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表监管
附件二: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2)第三章并表监管要素 (4)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 (4)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6)第三节内部交易并表监管 (8)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 (10)第四章并表监管方式 (11)第五章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 (14)第六章跨境监管 (17)第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根据审慎监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对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的充分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控制能力为主,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原则,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根据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控制力,下列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4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4•【文号】银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41号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鲁银保监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齐鲁银行:《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督促各主发起行对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自身具体化、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方案,在报送并表监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8月15日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充分发挥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度优势,推动主发起行进一步提升履职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效管控整体风险,更好地引导村镇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防控风险、提升服务,实现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并表管理,关注整体发展(一)全面实施并表管理。
各主发起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三个管好,两个做好”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并表管理责任,对所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实施全面并表管理。
从会计并表、资本并表、风险并表三个层面,规范和完善并表管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做到履职到位不越位,“能管、愿管、会管”,指导和帮助村镇银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处置能力,以并表管理能力的提升促进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整体发展质量的提升。
(二)严格执行会计并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并表,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制定合理有效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下列关于银行本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B.申请人或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C.通用性强,灵活方便,使用范围不限D.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经银监会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答案】 A2、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是()。
A.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案】 B3、(2020年真题)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A.还款意愿B.利率水平C.贷款担保D.还款能力【答案】 D4、在我国,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____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____万元。
()A.20;1000B.10;1000C.30;500D.10;500【答案】 A5、下列关于银行业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B.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C.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D.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纪律处分,并可取消其终身从业资格【答案】 D6、下列关于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B.人力资源管理条线作为第四道防线,应针对突出风险点明确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和职业操守“底线”,对其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C.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D.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答案】 C7、(2017年真题)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特点,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 务总 投资 从银 行 资本 金 中全额 扣 除。第 四 , 注册 商标专 用权 质押 登 记 , 指导个 体 私 半年或年度 缴纳 企业缴 费的,
要求 商业 银行 在 与入 营企 业利用抵押 、 质押担保进行 融资 ; 允 局明确 ,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 月份, 均 在业 务合 作方 面 , 薪 不 应 许股权 出资 , 为个 体私 营企业 进一 步 拓 作为一 个 月的工资、 金 , 扣除任何 费 股 的保 险公 司进行 业 务合 作时 , 遵循 宽融资 渠道 ; 稳妥 推动 民 间资 本 创办 小 用 , 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 额 贷款 公司 , 为金 融机 构 提供 个体 私 营 企 业的 工商 注册 和抵 押登 记 、 出质 登记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 应视为个人一个 月的 均不得 提供任何 形式 的表 内外授信 。第
在并表管理 方面 , 要求商业 银行对所 薪金 但不与正常工资、 薪金合并 , 按 三 , 为切 实帮助个体私 营企业解决 融资 工资 、 , 且在 计算 难问题 , 各级工 商部 门立足职 能 , 极配 照 “ 积 工资 、 薪金所得 ” 目单独 计税 , 由 项 并 投资 保 险公 司进 行并 表管 理 , 将 合相关部 门 , 开展动 产抵押 、 权质 押和 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 、 资本 充足 率 时 , 投 资保 险公 司 的资本 股
规 重组等方式 , 组建跨行业 、 跨地区经营的大 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 因任职或受雇 外 , 定商 业银 行对 其入 股 的保 险公 司
以及 他 们所担 保 的客 户 型企业集 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 而取得 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 及 其关 联企 业 ,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解读1月16日,腾讯财经获悉,银监会已于2014年12月30日向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将设6个月的过渡期,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近期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修订后的《指引》。
《指引》共分为十一章、九十四条,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并表监管、附则等部分。
银监会称,《指引》强调商业银行承担并表管理首要职责,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为立足点,强调商业银行是并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文件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指引》按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
在原指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三种并表范围:即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
其中资本并表是指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另外,《指引》还增加了业务协同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从协同机制、战略协同、经营协同、资源协同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进一步科学发展。
同时,就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统一风险偏好和政策、统一授信管理、统一风险分类、统一风险视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银监会表示,《指引》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要求,针对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条线负责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母银行公司治理与附属机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行为边界,母银行是否能够无限介入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附属机构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应避免母银行的不当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银保监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5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治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并实施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四)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五)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六)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
06
商业银行的跨境监管
跨境业务的监管要求
跨境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信贷业务时 ,需满足相关资本充足率、风险 权重等监管要求,确保风险可控 。
跨境支付结算
商业银行应遵守跨境支付结算的 相关规定,保障资金安全、高效 地转移。
跨境金融衍生品
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金融衍生品 业务时,需遵循相关市场准入、 风险管理等规定。
监管标准统一
推动跨境监管标准的统一,减少监管套利。
联合执法
在涉及跨境风险处置时,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联合执法,共同应 对风险。
THANKS
监管范围与对象
监管范围
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资产 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等。
监管对象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村镇银行等。
02
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要求
核心资本充足率
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核心资本定义的部分在总资本中的占比,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 的抵御风险能力。
资本充足率标准
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
$number {01}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 商业银行监管概述 • 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 • 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 • 商业银行的合规监管 • 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 • 商业银行的跨境监管
01
商业银行监管概述
监管目标与原则
监管目标
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用风险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应定期回顾并 更新信用风险政策和程序,确保其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腹有诗书气自华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保监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010-66286568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010-66286110屠晓东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7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一、总体说明(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大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
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至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非保险金融业以及非金融业的业务规模占比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4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六条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申请和审批事项,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指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开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实施申请和审批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审批,并持续监督商业银行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
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银行管理》考前练习试题B卷
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银行管理》考前练习试题B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_考号:_______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A、了解你的客户B、认识你的客户C、审查你的客户D、检查你的客户2、()管理是银行经营的重要职能,是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
A、流动性风险B、市场风险C、操作风险D、信用风险3、优化资产负债品种结构的原则就是要发展()的业务。
A、收益高、风险低B、收益高、风险高C、收益低、风险低D、收益低、风险高4、下列关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说法不正确的是()A、中国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B、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C、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D、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5、中间业务是一项()业务,不用占用银行的资金,却能给银行带来丰厚的手续费收入,是银行增加利润的重要渠道。
A、表内B、理财C、信贷D、表外6、下列不属于金融企业会计的主要特点的是()A、核算方法的独特性B、监督的政策性C、风险管理的严格性D、核算内容的社会性7、资本市场是指()A、短期市场B、一级市场C、发行市场D、长期市场8、信用风险又称(),是指发行债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A、贷款风险B、操作风险C、违约风险D、运营风险9、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将直接影响(),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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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4)第三章业务协同 (8)第四章公司治理 (9)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6)第六章资本管理 (24)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27)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31)第九章风险隔离 (34)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38)第十一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第九条由商业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不产生可以预见的重大风险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清盘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范围,但银行集团应当对该类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原则上应当逐级开展。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战略作用、风险实质等情况,跨级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三十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要求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一次本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集团组织架构、并表范围和并表机构的详细情况及变动情况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整个银行集团的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类别和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三章业务协同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就银行集团内部业务协同制定清晰和明确的战略,并根据自身并表管理能力、市场环境和相关法规,科学进行跨业和跨境经营的决策,不断提升银行集团综合性服务能力和差异化竞争能力。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附属机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围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确保其业务经营符合银行集团战略和总体利益。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包括客户、产品、渠道、人力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各项银行集团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促进各附属机构和银行集团整体发展。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确保银行集团内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在集团成员之间开展产品营销、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外包制度和流程,防止金融风险随外包业务在银行集团内传递。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银行集团统一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统筹合作机构准入遴选,规范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同时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第四章公司治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全部附属机构的银行集团公司治理架构,确保其与银行集团整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备较高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整个银行集团具备清晰的组织架构,并在各附属机构之间保持合理和明确的股权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持股、多层控股,避免造成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政策,监督其在各附属机构的实施;(二)审批银行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三)审批和监督高级管理层有关并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制度,确保银行集团并表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四)审批和监督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其实施;(五)审议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状况和主要附属机构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并表管理的内部监督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商业银行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并表管理相关职责,并在对其履职情况综合评价中充分考虑并表管理履职情况;(三)督促董事会对银行集团及各附属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并表管理各项政策,制定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组织架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风险隔离体系,确保并表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实施,并对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及资本、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各项并表管理具体职责,制定覆盖整个银行集团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纳入附属机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附属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
附属机构应当在银行集团统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通过各自的公司治理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决策。
商业银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附属机构施加影响,迫使附属机构偏离正常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满足并表管理需要的信息科技系统,确保能够准确、全面、及时获取附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并能够对银行集团数据及时进行筛选、加总和分类,在此基础上有效评估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以及附属机构的经营活动对银行集团的整体影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报告机制和报告路线,确保能够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报告实现对附属机构的有效管控。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附属机构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符合银行集团业务协同发展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从财务效益、业务发展、风险防范和内控合规等角度有效评估各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的综合贡献,并对银行集团内部协同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衡量。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绩效考评引导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间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并在必要时予以合理支持,确保各附属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源开展与其定位相符的经营活动,同时避免其过度依赖银行集团和母银行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银行集团的独立内部审计体系,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分别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审计结果应当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银行集团并表情况内部审计的频率和程度应当与银行集团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至少每两年一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要求各附属机构聘请同一外部审计师进行外部审计。
确需聘请多家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的,应当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外部审计标准的一致性和审计结论的可比性。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银行集团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并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管理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表管理组织架构、并表管理机构名单、并表管理措施及执行情况、银行集团财务、银行集团资本、内部交易、银行集团各类风险、风险隔离措施及执行情况和其他并表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与银行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管理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范风险的跨业、跨境传染,并确保银行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管理、产品研发、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方面政策均能够体现风险管理的导向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附属机构、业务单元在银行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专设一名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各机构、业务单元、行业、地区、产品和各类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
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银行集团各项重大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并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独立行使对相关经营策略的调整建议权和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明确董事会对各类风险承担的容忍度,并与银行集团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状况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兼顾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的风险属性与特征,全方位、多层次、统筹协调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管理,并实现风险偏好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在银行集团内部所有机构、业务条线和业务单元的全覆盖和具体实施分解。
银行集团风险偏好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集团范围内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在银行集团层面制定授信限额和行业投向的整体意见,指导各附属机构结合跨境跨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符合银行集团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授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