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保障地质灾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地质灾害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2. 安全保密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3. 审核认证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应加强审核认证工作,确保档案真实可信。
4. 完整性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
5. 便捷查询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建立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四、档案管理的分类1. 根据地质灾害资料的内容和用途,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监测数据、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档案根据保存期限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档案和非永久性档案,永久性档案需加强保护和管理。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1. 档案的收集: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收集主要包括对地质灾害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的整理和整合。
2. 档案的整理:对收集到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分类、编号、装订等。
3. 档案的归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的档案库。
4. 档案的保管:对归档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安全保管,做好保密措施,防止遗失和损坏。
5. 档案的利用:建立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地质灾害资料。
六、档案管理的保护1. 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对归档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其被篡改、遗失或毁坏。
2. 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安全管理,确保其不被盗窃或泄露。
3. 保护档案的保密性:对涉密的地质灾害资料加强保密措施,严格限制查阅范围,确保档案的机密性。
4. 保护档案的永久性:对永久性档案进行加强保护,采取措施确保其永久保存,并做好数字化备份。
地质三书管理制度
地质三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三书的管理和应用,提高地质资源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三书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地质三书包括地质图、地质报告、地质资料。
第四条地质图是地质基本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地质学研究的基础。
第五条地质报告是地质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对地质勘查、矿产勘探和设计建造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勘查、矿产勘探、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资料,是地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地质三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编制、管理和利用,确保其准确、完整、及时、可靠。
第八条地质三书的制作、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地质资源,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地质三书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制定,并报地方地质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三书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地质资源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质三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质三书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地质三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三书管理制度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质三书档案库,确保地质三书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质三书的利用和推广,积极开展地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质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地质三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地质三书管理工作,促进地质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地质图管理第十七条地质图是地质基本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地质调查图、勘探图、实测图等。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地质事业的科学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地质研究和地质监测等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和数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料收集与征集第四条地质资料的收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要求进行。
第五条地质资料可以通过征集、购买、合作等方式获得。
征集地质资料时,要准确记录资料来源和获取时间,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六条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保障收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七条地质调查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地质资料的方式补充已有资料。
购买地质资料时,应确保所购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性,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条地质调查单位可以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共享地质资料。
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合作协议。
第三章资料整理与管理第九条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负责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的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对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时,应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应编制相应的档案目录,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归档和存储。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的存储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进行存储,以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料利用与共享第十四条地质资料可以向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共享和利用。
提供和共享地质资料时,应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的利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提升地质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地质调查工作并产生相关资料档案的部门和人员。
责任与权限1. 地质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每个地质调查项目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
3.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存储、检索和归档工作。
4. 所有参与地质调查的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保护资料的安全。
地质调查资料档案管理流程1. 资料整理阶段- 地质调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参与人员将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并进行初步分类和编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进一步整理和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分配档案编码和档案存储位置。
2. 资料存储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存储,并建立电子备份。
- 资料应存储在专门的存档库中,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组织。
3. 资料检索阶段- 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需要使用资料的人员,可以向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检索申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并记录检索情况。
4. 资料归档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资料存储期限和重要性,进行定期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 已归档的资料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如需使用应提出正式申请。
安全和保密要求1. 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接受保密培训。
3. 资料档案应设有访问权限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和修改资料。
4. 对重要的资料档案应进行加密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获取。
附则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质调查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以上为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供参考和执行。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地质行业的成果和资料档案,确保其可以长期可靠地保存和查询。
本文档旨在规范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管理流程和要求。
2.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定义地质成果包括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勘探开发成果等各类地质研究成果。
资料档案则指与地质成果有关的各类数据、文档和图纸等。
3.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归档要求3.1 地质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编目,包括成果摘要、调查报告和研究成果等。
3.2 资料档案应按照类别和时序进行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清晰。
3.3 档案的命名应简明扼要,易于查找和识别。
3.4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应制作数字备份并定期进行更新,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4.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管理流程4.1 归档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归档要求对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4.2 归档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靠性。
4.3 档案查询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帮助,确保查询的便捷和高效性。
4.4 当需要借阅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记录借阅人员和借阅用途。
5.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保护和安全5.1 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蚀等保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备份和恢复机制,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5.3 对于具有较高价值和重要性的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密和保密,防止泄露和损坏。
6.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利用6.1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非法传播和使用。
6.2 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6.3 在利用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时,应标注来源和版权信息,保护档案的知识产权和学术权益。
7. 其他条款7.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地质行业管理部门所有。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地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质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地质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地质调查、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地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地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档案室或保管档案。
2. 完整性原则:地质档案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损毁、丢失。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质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4. 保密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地质档案实行保密管理。
第二章地质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地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地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1. 负责制定地质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负责地质档案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4. 负责地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5. 负责地质档案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 负责地质档案的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地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地质档案的收集范围:1. 地质调查、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地质成果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
3. 地质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
第七条地质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装盒等规范进行整理。
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地质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地质档案的保管要求:1.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质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2. 定期对地质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3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
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
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
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
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2)是指对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使用和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 收集资料:明确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范围和来源,建立收集渠道和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地质测量资料。
2. 整理分类:对收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按照不同的内容、用途和格式进行归档,建立详细的资料分类和编码系统。
3. 存档管理:建立地质测量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包括确定存档地点、资料保存期限、存档方式等,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4. 使用管理:制定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规范,明确资料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防止非授权人员查阅和使用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保管是地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还能够为地质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本文将针对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保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 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资料的收集是地质工作的首要环节。
地质资料的种类繁多,包括地质图、野外调查记录、岩矿样品、地球化学分析数据、地球物理勘测数据等。
地质资料的收集应该遵循科学、系统的原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地质工作者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需要收集和整理的地质资料的种类和范围。
同时,要根据野外实地调查的情况,合理采集样品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收集的资料应当尽早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地质资料整理地质资料的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完整的整理和分类。
地质资料整理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资料的清晰易读、方便检索。
在整理过程中,要对不同类型的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或档案系统,如地质图库、岩石图库、化验数据库等。
同时,要确保资料的保存完整和准确,避免遗漏和错误。
对于重要的地质资料,还应该建立备份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地质资料定期分析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是指对整理好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可以帮助地质工作者了解地质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地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中,需要对地质探测数据、地质勘查结果、地球物理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评估。
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还可以帮助地质工作者发现问题和挖掘机会,为进一步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4. 地质资料保管地质资料的保管是地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地质资料的保管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地质资料保管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系统,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分类和存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资料的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地质信息资源,加强地质工作协调配合,提高地质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资料管理应遵循保密、合理利用、规范归档、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地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配合地质信息管理部门开展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保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地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七条对于未在本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分类和归档第八条地质资料按照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资料、专题资料、综合资料等多种类型。
第九条地质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地质图件、地质报告、地质档案等,是地质资料管理的核心。
第十条地质专题资料是根据特定目的和需求编制的资料,如隐伏矿床调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地质综合资料是将不同来源的地质资料整合起来,形成全面的地质信息资源,为地质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类、编号并归档,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地质基础资料应当分门别类、按年度、地区、类型等要素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地质专题资料应当根据专题内容和研究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地质综合资料应当集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地质信息资源,形成完整的数据库,并提供便捷的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地质图件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编号,建立图件库房,并保证安全、整洁。
第十七条地质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内容详实、准确,报告文件应当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十八条地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整理和管理,建立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
涉密地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质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地质秘密安全,规范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在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涉密地质档案。
三、职责分工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保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地质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地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地质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地质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地质档案整理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检索性。
3. 地质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进行。
五、地质档案的保管1. 地质档案应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2. 涉密地质档案应按照密级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地质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和安全。
六、地质档案的利用1. 地质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2. 查阅涉密地质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 查阅地质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地质档案的销毁1. 地质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2. 涉密地质档案的销毁,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销毁手续。
3. 销毁地质档案时,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法,确保档案信息无法恢复。
八、奖励与处罚1. 对在地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地质档案泄露、损毁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地质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地质秘密安全,为地质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地质资料的权益,推动地质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研究和勘探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地质领域的重要数据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地质资料库。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划的地质资料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地质资料。
2. 资料分类,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
根据地质调查和研究的需要,将地质资料分为不同类型和级别,并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以方便查询和利用。
3. 资料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资料应当经过严格的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4. 资料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5. 资料利用,推动科研和经济发展。
地质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向科研机构和经济部门提供,并鼓励和支持地质科研和勘探活动。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资料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窃取、损毁或篡改地质资料,不得未经许可挪用或泄露地质资料。
第五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质资料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等。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应当配合并落实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范围1. 地质成果范围:地质基础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成果等。
2. 地质资料档案范围:包括地质勘探、地质灾害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地质遥感调查及其它地质调查和研究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1. 地质成果的管理要求:(1)沉淀期管理:成果报告自交验之日起,三年内由编制单位妥善保存。
(2)过渡期管理:成果报告自编制单位基层单位或编制单位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移送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在二年内验收。
(3)归档管理:完成任务后,成果报告和附属产品应移送立项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另外,也可以移交给省级地质调查院等专业机构进行长期管理。
2. 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要求:(1)设立地质调查资料档案室,实行责任制管理。
(2)档案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存储,对档案必须进行有效的数字化备份和安全管理。
(3)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修整和更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利用要求:(1)档案应当被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广大用户和单位进行利用。
(2)申请利用档案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需要亲自查阅档案的,要在档案及其副本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查阅,为了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查阅时应当由工作人员进行监护。
第四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保密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属于保密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由×××负责解释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研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三)完整、连续性原则;(四)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煤矿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矿地质科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第五条地质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地质资料档案的鉴定、统计和上报工作;(四)负责地质资料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地质资料;(二)负责对地质资料档案的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协助地质科做好地质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第七条地质资料档案的收集:(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科研、管理等需要,收集各类地质资料;(二)收集的地质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地质资料档案的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地质资料进行分类;(二)对每份地质资料进行编号、登记;(三)整理后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登记的要求存放。
第九条地质资料档案的归档:(一)地质资料归档前应进行鉴定,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二)归档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登记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条地质资料档案的保管:(一)地质资料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尘、防虫蛀、防盗的专用档案室;(二)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蛀等设施;(三)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地质资料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档案的利用:(一)地质资料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进行;(二)档案工作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的管理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1. 资料收集与整理1.1 收集资料地质工作者在野外调查和实验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地质资料,包括岩石样品、地层数据、孔隙水样品等。
在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采集到的资料整理并建立清晰的档案。
1.2 整理资料收集到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地质特征、地质时代、地层联系等原则进行分类和整理。
建立统一的编号系统,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2. 数据存储与管理2.1 数据存储地质资料通常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包括数字地图、数据库、文档等。
应选择稳定可靠的存储设备,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丢失。
2.2 数据管理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地质资料进行分类、标注和索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同时,限制数据的访问权限,保护地质资料的安全性。
3. 数据共享与交流3.1 数据共享地质资料的共享对于推动地质研究的发展至关重要。
应建立开放平台,方便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共享数据和交流经验。
3.2 数据交流定期举办地质资料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分享最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地质资料管理的最新动态,促进地质资料管理的标准化。
4. 资料利用与评估4.1 资料利用地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不仅要求高效,还需要将数据转化为实际价值。
地质研究人员应充分利用地质资料开展科学研究和勘探工作。
4.2 资料评估定期对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数据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语地质资料管理是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必须重视的工作。
通过建立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地质科学的发展和应用。
希望本文提供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对您有所帮助。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三年一月三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资料收集存档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收集存档管理制度
1、地质资料收集存档实行技术员负责制,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对分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2、队技术员负责井下工作面技术资料的收集,科室技术员负责各分管专业技术资料的收集。
3、收集过程中统一采用文字、数据、图型等,使资料收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队技术员必须根据施工实际收集资料,按要求一式两份,自留一份,交
主管科室一份。
4、科室技术员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要及时进行分类整体,并进行分析,总结。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所有工程技术基础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将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内的所有资料交生产技术科,提交的资料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6、各队完工后,必须按照资料归档制度向矿生产科档案室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7、生产技术档案的整理由矿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立卷,并按照分类标准进行整理、装订。
8、生产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要严格按照档案归档制度执行移交,并向矿生产科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9、生产技术档案的查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查阅制度,履行借阅手续。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生产科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10、凡涉及与生产有关的机要、机密性内容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般应在档
案室内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经矿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借出。
借出时间一般在3-5天。
11、销毁技术资料时,必须把销毁资料清点清楚,由两人到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档案上记录清楚。
地质队资料室管理制度
地质队资料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队资料室管理,提高资料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资料的完整和利用价值,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质队所有资料室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整理、存储、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资料室管理员是资料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资料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必须熟悉本管理制度和资料室工作流程。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进行任何行为。
第二章资料室的管理组织第五条资料室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资料室设立资料管理员,由地质队领导任命,并制定相应职责簿。
第七条资料管理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料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执行资料整理、备案、存储、检索、借阅和销毁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资料室设置值班管理岗位,保证资料室每天有专人值班,保障资料室的安全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资料的整理和存储第九条资料室必须按照规定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确保资料的顺利存放和检索。
第十条资料室对存放的资料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和标识,确保每一份资料都有明确的存储位置和状态。
第十一条资料室必须定期检查资料的存储状态,确保资料的完整和不受损坏。
第十二条资料室要根据资料的特点和保密程度,制定不同的存储方案和保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资料的借阅和使用第十三条资料室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借阅制度,对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借阅要经过资料管理员的批准和登记。
第十四条借阅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进行,借阅期限到期后必须还回,不得擅自延长或私自扩大范围和用途。
第十五条借阅资料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资料有遗失或损坏,必须及时通知资料管理员,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第五章资料的销毁和归档第十六条资料室定期对存放的资料进行清理,对无用的资料进行淘汰、销毁或归档,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和管理。
第十七条资料的销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审批程序、销毁方式和销毁记录,保证资料的安全和彻底性。
地质项目档案管理方案
地质项目档案管理方案目的建立明晰的地质项目档案管理体系,确保项目档案的规范化、系统化和高效管理,为地质项目的顺利开展和知识传承提供保障。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地质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管理原则1. 统一管理,集中归档所有地质项目档案由项目组归档管理,统一集中存放于公司档案室。
2. 档案规范,标准统一档案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3. 分级管理,责任分明根据档案的重要性、价值和用途,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各级档案的管理责任人。
4. 安全保密,有效利用档案保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同时保障档案的有效利用和知识传承。
档案分类与管理1. 档案分类地质项目档案按照其内容分为以下几类:项目概况档案: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
勘探开发档案:勘探报告、钻探记录、岩心样品、地球物理勘探资料等。
工程设计档案: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工程概算等。
生产管理档案:生产日志、采矿计划、采掘记录等。
环境保护档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监测记录、环境治理措施等。
其他相关档案:与地质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合同、技术交流资料等。
2. 档案编目档案编目采用统一的格式和编号规则,包括:档案名称档案编号归档日期项目名称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场所档案存放于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潮、防虫害设施。
2. 档案保管方式档案按照分类归档,并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确保档案完整、有序。
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原则档案属于公司资产,公司员工有权根据授权使用相关档案,不得擅自外借或销毁。
2. 档案利用方式档案利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档案目录阅览档案原件复制档案资料3. 档案利用权限档案利用权限根据档案级别和具体用途进行控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原则档案销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前,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永久保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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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