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精品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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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全套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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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成文法 2.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第12条 3. 规定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 定期刑 4. 合法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12)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 第四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第五章 违法性排除事由 第六章 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 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十一章 刑罚体系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三章 刑法执行 第十四章 追诉时效



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 行为是犯罪概念的核心要素。 1. 行为时人作用于外界(法秩序)的唯一 途径,没有行为,不可能侵害法益,不存 在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2. 行为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性,法律只 能以行为作为基点来界定犯罪。 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均是一 个一个的行为类型。
刑法学


总则 (五章101条)



分则 (十章351条)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 (分则第四章)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分则第五章) 第四章 贪污贿赂罪(分则第八章) 第五章 渎职罪 (分则第九章) 第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则第一 章)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第二 章)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分则第三章) 第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 第六章)
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原则、普遍性管 辖为辅,优先适用属地原则,排斥其他。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法学第二十二章

刑法学第二十二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重点问题】 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2.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 组织 领导、 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6.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爆炸罪
(一)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特征: 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上 2.主观上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主观上: 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14周岁以上 3. 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二)爆炸罪的认定 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关键在于主观 心理不同
(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 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 发生倾覆、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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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内 容,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多数”难以 用具体的数字表述,但行为应当使较多的 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 到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 2.客观方面:(1)行为。大多数是作 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 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后果两种情况。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曾向乙借款 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 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 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 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 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 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200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甲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 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B.破坏交通设施罪 •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
•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 特殊主体。
•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 件不一样;
•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

刑法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解答:张三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李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恐怖活动犯罪1、恐怖组织: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机长紧急迫降.解答: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破坏交通工具罪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解答: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8、偷下水道井盖.解答: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枪支类犯罪1、想偷钱,却偷了枪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2、想偷枪,偷到了枪盗窃枪支罪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a.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非法持有枪支罪b.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7、甲对乙说:“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乙把枪给了甲.解答: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解答:军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典当行非法持有枪支罪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解答: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交通肇事罪: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解答: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解答: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解答: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解答: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5、“水库案”: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解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解答: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7年以上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危险驾驶罪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交通肇事罪基本刑酒后开车撞死人交通肇事罪基本刑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司法解释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总结: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1、“二环十三男案”: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是否构成此罪.解答:“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解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8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8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一)国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与国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及行为对象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三)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和行为对象不同;故意的内容不同。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 《刑法》第121条。
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标准 (二)选择的一罪 (三)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五)本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刑法学
(下册·各论)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爆炸罪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目录
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八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九节 危险驾驶罪 第十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不同。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 客体:公共安全,即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3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30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36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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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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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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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8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8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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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资助恐怖活动罪
概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中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害器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员;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提示与讨论]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 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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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⑷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罪处罚。
3、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 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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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⑴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①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 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 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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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 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 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 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 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 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 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 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 财物所有权。 财物所有权。
①行为对象不同: 行为对象不同: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没有具体的限定。 没有具体的限定。 其它客观要素不同: ②其它客观要素不同: 破坏行为足以使特定种类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 毁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毁灭或者损坏(实行行为) 毁灭或者损坏(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重合 公私财物(行为对象) 公私财物(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后者 包容前者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其它客观要素 数额或情节) 节(数额或情节) 非重合相容 一般主体 故意
主体 要件 主观 要件
一般主体 故意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概念: 概念: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 (2)客观要件不同: 客观要件不同:
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概念: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放火焚烧;破坏 实行行为方式不同--放火焚烧; --放火焚烧 行为对象不同--财物;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财物 ②行为对象不同--财物;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危及公共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危及公共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危及公共安全 船只、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 最高人民法院、 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7年 》(2007 题的解释》(2007年):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 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 设备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交通 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 坏危险的行为。 所谓“足以”,是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 的破坏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 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 既遂。因此,这里的危险状况是需要经过法官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判断的具体的危害公共 安全的危险。 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主要从两 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是看破 坏的方法和部位。
中国刑法学 (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 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 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 征: (一) 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 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注意:对于出于故意的来说,必须注意,有的故 意的内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即直接故意的犯 罪,有些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对象,但是, 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认定,并不是客观归罪,因为该种情况下行 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指向特定的对象,是直接故 意,但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后果则是持有 放任的故意,这一后果是在其认识之中的,属 于间接故意,所以,不要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 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作为同一内容,更不 能认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必须具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少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即使指 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 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以枪支、弹 药、爆炸物为对象,但枪支、弹药、爆 炸物一但流散在社会上,就对公共安全 构成威胁,也即构成侵犯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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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 人以过失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其他方法
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 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过失损毁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的行为。 2.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是: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犯罪对象 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各种公用水力、火 力发电设备、输电设备、变电设备、供电设备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威 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 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造成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 重后果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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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
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 产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三)主体多数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 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表 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过失地损毁了上述犯罪对象, 并已造成了导致不特定的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毁的严重后果。过失损 毁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应构成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设 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或足以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破坏电力设备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暴力胁迫或者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因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构成本罪,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出于过失,即因疏 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的毁损。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电力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 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 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 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和航空器等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注意的问题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 织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 的。 (二)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注意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 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危害运 输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第1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
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 放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 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2.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并且只有已满 16周岁的人才能实施。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 接故意。一) 失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 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三)》在增加的 《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罪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 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毁电 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燃气或其他易 燃易爆设备的损毁行为。构成本罪,必须“造成 严重后果”,即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电力、燃 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或造成 重大损毁,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没有导致上述 严重后果发生或者由于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防止 了上述严重后果的发生,则不构成本罪。犯罪主 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表 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过失地损毁了上述犯罪对象, 并已造成了导致不特定的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毁的严重后果。主体是 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并 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认定失火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七、过失决水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 隧道、公路、机场、航灯、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 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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