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电研〔2012〕3号
关于印发《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科研意识,有利于营造积极向上的科研氛围,有利于提高学校整体研究水平,提高科研数量与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科学研究奖励办法通知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2012年6月27日印
附件: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科研意识,有利于营造积极向上的科研氛围,有利于提高学校整体研究水平,提高科研数量与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以“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我校在岗教职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从事的科学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获得的科研成果获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含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学术论文、学术性著作、省市及以上级别的政府科研成果奖励、社会公认的非政府学术性奖励,根据其学术水平、级别、字数等分别设立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四条学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在每年定期集中接受奖励申报。各单位根据要求将申报奖励的相关材料报送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登记、审查、确认。由学术委员会议审议,经学校审批并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对取得具有重大突破且不在本奖励范围内的科研成果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章知识产权
第六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成果给予奖励,奖
励类别和标准表1所示。
表1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元/项
第三章著作成果
第七条撰写、编写和编译且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的奖励类别和标准如表2所示。著作类成果根据出版社的等级分别设立不同的奖励级别。重要出版社包括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其他出版社为一般出版社。
表2 著作成果奖励标准元/万字
注:各类著作如果是多人合作完成时,参与写作者字数确认方式为:字数=著作总字数×某作者所写章节部分占的页数÷著作总页数,对不足1页的按1页计算。
第四章学术论文
第八条撰写的科学研究、教学改革、行政管理等各类研究论文并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境内外学术会议、《人大报刊复印资
料》等收录或转载,可申报学术论文奖励。奖励类别和标准表3所示。
表3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元/篇
注:
(1)多人合著公开发表论文,对第1、2名作者按照7:3进行奖励,其它作者不奖励。(2)同一篇论文同时被各类索引收录或文摘转载的论文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3)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与重要期刊目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公布。
(4)SCI、SSCI、A&HCI、EI、CSSCI、CSCD来源刊以官方公布的目录为准。
(5)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6)在非法刊物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五章获奖奖励
第九条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及中国专利奖励,奖励类别、等级和标准表4所示。
表4 科研获奖奖励标准
元/项
第十条获得社会公认的重要科研专项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奖励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社会公认的非政府的重要专项奖励是指:霍英东奖、何梁何利奖、孙冶方奖、蒋一苇奖、韬奋新闻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以及李四光、王力、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奖励经费来源:学校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科研奖励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组织各部门登记并开展奖励工作,各部门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如实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XXXX年科研成果统计表》,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1.学术性著作须提交原件;
2.获得国家各类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计算机软件须提交相应的软件著作版权复印件,交
验原件;
3.论文成果须提交发表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及论文复印件,交验原件;
4.被检索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需提供有效的科技检索(查新)报告;
5.各类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十三条凡发现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不予奖励。如果已经奖励,学校追回奖励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每次奖励范围为前一日历年度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