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地质矿产勘查行业有关统计资料和地质矿产勘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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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正式版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测量资料管理行为,确保地质测量资料的正常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料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二条负责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的机构为地质测量部门,全面负责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和使用。
第三条负责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工作的部门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地质测量资料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建立和管理地质测量资料库;3.围绕地质测量资料开展数据分析和应用,为科研工作提供数据支撑;4.向需要使用地质测量资料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5.制定地质测量资料的分类、编码和整理规范。
第三章资料采集与整理第四条地质测量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测量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地质测量工作机构应定期对采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其可以方便地查找和使用。
第六条地质测量工作机构应建立地质测量数据采集和整理的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第四章资料存储与保护第七条地质测量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存储,建立地质测量资料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地质测量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能够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九条地质测量数据的访问权限应进行管理,确保仅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条地质测量部门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恢复性。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部门应建立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存储地质测量资料的场所安全。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使用第十二条地质测量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地质测量资料共享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地质测量资料的,应向地质测量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部门应积极推动地质测量资料的共享,促进数据的互通互联以及共同应用。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应建立良好的数据管理和维护机制,定期清理和更新地质测量资料。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地质测量部门应定期进行自查和互查,确保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安徽省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探讨
安徽省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探讨陈辉【摘要】原始地质资料作为地质工作过程中产生最客观、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在地质勘查和地学研究中价值巨大.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截至2017年底保存原始地质资料仅有409档,保存现状不容乐观.文章介绍了原始地质资料的作用和安徽省原始地质资料保管、服务现状,并提出了加快全省原始地质资料调查、清理工作的思路.【期刊名称】《矿产勘查》【年(卷),期】2019(010)002【总页数】6页(P310-315)【关键词】原始地质资料;清理;安徽【作者】陈辉【作者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合肥2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11 原始地质资料的概念、分类和作用1.1 原始地质资料的概念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标本、样品、岩矿芯等不同形式存在的地质、矿产信息和实物等,如地质图、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地质剖面图、各类样品测试数据、鉴定结果等。
地质资料分为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是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
1.2 原始地质资料的分类按照原始地质资料来源途径、保存形式、专业内容、保护利用和涉密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见表1。
1.2.1 载体分类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的载体形式可分为纸质载体(以纸质形式保存)、声像载体(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缩微胶片)、电磁载体(软盘、光盘等)。
表1 原始地质资料分类表据朱琳,2014。
1.2.2 密级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文的规定,地质资料(包括原始地质资料)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敏感、公开。
1.2.3 保护期分类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文),地质资料(包括原始地质资料)分为保护期内和非保护期内。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地质资料的权益,推动地质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研究和勘探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地质领域的重要数据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地质资料库。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划的地质资料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地质资料。
2. 资料分类,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
根据地质调查和研究的需要,将地质资料分为不同类型和级别,并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以方便查询和利用。
3. 资料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资料应当经过严格的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4. 资料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5. 资料利用,推动科研和经济发展。
地质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向科研机构和经济部门提供,并鼓励和支持地质科研和勘探活动。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资料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窃取、损毁或篡改地质资料,不得未经许可挪用或泄露地质资料。
第五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质资料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等。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应当配合并落实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3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保障地质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使用、保护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地质测量资料是指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中获得的各类数据、文档、报告、照片、录像等信息载体。
第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系统。
第二章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第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应按照测量任务的要求进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
第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过程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禁随意篡改、删除、销毁数据。
第八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测量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
第三章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和存储第九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和存储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有序和易于检索。
第十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和主题进行整理,建立详细的档案目录和索引。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存储设备和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传输和使用第十三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传输记录和备份机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授权程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使用记录和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严禁擅自篡改、删除或外传资料。
第五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保护和销毁第十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保护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进行定期检查和验证。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9.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公告
2024年第49号
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地质资料管理能力与社会化服务水平,全力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结合近几年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践,自然资源部开展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修订工作。
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15日。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1.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1•【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勘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国土资源部建设全国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平台,由地质勘查单位自主填报、定期更新其业绩及勘查活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为投资人选择地质勘查单位提供服务,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将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地质勘查单位纳入异常名录,将查实违法违规的地质勘查单位纳入黑名单。
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
四、推进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学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等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五、制定标准规范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修订并发布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引导地质勘查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
资源的基础 。建 国以来 国家在我省 累计投资 约 7 0多亿元 ,做 了大 量 的地 质工作 ,形成 了 近 60 0份 地 质 资 料 档 案 ,并 且 今 后 每 年 还 在 增 加 ,这 是 一 笔 极 其 宝 贵 的财 富 和 国 有 资 0 产 。随着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 的不 断深化 ,地质 资料 管理必须 与之相适 应 。2 0 0 2年 3月 1 9 日, 国务院发布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并 将 于当年 7月 1日正式 实 )
国际惯例通过 正常渠道获取最基本 的地质资料 ,将影响我国矿业 “ 引进来 ,走 出去” 条 。《
例》 的贯彻 实施 ,将有力地促进我 国矿业对 外开放 ,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 ,吸
收 国外 先 进 技 术 和 资 金 。
2 地 质 资 料 管理 中存 在 的 问题
2 1 地 质 资 料 普遍 欠 交 。互 相 封 锁 严重 .
高 级工 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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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贯彻 《 质 资料管 理条 例》 地 ,加 强全 省地 质资 料管理
8 5
为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创 造条件。《 条例 》的贯彻 实施 ,必将对 我 国地勘 工作 的改革 、矿
业 权 市 场 的建 立 和 地球 科 学 研究 水 平 的 提 高 等 产 生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 我 国加 入 WTO后 ,外 商 来 华 投 资进 行矿 产 勘查 开 发 活 动 不 断 增 多 ,如 果 外 商 不 能 按
施 ,这 必 将 为 贯 彻 “ 一 汇交 、分 级 管 理 、统 一 标 准 、资 源 共 享 ” 的方 针 ,加 快 地 质 资 料 统 管 理 法 制 化 、馆 藏 机 构 及 资料 管 理 标 准 化 、地 质 资 料 数 字 化 、汇 交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网 络 化 的进程起到促进作用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六条所有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库资料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常政规[2017]5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7〕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8日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第五条市地质资料馆藏职能机构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接收、验收汇交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交应向省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三)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四)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五)承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地质资料馆藏职能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具备乙级档案馆标准的硬件设施,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并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56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56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信息中心,部油气中心:为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和公开利用,经研究,决定开展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现有矿业权在2016年底之前所形成地质资料的欠交情况(清查范围及内容见附件1),推进油气地质资料补交、公开利用和共享服务。
二、总体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开展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专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三、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一)各单位自查。
2017年10月底前,油气企业根据各自矿业权信息和已有各类油气储量报告(含核实报告、复算报告),以及已汇交地质资料情况,梳理矿业权与各类储量报告之间的对应关系,开展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自查工作,统计本单位应汇交资料目录和欠交资料目录,形成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情况表(附件2),并交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
(二)全国馆清查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信息。
2017年底前,全国馆根据部信息中心、部油气中心、部油气储办提供的油气矿业权数据、各类油气储量报告、全国油气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等信息,结合已汇交油气地质资料情况,统计应汇交资料目录和欠交资料目录,形成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清理情况表。
国土资源部发布《2017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年#!月地质装备国土资源部发布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年%月!&日!国土资源部在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发布了"中国矿产资源报告#!"#$$%&该报告用凝练准确的语言介绍了!"#'年以来!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等方面的新进展!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监督有关的政策法规!税费制度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新举措!矿产资源勘查利用科技创新'地球科学理论等方面的新动态以及(一带一路)矿业发展等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的新成果&业内人士评价称!该报告是观察中国矿产资源走向的一个窗口&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地质勘查投入!"#'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亿元#见图#$!同比下降#')'*!连续第四年下降&其中!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入+!$)+"亿元!下降#!)#*+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入!($)!%亿元#见图!$!下降!(),*+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等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比例不断提高!财政投入#见图&$在矿产勘查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基础地质工作开展重点海域#-!+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重点海域油气资源调查'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试采等工作&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成果丰硕!在松辽盆地外围'新疆塔里木和准噶尔等盆地周缘'银额盆地等圈定!"处油气远景区!西部地区锰'铜'石墨'钾盐等均有重大发现&!)# 区域地质调查!"#'年!中央财政资金完成#-+万区域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累计完成#-+万区域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占陆域国土面积&,)%*&!)! 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图# 地质勘查投入图! 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入结构&行业资讯第#,卷 第'期图% 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来源完成#-!+万区域重力调查#)+万平方千米!#-+万重力测量#)!万平方千米!#-+万航空物探(%)+万测线千米&!)& 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完成#-+万地球化学调查!)$万平方千米!#-!+万地球化学调查!万平方千米!#-!+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万平方千米&!)( 航空物探调查在秦岭,北山等重要成矿区带'松辽盆地及其外围等油气盆地'渤海湾重要海岸带等区域开展航磁'航重'航电及航放等单一或多种方法的综合测量!完成航空物探#主要为#-+万'#-#"万测量比例尺$(%)+万测线千米&!)+ 矿产地质调查!"#'年!围绕重点成矿区带'整装勘查区'重要矿集区和大型资源基地开展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完成#-+万矿产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圈定找矿靶区+""余处&%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地勘单位结构调整"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总体方案#!"#'年$%发布!一是重新厘定划分了!'个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二是优化整装勘查布局&调整整装勘查区布局!全面退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个!调整范围&,个!新增!&个!整装勘查区由#"$个调整为##$个&三是加大战略新兴产业所需矿产勘查&将石墨'锂'硅藻土等矿种纳入勘查重点&地质勘查管理随之调整!地勘单位结构随之改变#见图(和图+$&& 地质资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图&!"#'年全国地勘单位专业类型构成图( !"#'年全国地勘单位经济类型构成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发布"中国地质调查百项成果%'"中国地质调查年度报告#!"#'年度$%'"支撑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地质调查实施方案#!"#'.!"!"年$%'"长江中游地质调查阶段成果报告%'"地质调查国际合作成果报告%'"中国海岸带地质调查报告%和"中国自然资(!"#$年#!月地质装备源图集#!"#'$%等一系列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稳步推进&( 矿产资源政策法规!"#'年以来!我国修改了(部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规章!废止&#+件规范性文件+继续简化地质矿产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化详见"国务院关于取消#&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0#"号$&+)! 修改多项矿政法规政策详见"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关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年#"号$等&"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 新制定国家法律中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扩大矿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0+号$要求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年!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开展试点!重点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和强化监管服务等&' 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年!主要矿产中煤炭'锰矿等&'种重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增长!钨矿'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增长明显&石油新增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亿吨'天然气超过$"""亿立方米!新增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亿吨的油田!个'超过千亿立方米的气田!个!超过千万吨的铅锌矿#个&煤炭新增探明资源储量超过'""亿吨'钨矿'")&#万吨'金矿,!()+"吨'石墨&''')&"万吨& !"#'年!新发现一批石油'天然气'钨'金'石墨等重要矿产地!实现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第三阶段开门红*石油剩余技术可采储量&+亿吨'天然气+)(万亿立方米!煤炭查明资源储量#+%,"亿吨'铁矿,(#亿吨'铜矿#"###万吨'钨矿#"#'万吨'金矿#!#'$吨&此外!煤炭'铁矿'锰矿等!(种重要矿产资源!"""/以浅潜力评价结果表明!我国找矿潜力巨大&$ 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我国实施(三深一土)#深地探测'深海探测'深空对地观测'土地科技创新$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以来!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实现了海域天然气水合物的勘查开发理论'技术'工程和装备自主创新+创新(三江)造山带铅锌多金属矿成矿模式和勘查模型+发布实施地质矿产国家标准&项'行业标准(+项+发布锂'锶等'个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优选'!项先进适用技术予以推广&在成矿理论创新'深部探测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进展&研制了一批地质勘查技术仪器装备!开发了多种地质勘查分析方法或技术体系!应用转化取得显著效果+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得到深度应用&为深化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我国发布实施地质矿产国家标准&项'行业标准(+项!发布锂'锶等'个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并优选'!项先进适用技术予以推广&来源 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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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
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汇交: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二)海洋地质资料;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