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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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

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状况,特点,规律

犯罪现象的特性:直观性,综合性,因果性,相关性,饱和性。

犯罪现象的类型:(1)地位,主犯罪现象,副犯罪现象。(2)显隐程度,显犯罪,隐犯罪。(3)产生与存在的概率性,常规犯罪现象,随机犯罪现象。(4)存在状态,静态犯罪现,动态犯罪现象。(5)依附倾向性,加害犯罪现象,被害犯罪现象

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

类型:(1)大小,重大轻微(2)客体,社会国家个人(3)性质自然法定(4)方式,(不)作为方式(5)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心理,故意过失无罪过(6)公开程度,司法公开实际(7)特点,蓄谋突发性连带性。

过程:犯罪决意(预谋~机会~激情~),犯罪准备(工具~技术~情报~计划~)犯罪事实施(秘密~公开~欺骗~暴力~协议~)

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1.犯罪人是严重反社会行为的实施者。2.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3.犯罪学中的犯罪人研究始终以犯罪的自然人为基本标本,关于犯罪的理论,主要是关于犯罪自然人的理论。)

犯罪人的外延:包括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而且包括一定范围内严重违法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不仅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人,而且包括不具有上述特征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者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变态人格者以及精神病人;不仅包括经正当审判或者行政程序而受到一定处罚的“已决犯”,而且包括尚未受到追究的“未决犯”。

犯罪属性:

一般属性,1)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同质性。都有理性和自由意志。2)对于人及犯罪人一般属性的理解,A.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B.是具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精神存在。

C. 从原初意义讲,人性是非善非恶的,或是善恶相融的。

特殊属性,反社会性,是指犯罪者人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

具体表现:1)错误的信念体系,2)具有歪油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受挫折状态。3)自我意识发展欠缺。4)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如高度内倾或高度外倾、冷漠孤僻、虚伪狡诈、爱慕虚荣、意志力差等。5)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被害人的特性:(1)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2)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3)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者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

被害人类型:1)被害人责任的有无及其程度,被害人可分为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2)根据被害人是否被害,被害人可分为既然的被害人与潜在的被害人。3)根据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意愿,被害人可分为自愿性被害人与被迫性被害人。4)根据被害人被害倾向性的有无,被害人可分为状态性被害人与机会性被害人。5)根据被害人被害的真伪,被害人可分为真实的被害人与虚假的被害人。6)根据被害人的人格或个性的倾向性,被害人可

分为暴君型被害人、抑郁的被害人和生物生理的被害人。7)根据被害人的彼此联结程度,被害人可分为共同被害人与独立被害人。8)根据被害人所承受的被害现象的个数,被害人可分为复合被害人与单一被害人。9)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和性别,被害人可分为老年被害人与女性被害人。10)根据罪犯所感知的被害人价值的隐显或有无,被害人可分为有形的被害人与无名的被害人。11)根据致害原因的不同,被害人可分为人为环境的被害人、技术环境的被害人和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被害或者被害现象,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担受的,状述和反映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

被害现象的类型:

1)原生损害与派生损害,根据被害结果与加害行为的联结程度。A.原生损害,是指由被害人所担受的、由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B.派生损害,是指由被害人所担受的,由原生损害派生、衍化而来的损失和损害。

2)再度被害与重复被害,A.再度被害,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原先的被害)后,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以及精神刺激。这些因犯罪被害而来并具备被害性的损失、损害和痛苦,通称再度被害。B.重复被害,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单元内,特定的同一被害人在前一被害之后,又遭受同类或异类加害行为的侵害,特别是遭受同类加害行为的侵害。

3)复合被害与共同被害,A.复合被害,又译为“多重被害”是从横向上指被害人同时遭受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或类型的侵害,因而担受了多重被害结果。B.共同被害,指范围广大的不特定多数人因同一犯罪或事件而直接共同担受的损失、损害或痛苦。

4)被害洛印、被害后遗症与被害标签,A.被害烙印,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将这一经历积淀内化,从而在心理或者生理上显现的短期不易消除的某些症状、标志或者特点。B.被害后遗症,是指被害事件发生以后,被害人因此而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方面所产生的持续性不良状态。C.标签,长期的社会文化等形成的标签。

5)被害暗数、被害率与被害盲点症,A.被害暗数,是指一定时空中已经告发和被害人已经知道、但尚未告发的被害现象,与实际存在的被害现象之差。B. 被害率,是指一定时空内遭受被害的社会成员与全体社会成员的比率。C.被害盲点症,或被害人盲点症,是指被害人出于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以致注意力狭窄、判断力减弱甚至轻度丧失理智,对自己所处的危险或面临的风险视而不见的一种状态。

6)被害人的易位,被害人的易位或者被害人的转换,是指在犯罪与被害的互动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作用(加害与被害)与身份(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向对方移易。

被害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被害,从而与被害现象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关被害人的相关因素及其互动过程。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2)冲突模式。(3)被害人催化模式。(4)斯德哥尔摩模式。

被害预防: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被害预防包括个体、群体和社会与国家本身所采取的一切有助于预防被害现象产生的措施与对策。

被害预防的对策:

(1)被害人贬值:是指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为了防止产生或消除自己的犯罪感,有意无意地贬损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的固有人格的一种心理文饰活动。

(2)被害人的非人格化:这是一种与“被害人贬值”互为表里的现象,也可以说是将被害人贬值的极端化。

(3)被害妇女的非女性化:这是遭受性攻击的被害妇女的自我救助方法之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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