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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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地质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地质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质数据的保密管理,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地质数据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保密等级划分地质数据按其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级四个保密等级。

四、保密管理责任1.地质数据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管理机构或专人应当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3.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地质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或向外部提供相关数据。

五、地质数据安全保护措施1.地质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使用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2.建立健全地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技术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安全检查。

3.采用加密技术对重要的地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4.对地质数据的存储设备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设置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数据。

5.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在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六、地质数据传输和交换管理1.地质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传输的数据内容和范围符合规定,并且能够保证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2.通过网络传输地质数据时,应当采用安全的通信协议和加密技术,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3.地质数据的交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不得将数据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七、地质数据使用管理1.地质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2.对地质数据的使用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其保密意识和责任,防止数据被泄露或滥用。

3.建立地质数据使用日志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数码相机SD卡、手机TF卡、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各项目组。

第四条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各部门、各项目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项目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五条保密委员会对各部门、各项目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第六条各项目组工作中,如涉及到制作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

并做好本项目组涉密地质资料目录,由专门人员保管。

第七条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环境里制作,制作完成后统一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否则按泄密处理。

第八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由各项目组资料管理人员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三章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第九条涉密地质资料要严格按照学校档案馆的要求购买、使用,项目组在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或收发人;(二)涉密地质资料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

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秘密标准:地质资料涉密与否的界定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判断。

2.工作秘密标准:对于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其确定和解除应根据自然
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3.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于涉密地质资料,应明确其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确保在保密期限内,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和使用这些资料。

4.保密措施:对于涉密地质资料,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加强存储设备
的安全管理、限制访问权限等,以确保资料不被泄露。

5.保密审查:在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严
格的保密审查,确保各个环节的保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地质资料被不当泄露和使用。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 万、1:5 万、1:10 万、1:20 万、1:25 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I级、□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 比例尺在1:50 万—1:100 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 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 比例尺在1:100 万—1:400 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 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 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 千米10 千米。

(2)精度高于± 1 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 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 万(不含)—1:50 万(含)和1:5 千(含)—1:2.5 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 万(含)—1:10 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 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 千(含)—1:50 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地质资料涉密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2007年4月我馆开始馆藏地质资料涉密清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通过资料数据统计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中测绘类涉密占绝大多数,其中涉及到坐标参数转换和国家控制点资料很少,绝大部分为地质图件涉密。

关于资料的涉密界定严格按照国土发资[2006]314号文附件4的规定执行,是否涉密基本按照以下几点进行:1、直角坐标、比例尺、地形、地物四个要素是确定地质图件测绘类是否涉密的关键,直角坐标存在与否是判定是否涉密的关键要素。

四者中只要有直角坐标,无其他要素但符合比例尺≥1/2千,面积≥6Km2等条件者也属于涉密范围。

2、在此基础上比例尺为1/50万、1/25万、1/20万和1/1万的有直角坐标的各类专业图件(区域地质图、矿区地质图、储量计算图、水文地质图、地质矿产图、探矿工程布置图、水平投影图、叠合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均视为“附件4”中测绘类18项(0218),非基础性测绘成果,密级为“秘密”;3、比例尺为1/10万、1/5万、1/2.5万,有直角坐标各类专业图件(区域地质图、矿区地质图、储量计算图、水文地质图、地质矿产图、探矿工程布置图、水平投影图、叠合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均视为“附件4”中测绘类11项(0211),视为非基础性测绘成果,密级为“机密”;4、有直角坐标比例尺为≧1/5千或制图面积≧6m2的1/2千各类专业图件,均归类于“附件4”中测绘类15项或18项(0218),密级为“秘密”;5、地质报告中特别是附表中涉及到国家(Ⅰ-Ⅳ)级控制点的均视为“附件4”中测绘类11项(0205),密级为“机密”;下列种类图件,其地质要素不属《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所列保密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一)各种比例尺的各类柱状图、剖面图、矿层(煤层)对比图、地层对比图。

(二)没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只有地质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千米 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2年4月11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涉密地质档案管理制度

涉密地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质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地质秘密安全,规范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在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涉密地质档案。

三、职责分工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保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地质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地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地质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地质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地质档案整理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检索性。

3. 地质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进行。

五、地质档案的保管1. 地质档案应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2. 涉密地质档案应按照密级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地质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和安全。

六、地质档案的利用1. 地质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2. 查阅涉密地质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 查阅地质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地质档案的销毁1. 地质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2. 涉密地质档案的销毁,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销毁手续。

3. 销毁地质档案时,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法,确保档案信息无法恢复。

八、奖励与处罚1. 对在地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地质档案泄露、损毁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地质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地质秘密安全,为地质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回复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回复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回复"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是指对地质资料进行涉密性质划定的一套准则和原则。

地质资料的涉密性质划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重要利益,以及防止对地质资源进行非法采掘和利用。

本文将一步一步详细回答与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相关的问题。

第一步:为什么要设立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地质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地质资料涉及国家安全、国防、资源保护等敏感领域,如果这些资料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设立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地质资源和相关权益,防止非法利用和侵害。

第二步: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国家安全原则:地质资料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项,应当被划定为涉密资料。

例如,地质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特殊地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下水资源等。

2.国家利益原则:地质资料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也应当被划定为涉密资料。

例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储量信息、国家级重点矿产资3.资源保护原则:地质资料涉及到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事项,需要进行涉密界定。

例如,环境敏感地区的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

4.商业机密原则:地质资料涉及到商业机密的事项,也需要进行涉密界定。

例如,矿产企业的地质勘探资料、地质工程设计图纸等。

第三步:如何进行地质资料涉密的界定和管理?在进行地质资料涉密的界定和管理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涉密资料的范围:明确需要涉密的地质资料的具体范围,包括地质调查报告、地质图件、勘探数据、地质工程设计文件等。

2.划定密级等级:根据不同的涉密程度,划定不同的密级等级。

一般可以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

绝密级别的资料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严重威胁,而机密级别和秘密级别的资料泄露则会对国家利益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测研院字[2008]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院科技处指导下,负责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属各中层机构和职能部门使用涉密地形图资料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地形图购买第四条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需购买地形图资料时,经办人首先填写《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形图资料购买申请表》(附件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到院图书馆办理购图手续,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二)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三),并经院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前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购图。

购图经办人必须为我院正式职工。

第五条地形图购回后,经办人必须带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发图通知单》,以便核实购图数量。

如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带回通知单,应要求发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购买的地形图资料必须先登记后使用。

一旦发现不登记等情况,院科技处有权中止其购图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购图发票必须由信息中心资料管理人员加签后方可报销,否则院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三章地形图入库第七条信息中心资料管理人员根据发图通知单及时核对购图名称、数量,逐一编制院资料编码,加盖院资料章,并按要求登记造册,录入计算机数据库。

第八条院图书馆应妥善保存购图申请表、使用受理通知书、准予使用决定书和发图通知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地形图资料的借阅、使用和归回第九条项目组需使用地形图资料时,借阅人应填写《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形图资料借阅登记表》(附件四),并经本人签字、单位领导同意后到院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地形图资料借阅期为三个月,到期仍需使用时,借阅人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发布
杨玲
【期刊名称】《化工矿产地质》
【年(卷),期】2008(30)2
【摘要】我国地质工作形成了大量的涉密地质资料,为充分发挥这些涉密地质资料的作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近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总页数】1页(P98-98)
【关键词】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家保密局;国土资源部;地质工作
【作者】杨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621;F281
【相关文献】
1.美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及启示 [J], 乔强
2.在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与对策 [J], 郑锦娜;陈安蜀;杨君
3.规范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升社会化服务利用水平《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接收验收技术规程》发布 [J], 张清;苏循新;
4.简谈新时期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J], 冯晋钟
5.《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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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保密和安全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地质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查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是指反映地质现象、地质特征、地质构造、地质资源、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

四、地质资料安全管理职责1. 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组织实施保密管理。

2. 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

3. 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地质资料安全管理的职责。

五、地质资料安全管理制度1. 保密制度(1)地质资料属于国家秘密,根据其密级,实行分密、定密、解密、销密等制度。

(2)地质资料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具体密级由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传播地质资料。

2. 收集、整理制度(1)地质资料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地质资料的整理应分类、编号、归档,确保资料的有序管理。

3. 保管制度(1)地质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泄密。

(2)地质资料的保管应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门锁、配备保密设备等。

4. 利用制度(1)地质资料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高效的原则。

(2)地质资料的利用应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5. 保密教育制度(1)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查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

(2)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地质资料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5' 或者10千米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皖自然资矿保函〔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密局,各有关地勘单位、矿业集团,省地质资料馆:现将《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新汇交地质资料的定密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质资料汇交单位要根据《管理细则》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严格做好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定密工作,有涉密情形的,要按档逐件填报《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

省地质资料馆要加强培训与指导,做好地质资料定密业务技术咨询工作。

二、各单位均应按《管理细则》要求,认真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的保管、著录和定密标志。

省地质资料馆对所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因定密依据或者定密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原定密单位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解除,省地质资料馆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确定、变更、解除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三、积极稳妥做好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相关工作。

各借阅复制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填写《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省地质资料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手续,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工作。

同时,省地质资料馆要按照《管理细则》要求做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办理、制作和发放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

涉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要落实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密管理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

地质资料涉密界定原则地质资料的涉密界定原则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地质实验等手段获得的有关地球地壳及其内部结构、地质构造、岩性、矿产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由于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有些地质资料需要进行涉密界定,以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涉密界定原则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的性质和用途,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定地质资料的保密等级和相应的保密措施的原则。

下面将介绍地质资料涉密界定的几个原则。

一、保密需求原则保密需求是涉密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保密需求。

一般来说,地质勘探和地质调查中所获取的关键地质资料,如矿产资源分布、地质构造、地下水资源等,都具有较高的保密需求,应予以严格保密。

而一些常规的地质资料,如地质地图、地质勘探报告等,保密需求相对较低。

二、知悉范围原则知悉范围是指确定可以接触和了解地质资料的人员范围。

根据地质资料的保密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范围,并规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一般来说,高级别的地质资料只能由经过保密审查和授权的人员使用和传阅,且需签署保密协议。

低级别的地质资料可以由较广泛的人员范围使用,但也需要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

三、安全控制原则安全控制是指对地质资料进行保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根据地质资料的保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高级别的地质资料应采取严格的物理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如设置密码锁、使用加密技术等。

低级别的地质资料可以采取相对简单的保护措施,如存放在专门的保密柜中、限制复印和传阅等。

四、保密期限原则保密期限是指地质资料保密的时间要求。

根据地质资料的特性和保密需求,确定不同级别地质资料的保密期限。

一般来说,高级别的地质资料需要长期保密,直至涉密信息失去保密意义或国家解密。

低级别的地质资料可以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保密期限。

五、信息共享原则信息共享是指在确保地质资料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促进地质资料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涉密材料管理制度

涉密材料管理制度

涉密材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材料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材料是指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等在内的各种载体,具有一定机密性质的材料。

第三条涉密材料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在工作中产生、管理、利用和传输、销毁涉密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涉密材料管理制度,规范涉密材料的生成、流转、存储、传输和销毁。

第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级涉密材料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材料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涉密材料的保管第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设置涉密材料保管室,专门用于存放涉密材料。

第八条涉密材料保管室应当由专门保管人员负责,对于进出的涉密材料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核对。

第九条涉密材料保管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等,保证涉密材料的安全存放。

第十条保管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绝对服从有关涉密材料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能擅自处理、调动或外借涉密材料。

第十一条涉密材料应当按照密级、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率等不同特点,合理分配存放位置,进行分类、整理和标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涉密材料保管室的安全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涉密材料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来人员进入涉密材料保管室的审批制度,限制非相关人员的进入,确保涉密材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材料借阅制度,对于需要借阅的涉密材料,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并由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才能借阅。

借阅人员在借阅后必须按时归还,并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章涉密材料的传输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涉密材料的传输。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发〔2008〕69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存储卡、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负责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五条局保密委员会对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第六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见附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七条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场所里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八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销毁。

第三章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第九条各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由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统一收发,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二)涉密地质资料应交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千米 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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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千米 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海洋及其他类资料定密原则。

1.渤海、北部湾的地质资料,按《保密范围规定》定密。

2.我国和印度、不丹边界的地质资料,以及我国东海、黄海、南海海域地质资料,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批准立项时没有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除国家批准对外合作区(东海除外)外,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定密。

(四)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及著录入库(一)资料装具上的标志。

所有涉密地质资料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

装具内全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

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20毫米(高)的红色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红色二号加粗黑体字。

具体样式如下:(二)原涉密标志的注销。

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

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

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无需加盖新印章。

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10毫米(高),框内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毫米深兰色横杠。

“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深兰色二号加粗宋体。

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三)单件涉密地质资料的标志。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具体方法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见附录1)。

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

(四)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入库。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著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

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应按本《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或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录2),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

(四)《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

1.《证书》的办理。

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天为其办理《证书》(最多可办理5个)。

2.《证书》的制作。

《证书》正面(样式见附录3)应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用一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证书编号(用三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用二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处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行距排版以美观为宜;《证书》背面应为持证单位《申请书》的影印。

《证书》用一张A4纸制作,并用透明塑料密封。

3.《证书》信息上传。

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五项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

全国馆应在收到发证单位上传信息的当天,将其编录加载到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内,以便其他资料保管单位向外提供借阅复制服务时核实借阅复制人的身份用。

4.《证书》的使用。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

(五)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后,对于出示《证书》的,可直接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对于未能出示《证书》,只能出示单位介绍信等其他有效证件的,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信息,从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目中查阅该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并通过电话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于该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

3.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录4)的内容。

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4.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5.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摘录,涉密,单独印发)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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