.《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保密的原则、范围和措施。
阐述了国家安全保密的监督、责任和违法违规的处罚。
2.《保守国家秘密法》紧密联系国家机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保护和处理办法。
三、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企业保密法》针对企事业单位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企业保密的主体责任、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保密检查等内容。
2.《商业秘密法》主要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
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责任和保密约定等内容。
四、科研机构及学术界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了科技进步活动的保密要求。
对科研机构和学术界的科研成果、技术信息等进行了保护规定。
2.《学术期刊发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学术期刊发表工作中的保密问题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作者、审稿人和期刊编辑对文章内容的保密要求。
五、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1.《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这些法律法规保护了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
规定了保密措施和侵权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商业机密被不正当获取和使用。
规定了商业机密保护和侵权追究的规则。
总结:保密是一项重要而广泛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宪法、国家安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学术界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保密法律框架的合理运用和执行对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促进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个个体和组织的基本责任。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一、保密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简介:通过确立国家秘密的概念,规范了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保密措施等内容。
- 主要内容:- 国家秘密的划定和分类;- 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期限;- 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 处理国家秘密的权限和程序;-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 法律适用和监督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简介:为保护商业秘密,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维权渠道等内容。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要件;-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和保护措施;- 维权渠道和救济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简介:为保护网络安全,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 主要内容:- 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技术要求;-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道;-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法律监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等。
二、保密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管理规定》- 简介:为落实《保守国家秘密法》,具体规定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 主要内容:- 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度;- 保密资格审查和保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保密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保密检查和安全防护的措施;- 保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保密工作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简介:为落实《商业秘密法》,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管理措施,以促进商业竞争和创新。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养成;- 商业秘密的鉴定和保护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 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救济措施。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元必需持单元的介绍信,说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写档案,必需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非凡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办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划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在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时代,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保护机密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规。
正文内容:一. 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法规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
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公开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权益,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它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该公约是最高国际知识产权机构WIPO的组织法律基础,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
2.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EPO)的法律基础,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
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的保护和权益。
3.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旨在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保护商标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优先权等。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两篇)
引言:保密法是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保密法作为中国的基本法律之一,重点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措施,旨在规范保密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保密法》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核心内容。
概述:保密法是1990年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以及保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正文:一、保密范围和分类:1.1国家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国家秘密是指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泄露、损失或损害可能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后果的信息和物质。
1.2国家秘密的分类:根据重要程度和保密级别,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并对各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和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2.1保密委员会:设立全国和地方两级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的实施。
2.2保密机关:设立国家保密机关及其下属的地方保密机关,负责具体的保密工作,包括对国家秘密的定密、解密、备案和管理等。
2.3保密人员:保密法明确规定,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责任,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三、保密工作的程序和原则:3.1保密工作的程序: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定密的程序和条件,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活动必须依法定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同时也规定了解密、变更密级等程序。
3.2保密工作的原则:保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责任制等原则,确保保密工作科学、严格和有效的进行。
四、保密违法行为的处理:保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非法获取或者披露国家秘密,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五、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为了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密法强调了保密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各级保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总结:保密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引言本文将对最近颁布的《保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和概述,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影响。
条文解读1.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表明《保密法》的宗旨是加强保密工作,并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 第二条:保密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原则,即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
3.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实际为基础、以预防为主要手段的原则。
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实际为基础、以预防为主要手段。
4. 第四条:国家实行的保密制度是综合性、预防性、管理性和便民的综合保密制度。
这一条说明了国家实行的保密制度的特点,即综合性、预防性、管理性和便民性。
5. 第五条: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目标,即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实现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结论新颁布的《保密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实现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保密法全文
保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摘录)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九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录)第四十二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保密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保密守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条例范本
保密条例范本保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拥有、处理、使用、传递或保存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
第三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条保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第五条保密人员应当具备保密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守保密纪律,保密工作要求。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盗用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防范,防止外部窃取、篡改、破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在了解、掌握、处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时,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递给非授权人员。
第八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移交、转存至非授权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网络。
第九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离职、退休或解聘时,应当交出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材料,不得擅自收藏、复制或留下相关资料。
第十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保密审核、督导,并按规定报送保密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的贡献和表彰,应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鼓励和激励保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
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
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遭受损害。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规定。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工作制度的内容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防范为主、突出重点,坚持依法依规、精准高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落实保密工作措施,加强保密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二章保密工作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明确保密工作分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队伍建设,定期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流程、保密措施和要求,加强对保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三章保密工作内容与范围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保密工作内容和范围,并报保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内容包括:(一)国家秘密事项;(二)单位内部敏感信息;(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保密工作范围包括:(一)文件、资料、档案;(二)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三)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四)会议、展览、宣传活动;(五)其他需要保密的活动。
第四章保密工作措施与要求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编号、登记、签字制度,确保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
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保密工作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涉及到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本文将详细探讨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内容
1.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
1.1国家机密保护法
1.2涉外安全保密法
1.3反间谍法
1.4基本国策保密法
2.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2.1《反不正当竞争法》
2.2《商标法》
2.3《专利法》
2.4《商务秘密保护条例》
3.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3.1《网络安全法》
3.2《个人信息保护法》
3.3《通信保障及用户信息保护法》
3.4《出入境管理法》
4.教育科研保密法律法规
4.1《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出版管理办法》
4.2《高等教育法》
4.3《科学技术进步法》
4.4《科技成果转化法》
5.信息技术保密法律法规
5.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2《电信法》
5.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5.4《网络安全法》
总结
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教育科研和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敏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和法律法规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保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更好地保护敏感信息,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应用,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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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摘录)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九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摘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摘录)
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