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处罚条例详细
处罚条例详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犯罪的个人、组织及其它涉及违法行为责任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三条根据犯罪类型及其相关性质、影响、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将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类: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类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四条对于制造、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公共安全严重受损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节危害经济秩序类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六条对于侵占他人财物,导致经济失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
第七条对于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破产等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巨额罚款,并追缴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危害社会稳定类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八条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民主制度,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
第九条对于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信息,破坏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由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
第四节危害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条对于非法排放、倾倒有害废物,污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非法砍伐、盗采珍稀植物,破坏珍贵动植物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
第五节危害社会伦理道德类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二条对于传播淫秽物品、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或文化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卖淫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与权利保障第十四条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时,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
【9A文】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36 第 120 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37 第 120 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38 第 121 条
劫持航空器罪
39 第 122 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40 第 123 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1 第 124 条第 1 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序罪(共 136 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47 第 127 条第 2 款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8 第 128 条第 1 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 128 条第 2 款、第 3 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 129 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1 第 130 条
42 第 124 条第 2 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3 第 125 条第 1 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4 第 125 条第 2 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5 第 126 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6 第 127 条第 1 款、第 2 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注意:“不特定人”并不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例如,楼下有许多行人,甲抱着“砸 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该行为的危 险范围是限定的,不可能殃及多数人。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危害共公安全罪,而应认定故意 伤害罪。
• 2.本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从行为与结果对犯罪构成影响的角度分 析,其情形可以包括: • (1)一部分犯罪是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 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 (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 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 5 罪、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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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22章) ★★
• 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
• 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 灾的发生。
•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到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 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 不作为的放火罪。
• (2)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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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五)责任事故型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 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
死刑适用罪名(46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走私罪(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第九章渎职罪(无)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投降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3月14日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法主要罪名大全(附法条)
刑法主要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
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4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4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
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
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0。
刑法(分论)教学大纲
刑法(分论)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法(分论)课程编码: 090510006英文名称:Specific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学时:54学分:3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类别:必修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先修课程:刑法(总论)参考教材: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作富,2003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和刑法总论一起组成法学专业课程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专业结构,具有掌握和运用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刑事问题的基本能力。
在教学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尽量结合案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理论与实务。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的基础之上,熟练掌握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法条文准确的运用刑法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刑事问题,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
2.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定刑;3.了解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应当注意把握的政策法律界限;4.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讲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完成本门课程的学习任务之后,能够解决或知晓如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刑事实体问题。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教学基本要求:了解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重点:1.犯罪分类的排列及其依据2.刑法分则的体系3.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罪名确定原则难点: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作用2.刑法总论对刑法分论作用的表现3.刑法分论和总论的关系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刑法分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分论的概念二、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三、刑法分论的研究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二、罪名三、法定刑四、法条竞合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教学基本要求: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重点讲授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了解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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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 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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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 共安全罪
3 第三章破坏社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全0 1国 人 民 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 惩治骗购外 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 汇犯罪的决 定
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
4 第四章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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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侵犯财 产罪
01
第六章妨害 社会管理秩 序罪
02
第七章危害 国防利益罪
03
第八章贪污 贿赂罪
04
第九章渎职 罪
06
附则
05
第十章军人 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会
文物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刑罚
秩序
破坏
内容摘要
郎胜,1954年2月生,浙江杭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全国人大 法工委副主任。
目录分析
第二章犯罪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
围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30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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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PPT课件
侵 害 的 法 益
不特定或者 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
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公私财 产。这些财产必须具备密集、量大, 与其他 建筑设施连成一片等特点。实施放火行为, 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 没有造成危害, 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构 成放火罪。
决水罪既遂未遂标准
财物浸没说:以财物被水淹没为既遂标准 物质毁损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毁损为既 遂 效用灭失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效用灭失 为既遂 公共危险说:属于危险犯,应以公共安全处于现 实危险为既遂。 冲溢说:水流冲刷溢出。
前三种说法标准是达到实害结果的发生,同危险 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相矛盾,不正确;冲溢说 只能是决堤,但决水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具有 片面性。公共危险说极为抽象。
பைடு நூலகம்
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以放火为手段实施杀人行为, 只是导致特定个人死亡, 并 未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放火行为不仅导致特定个人死亡, 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的, 放火行为和杀人行为的罪质不相同, 杀人行为不能放到放 火罪中进行评价,所以构成放火罪和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应从一重罪处断。不过, 这里的重罪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 人罪, 不可一概而论。 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 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 的, 应数罪并罚。 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或杀害多人的, 应 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 构成本罪和非法侵 入住宅罪的牵连犯, 应从一重罪处断。
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行为
利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 公共危险的行为
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
同上
15 爆炸罪
同上
16 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18 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 过失决水罪
同上
20 过失爆炸罪
同上
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23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 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66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67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6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7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 5 页,共 12 页
刑法第225条 刑法第226条 刑法第227条第1款 刑法第227条第2款 刑法第228条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刑法第229条第3款 刑法第230条
刑法第232条 刑法第233条 刑法第234条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第235条 刑法第236条 刑法第237条第1款 刑法第237条第3款 刑法第238条 刑法第239条 刑法第240条 刑法第241条第1款 刑法第242条第2款 刑法第243条 刑法第244条 刑法第244条之一 刑法第245条 刑法第245条 刑法第246条 刑法第246条 刑法第247条 刑法第247条 刑法第248条 刑法第249条 刑法第250条 刑法第251条 刑法第251条 刑法第252条 刑法第253条第1款 刑法第253条之一 刑法第254条 刑法第255条 刑法第256条 刑法第257条 刑法第258条 刑法第259条第1款 刑法第260条 刑法第260条之一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条款,其自身具有对实行行为的不确定性描述特性而更为容易被广泛适用。
虽然适用该罪名严密了我国的刑事法网,遏制了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出现,但是,该罪自身的性质特征却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被不断过度适用,由此而影响到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引起了学者对该罪存废的争议。
为实现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达到有效惩罚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亟需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的不明朗因素——“危险方法”的内涵与外延。
本文将立足实际,科学、系统地阐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条文及本质涵义,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考量基础,以危害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为标准要素,推导出本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危险性相当并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盖然性等判断标准,并提出对该危险方法进行定罪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想象竞合犯中应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再以实证分析的形式对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飙车”、“毒驾”、“高空抛物”、“私自架设电网”、“无人机黑飞”等新型危险行为是否属于本罪进行分析。
以期为司法者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及实证指引,并使本罪名能够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更科学地发挥其教育功能、惩戒功能以及救济功能等作用,以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危险性相当;危险方法Abstract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s the"criminal law"114th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sions and article115th of its own,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behavior uncertainty characterization and is more likely to be widely applicable.Although the charges applicable to China's strict criminal law,to curb the emergence of new acts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e itself has caus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en excessive application,thus affe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and even caused scholars on the crime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ispute.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effective punishment of crime and the ful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urgent to further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dangerous method.This paper will be based on the actual,scientific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n the"dangerous method"provisions and essential meaning,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for the majority of people are not specific to personal safety and property security threat as the priority,the harm behavior is very urgent for danger standard elements,derived from the"dangerous method"must have the harm to public safety,and arson,flooding,explosions and other behavior is very dangerous and to harm the public safety of high probability judgment standard,applicable to the general law and the special law is superior to the imaginative joinder of offenses should be a felony punishment principle should be put for the conviction of dangerous methods,the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form of in the real life of the various"racing","drug driving","parabolic height",The new dangerous behavior,such as"erecting power grid privately"and"black flying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is an analysis of the crime.In order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support for empirical scientific theory of judiciary,and the charges can play its educational function,discipline function and relief function more scientifical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legality,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inciple,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and improve the trial efficiency,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 word:Public safety;unspecified;equivalent dangerous degree;Dangerous method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一章绪论 (1)第一节研究的目的 (1)第二节文献综述 (2)第三节研究内容与方法 (3)一、研究内容 (3)二、研究方法和思路 (4)第二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历史沿革 (5)一、1979年《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规制 (5)二、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7)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8)第三章“危险方法”的涵义辨析与实质解释 (10)第一节“危险方法”涵义的辨析 (10)一、“危险方法”中的“危险”概念 (10)二、“危险方法”的性质和特征 (11)第二节“危险方法”的实质解释 (12)一、“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性之解释 (13)二、“其他危险方法”的危险相当性之解释 (14)第三节“危险方法”实质解释的体系性考量 (18)一、本罪中“公共安全”的范围 (18)二、对“不特定”的理解 (19)第四章“危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与适用 (21)第一节“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 (21)一、学术界关于认定“危险方法”的观点 (21)二、对“危险方法”进行判断的问题 (21)第二节“危险方法”的适用问题 (23)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3)二、关于想象竞合的问题 (24)第三节几类危险行为能否构成本罪中的“危险方法” (24)一、“飙车”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4)二、“毒驾”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6)三、“闹市高空抛物”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7)四、“无人机黑飞”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8)五、“偷盗窨井盖”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9)结语 (31)参考文献: (3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4)致谢 (35)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研究的目的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在中国的普及已经达到如家庭电器的程度,而每年汽车产销量达到2千多万辆的数目,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每年更是可以达到10万。
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
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113 第 177 条之一 2 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4 第 178 条第 1 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5 第 178 条第 2 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
116 第 179 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7 第 180 条第 1 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1 第 130 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 第 131 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 第 132 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4 第 133 条
交通肇事罪
55 第 133 条之一 56 第 134 条第 1 款 57 第 134 条第 2 款 58 第 135 条 59 第 135 条之一 60 第 136 条 61 第 137 条 62 第 138 条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3 第 116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24 第 117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25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26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7 第 119 条第 2 款
160 第 221 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1 第 222 条
虚假广告罪
162 第 223 条
串通投标罪
163 第 224 条
合同诈骗罪
164 第 224 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65 第 225 条
非法经营罪
166 第 226 条
强迫交易罪
167 第 227 条第 1 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7种):(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9、叛逃案(第109条)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12、资敌案(第112条)(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76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刑法修正案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案(第168条)刑法修正案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5、伪造货币案(第170条)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18、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19、变造货币案(第173条)2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2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22、高利转贷案(第175条)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2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2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28、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2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3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31、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刑法修正案3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33、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3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35、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3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37、逃汇案(第190条)38、洗钱案(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39、集资诈骗案(第192条)40、贷款诈骗案(第193条)41、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42、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43、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44、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45、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46、保险诈骗案(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7、偷税案(第201条)48、抗税案(第202条)49、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50、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5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5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5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5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58、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59、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6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6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62、假冒专利案(第216条)63、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65、虚假广告案(第222条)66、串通投标案(第223条)67、合同诈骗案(第224条)68、非法经营案(第225条)6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70、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71、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72、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3、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74、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75、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下列案件:76、骗购外汇罪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13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组织案(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废物案(第152条)刑法修正案(四)(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改名为强奸罪刑法修正案3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0、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1、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2、绑架案(第239条)43、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童案(第242条)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8、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0、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5、重婚案(第258条)56、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57、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8、遗弃案(第261条)59、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0、抢劫案(第263条)61、盗窃案(第264条)62、诈骗案(第266条)63、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4、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5、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6、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8、招摇撞骗案(第279条)6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0、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刑法修正案(三)7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刑法修正案(三)7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7、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8、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79、传播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0、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1、伪证案(第305条)8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3、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5、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6、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7、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8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1、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2、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93、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4、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5、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6、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7、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8、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9、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2、倒买文物案(第326条)10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09、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四、禁毒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五、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96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第1款)28、非法雇用童工案刑法修正案四(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29、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30、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1、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5、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6、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40、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2、赌博案(第303条)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4、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46、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50、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1、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4、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5、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57、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5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6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6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64、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6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刑法修正案)66、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67、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6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第344条)69、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70、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7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7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7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7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7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78、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8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1、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8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3、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85、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8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87、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88、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89、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90、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1、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9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9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六、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下列案件:(共6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的下列案件:5、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47条)6、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七、消防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八、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交通肇事案(第153条)九、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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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问题。 例如,一个做豆腐的,错把一种剧毒物质当作卤
水点豆腐,致使他人中毒…… 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例,某甲的情妇被情敌挖走了,怀恨在心。买来
200克杀鼠药偷放到情敌家的泔水中,毒死了情 敌家几十头猪。
本案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是否涉及生产经营?
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主要是在有关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 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 害他人的结果。常见的如,用工业酒精 (甲醇)配制成食用酒销售的。
补充: 毒害耕牛并出售有毒牛肉的行为 采取下毒手段使猪中毒然后盗走出售有
毒猪肉的行为
生命不止 奋斗不息 谢谢
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运输、管理 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明显的区别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 罪,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
例:一农民为防盗,在自己所种的大白菜上故意放 了很多农药。当地的农民为了防人偷,常这样,习 以为常。结果,一妇女偷了白菜,把丈夫给毒死了。 何罪?
失火一般是日常生活中不慎造成火灾的。 而且本案还牵涉到一个更为接近的罪名即 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学者评说定性不准, 认为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更符合特别 的规定。所以在造成火灾的时候,过失导 致一个灾害性后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 三个,
一个是失火罪或者过失爆炸罪
思考:爆炸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例3、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作了一个定 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 市上等。说下午三点钟见面。情妇拿着提兜到 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而且 炸死了集市上的其他市民。
例4、行为人为泄愤报复把一个规模很大的养 鱼场建在鱼塘边的一个库房给烧毁了。里面放 有很多的养鱼饲料和工具。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二、典型罪名
(一)放火罪 1、放火行为特征 2、对象(自家财物)独门独院 3、犯罪主体:14周岁 4、犯罪的既遂、未遂 目的物脱离引燃物独立燃烧 思考:有引燃行为,目的物尚不能独立燃
例1、为谋害妻子,在妻服用的药水中投毒—— 杀 人 罪 ; 但 若 在 妻 所 在 食 堂 的 菜 肴 中 投 毒 —— (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2、被告,徐某,女,21岁;徐某弟,20岁, 民兵;为报复考上大学变心的恋人,制作一个振 动爆炸物并邮寄到受害人的学校,在收发室拆包 裹引起爆炸,当场将被害人张左耳、右手炸伤, 并将传达室陈头部右侧炸伤,炸毁传达室的电钟、 开水瓶等物,损失100多元。经医院诊断,张右 耳廓炸断裂,右手大拇指、中指、食指炸断;陈 头部右侧皮肤灼伤,轻度脑震荡。
某生产队里炸山用炸药,队长就把 炸药带回家了,在院子里晒,结果 有人来不小心把烟头扔在上面,引 起火灾。
思考:罪名应当是什么?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
例: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 危险物质等方法杀人,如何定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定危害安全 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是故意 杀人罪。故区别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 客体间具有包容关系。也可以从对象入 手。
具体案件还要根据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竟 合原则来处理。
烧的,是放火罪预备还是无罪? 5、一罪与数罪
(二)失火罪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注意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
案(1)北京工艺美术厂有烧景泰蓝的锅炉。锅炉 用液化气。专门建有一个液化气站,配备专门 管理人员,有专门的规章。有一次灌气的时候, 值班人员擅离岗位,导致液化气外溢,把整个 厂烧掉了。
从后果上看都是火灾,从主观上看都是过失。 区别的要点就是发生在特定的危险品管理、使 用、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违反这些特定的规定 而过失导致火灾的,所以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放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法条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 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 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 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 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2)某兵工厂造雷管,有一个规定, 雷管绝对不能带到炸药车间去。可是 某技术员先到雷管车间检查雷管质量, 说有问题把雷管往口袋里一装。突然 来电话又催他到炸药车间去解决问题。 他又跑过去,去了以后看着看着,一 弯腰雷管掉到炸药搅拌槽里了。结果 一试车把雷管碾炸了,把整个车间炸 飞了,应该定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