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1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四次B.三次C.两次D.一次3.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4.下列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A.超市为顾客保管书包B.家政服务公司为居民小张提供劳务C.旅客乘坐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火车回家过年D.中国公民甲用运动鞋与俄罗斯客商乙换钢材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6.甲与乙签订买卖协议。
协议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后来两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发生纠纷,则错误的是()。
A.甲与乙可申请仲裁B.仲裁机构可以组成三人仲裁庭进行审理C.执行一审终局制度D.仲裁条款已失去效力,甲可诉至法院7.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5月18日 B.5月9日C.5月11日 D.5月15日8.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的基础,其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一方违约,协议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等。
而在民法典中,除了以上情形,还增加了相当数量的解除情形,例如:法定解除情形、撤销权、当事人变更等。
一、法定解除情形1. 重大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错误,至致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实现合同目的丧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当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或目的已达到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当发生丧失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撤销权撤销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合同:1. 非因本人过失而误认或被迫受到欺诈。
2. 因被对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规定,致使合同条款对自己明显不利。
3. 合同的缔结是在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自己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情形下订立的。
三、当事人变更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变更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例如、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方式等。
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当一方转让其应得的权利或将其负担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方违约一方违约是合同中常见的解除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解除情形,对于当事人解除合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情形,并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便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时进行及时处理。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作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二、条文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待定。
对方在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后,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三、条文解读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对方的方式。
2. 合同解除的程序(1)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处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大题(共10题)一、案情: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农用三轮车的合同,约定甲在8月底将一部已行驶2万公里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乙,价款5万元;乙交付给甲定金10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农用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
9月1日,三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
甲将三轮车交给丙修理因为随身未带够现金,将手表押给丙后,将车开走。
甲于9月10日将三轮车交付给乙。
10天后,乙驾车运货,因疏忽大意将路人丁撞伤,乙处理完事故后,发现三轮车有毛病,经检査,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乙遂拒绝支付余款。
要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0元。
甲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1.农用三轮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三轮车受损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种法律关系?4.乙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5.乙能否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6.乙能否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7.丁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为什么?【答案】二、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
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
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
其二,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
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
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
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
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价格是在双方谈判中确定的,但是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变化,需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常见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供求关系不断变化,当供需关系发生变动时,价格也会随之变动。
如果合同签订后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合同价格无法满足合理利润水平,合同双方可以商议进行调整。
2.货币贬值:当货币贬值时,原定的合同价款可能已无法满足双方的利益要求。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货币贬值情况商议调整合同价款。
3.成本上升:在合同签订后,如果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原材料或劳动力等成本发生大幅上升,导致原定合同价款无法覆盖成本,合同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4.外部环境变化: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以及其他非可控因素的变化,可能影响合同的执行,导致合同价款需要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
在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通过友好合作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如仲裁机构或法院等。
1.修订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修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和执行细节。
修订协议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2.单方通知:一方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单方面宣布合同价款的调整,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3.指数调整:双方可以约定将合同价款与特定指数(如政府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指数等)挂钩,按照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方式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签订时的原则和诚信约定。
否则,可能会涉及违约问题,进一步加大双方的法律风险。
总之,合同价款调整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调整情况,出现该情况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并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订立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法定事由是可以单方面解除。
很多网友对于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存在疑惑。
那么,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哪些情形允许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民法典关于合同价格明显过高的界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价格明显过高的界定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甲方信息乙方信息合同标的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及解除其他约定签字及盖章合同编号: [填写编号]签署日期: [填写日期]甲方:名称: [填写甲方名称]地址: [填写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电话]乙方:名称: [填写乙方名称]地址: [填写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电话]合同标的:[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包括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合同价格:[填写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详细描述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履行期限:[明确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合同履行地点:[填写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详细描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描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详细描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描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详细描述违约责任的条款,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合同变更及解除:[描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其他约定:[列出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签字及盖章:甲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或盖章]日期: [填写日期]乙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日期: [填写日期]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入具体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合同采用固定价款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何处理
合同采用固定价款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何处理当合同采用固定价款,并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一、采取价格调整条款在合同中设定价格调整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在条款中可以约定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时,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上涨幅度进行相应比例的增加,也可以约定固定的增加金额。
价格调整条款对双方都有保护作用,避免了一方因为材料价格上涨过高而造成损失,也防止了另一方因为材料成本上涨无法按照原合同价格供应材料。
二、进行商议和协商当遇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双方可以进行商议和协商,尽力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诚意的合作,以期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商议和协商的过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可以共同研究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和实际情况,了解是否有其他办法可以减轻成本的压力。
其次,双方可以考虑是否有其他材料可以替代原有材料,以减少对于价格上涨的依赖。
最后,双方可以商讨价格的调整幅度以及调整的方式,以期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三、建立库存储备为了应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可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建立材料的库存储备,以应对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
库存储备可以是按照预定期限提前采购材料,或者约定在一定时期内供应商保证价格不变的方式。
建立库存储备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实施造成的困难,确保供应的稳定性。
然而,建立库存储备也可能涉及到资金的占用和管理成本的考虑,所以在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
最后,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双方都应尽量保持沟通和合作,协商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也应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条款,以减少不确定性对项目的影响。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合同当事人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其实可以就双方之间的合同给予解除。
除此之外,若是在合同中有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而此时也满足了解除条件,那也是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时如何避免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会涉及到合同解除问题,合同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救挤方案:1、为避免合同的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事先的约定。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出现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当事人确实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属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尽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本着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尽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在征得对方的同意,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的基础上,力求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
《合同法》第94条的理解与适用解析~【法律相关】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出现该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有权据之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最具概括性的法定解除事由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旨在对该条规定的五种解除情形逐一做浅显的解析。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这一项的理解,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不可抗力;其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三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此理解的核心是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产生合同解除权,形成解除权的核心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所以我们要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具体影响来分析,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一般有哪些呢?1合同全部履行不能,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比如因地震导致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企业实际灭失,则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这时一般应当允许其不履行合同,且免除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责任。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但是只能免除义务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履行义务。
这种情形下,因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特点,允许部分履行义务,针对不能履行的义务部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3导致合同延期履行,一般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延期履行的,是指不可抗力形成的暂时性的履行障碍,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通行中断。
此种情形下,一般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尽快履行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
二、预期违约形成的解除权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六章合同法练习答案
第六章合同法历年曾考试题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采取的解释方式是( D )A.法院判决B.仲裁裁决C.双方协商D.通常理解2.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时,应当执行的价格是( B )A.交付时的价格B.新价格C.原价格D.议定价格3.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发出订购一批货的要约,11月2日到达乙,11月4日,乙向甲发出承诺信函,11月5日信函到达甲处。
甲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B )A.11月1日B.11月2日C.11月4日D.11月5日4.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是( A )A.买卖合同B.劳动合同C.收养合同D.监护合同5.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已到期),王五欠张三60万元(已到期),但张三不向王五提出偿还的请求,致使其对李四的10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此时李四可以( A )A.以自己的名义对王五行使60万的权利B.以自己的名义对王五行使100万的权利C.以张三的名义对王五行使60万的权利D.以张三的名义对王五行使100万的权利6.我国《合同法》采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 )A.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B.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C.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辅D.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7.下列关于格式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B )A.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协商而拟定的B.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C.格式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格式合同条款D.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入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并且无解释的义务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代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B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丙和乙承担违约责任D.丙或者乙承担违约责任9.甲与乙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2007年5月1日甲发现乙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的欺诈行为,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时间是( B )A.2008年4月1日前B.2008年5月1日前C.2009年4月1日前D.2009年5月1日前10.下列关于承诺表述正确的是( C )A.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任何变更B.承诺生效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承诺人可以撤销其承诺C.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可对非实质性的内容变更,只要要约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承诺有效D.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承诺生效(承诺自到达要约人生效)11.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 )A.12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刘某B.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C.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伤员急需出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5倍(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2. 订约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 B )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提议13.2006年10月31日,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2006年12月1日,甲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的产生重大误解,此时甲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D )A.不履行,因为合同无效B.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撤销权C.最迟在2007年10月31日前行使撤销权D.最迟在2007年12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14.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C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B.重大误解的合同C.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D.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15. 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B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格式合同16.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D )A.有违约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C.有损害事实D.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7.甲与乙签订合同,主要内容是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支付总计50万元的货款。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解读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 条!这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呢!
你想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玩,这就是个口头合同呀。
那要是中间出了啥岔子,比如朋友突然有事去不了了,这时候就得靠
这些规定来瞅瞅咋整啦!比如说,解释 56 条里提到的关于合同变更的
事儿。
这不就像是你本来打算去爬山,结果天气突然变了,那你就得
考虑是不是要改成室内活动呀。
再比如说,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这就好像你买了张电影票,结果
电影突然不放了,那你是不是得找电影院退票呀!这里面的门道可多
着呢!“那这规定到底咋用呀?”你可能会这么问。
嘿嘿,别急呀,咱
慢慢说。
就拿一个例子来讲吧,小张和小李签了个合同,说好小张给小李供货。
结果小张那边出了点问题,供不了货了。
这时候咋办呢?就得按
照这56 条来看看能不能解除合同呀,或者怎么承担责任啥的。
“哎呀,这可真复杂!”可不是嘛,但这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呀!
咱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呢,买个东西呀,租个房子呀,都有合同在
里面呢。
这 56 条就是给这些合同加上了一层保护罩。
“那没有这 56 条
不行吗?”当然不行啦!没有它,那遇到问题不就乱套啦!
所以呀,咱可得好好了解了解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 条,这样咱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才有底呀,遇到问题也知道该咋解决啦!这真的是太重要啦!我的观点就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这 56 条,让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更加有保障!。
买卖中的价格调整与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定
买卖中的价格调整与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价格调整是一项常见的商业行为,旨在确保双方利益均得到保护。
价格条款则作为价格调整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及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就买卖中的价格调整与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价格调整的概述价格调整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格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价格调整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以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
价格调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条件下的价格调整,另一类是可变条件下的价格调整。
固定条件下的价格调整是指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调整条件和方式,例如合同规定价格按照指定的指数进行调整。
而可变条件下的价格调整则是根据市场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调整的方式。
二、价格条款的要素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中对价格计算和调整方式的约定,其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价格计算方法:价格条款应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包括基准价格、计算公式等。
例如,可以约定以市场价、成本价或固定比例等方式计算价格。
2. 价格调整条件:价格条款应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即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
常见的价格调整条件包括原材料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劳动力成本发生变化等。
3. 价格调整方式:价格条款应明确规定价格的调整方式,即价格如何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约定按照指定指数调整、协商确定调整幅度等。
4. 价格调整程序:价格条款应规定价格调整的程序和步骤,确保价格调整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例如可以约定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双方协商决定等。
三、价格调整的法律规定价格调整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管。
在我国,价格调整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即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约定价格调整的方式和条件,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2. 价格条款约束力: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中的价格调整和索赔条件
中的价格调整和索赔条件价格调整和索赔条件在商业交易中,价格调整和索赔条件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它们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讨论价格调整和索赔条件在商业合同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可以进行变动。
价格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原材料价格波动:在某些行业中,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是很常见的。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合同可以约定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2. 劳动力成本变化:劳动力成本是很多产业的主要成本之一。
当劳动力成本发生变化时,合同可以约定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3. 供求关系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价格波动。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公平合理。
双方应当在诚信和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价格调整的方式和比例。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调整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二、索赔条件索赔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索赔条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履行。
索赔条件一般具备以下要素:1. 违约行为的界定: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行为的类型和范围。
例如,延迟交货、提供次品产品、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等都可以被视为违约行为。
2. 受损方的权益损失:索赔的基础是受损方的权益损失。
合同应明确受损方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索赔程序的规定:合同中应当规定索赔的具体程序和时限。
一般需要受损方提交索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违约方。
索赔条件的设定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双方的权益。
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况,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索赔条件,以降低风险和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结语价格调整和索赔条件在商业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合理的调整价格和保护权益的机制,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双方的共同利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答案:法理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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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情]
2003年9月29日,被告大公公司与原告银宝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银宝公司向大公公司提供张家港化肥厂生产的规格为23.5%的氯化铵2000吨,单价390元/吨,总货款为78万元,在海安县境内码头交货,2003年底交清。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船到需方码头交货,船到码头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船到码头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一次性以银行承兑汇票78万元交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大公公司当即以7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宝公司交清了全部货款。
银宝公司亦从张家港生产厂家购入部分氯化铵,但未向大公公司交货。
2003年11月28日大公公司收到银宝公司发出的函一份,称所订合同因生产厂家原材料涨价,造成氯化铵价格大幅度上涨,张家港提货价涨至530元/吨,数次与大公公司联系无明确答复,现函告,请速回电,否则原合同将无法履行。
大公公司未回复。
合同期限届满后,大公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收到银宝公司送货300吨,同年2月2日再次收到银宝公司送货200吨。
同年2月18日,大公公司通过银宝公司到张家港生产
厂家自提氯化铵600吨。
此后,银宝公司未再供货。
2004年3月5日,银宝公司以大公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度上涨属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双方2003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
法院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银宝公司与大公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银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宣判前,经法院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由银宝公司赔偿大公公司部分损失,并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方式结案。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能否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本案标的物氯化铵价格上涨不属“情势变更”的范畴。
我国合同法尚未有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在199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之前,有学者极力主张将“情势变更”作为一条原则载入
合同法,以此来衡平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实质公平。
但在合同法最终通过时,“情势变更”的有关规定还是被删除了,这充公反映了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有效保护,防止合同当事人以此为凭,滥用该项规定而危及交易安全的慎重态度。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排斥在确属情势变更的情况出现时解除合同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2年曾有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的案例(作为合同标的物原料的铝锭价格因国家产品价格调整从合同订立之初的4000-6000元/吨涨至履行合同时的14200元/吨左右)。
但司法实践中,以“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的案例极为鲜见,且程序极为繁复,最终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以此来衡平合同各方的利益,维护合同主体实质的公平的一项原则。
本案中,银宝公司称氯化铵价格大幅度上涨是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事实,属于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重大损失,要求解除合同。
其理由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
标的物氯化铵的价格是本案具体合同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特定的交易条件。
大公公司正是基于390元/吨这一有利可图的价格才与银宝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
订立合同之前一年内氯化铵价格也曾出现过380元/吨至630元/吨的涨落,这一特定合同标的物在缔约当时的一般价格(400元/吨左右)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向的情势范围。
本案标的物价格上涨,
是基于煤炭涨价、运费上涨等原因,但这些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正常现象,不是作为合同关系建立基础的社会或自然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合同标的物价格的上涨尽管无法控制,但却是作为能力健全的、理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普通商业风险。
因为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波动、企业的盈亏都是正常的现象,商业经营中的市场主体应当预见并应当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本案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不应作为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首先,银宝公司与大公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
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案合同不因银宝公司单方来函而变更。
在合同期限内,银宝公司发现标的物价格出现上涨,要求与大公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反之,若未协商成功,则意味着合同未变更,仍应按原合同履行。
再次,银宝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履行交货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合同成立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
合同订立不久,标的物价格虽略有上扬,但银宝公司从生产厂家购进过氯化铵,可以逐步向大公公司交付标的物,但其未按期履行,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协商解除合同,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故而银宝公司只能试图通过法定解除来解决纠纷,但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要件。
(1)银宝公司不享有解除权。
因银宝公司未按约交货使其处于违约方的地位,违约方通常不享有解除权。
(2)银宝公司所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任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既然银宝公司所诉理由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对大公公司是极不公平的,这样也有违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后果势必保护了违约方,助其逃避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对我国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故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银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