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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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发文字号】体经济字[2002]213号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2.07.03

【实施日期】200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体经济字[2002]213号2002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廉政、务实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

第三条会计集中核算由体育经济司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总局系统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四条会计集中核算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控原则。坚持财务监督和会计制约环节的全程介入,监督国家资金的流向、流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为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服务原则。服务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于单位的管理,服务于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效率原则。实行集约化管理,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手段和信息处理手段,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为单位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服务。

(四)互动原则。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家财政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相结合,互相协调,联动推进。

第二章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第五条撤销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单位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单位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第七条财务中心对单位的全部资金进行全过程的核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在预算主体不变的基础上,由单位自行编制预算,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

第九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经费开支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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