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超市对消费者物品承担责任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是常见的的生活法律关系。
对于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件,实践中存在适用合同法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笔者认为,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附属于购物合同之中的“格式条款”。
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由于消费者不具有借用超市存包柜的意思,自助寄存行为不为借用合同;由于超市不具有保管消费者财物的意思,自助寄存行为亦非合同关系。
根据法学理论,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应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的目的在于满足自身某种利益或取得便利。
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消费者自助存包的目的是进入超市,而非借用超市的寄存柜获得便利,作为消费者根本就不具有借用超市自助存包柜之意思。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的目的在于解决他人自身难以保管的困难,且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在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一方面超市提供寄存柜的目的是让消费者不能带包进入超市,而非解决他人自身难以保管的困难,而且通常事实上也不存在消费者难以保管的情形;另一方面,超市自助存包柜上通常会有“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声明,这一声名恰恰表明作为“保管人”的超市并非真的就愿意做到妥善保管消费者物品。
因此,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
第二,超市自助寄存行为系附从于购物合同之中的“格式条款”。
笔者之所以认为超市自助寄存行为既非借用合同关系也非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在于,这两种观点仅仅从单纯的存包行为出发,而忽略了存包之前的先前行为——超市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
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超市禁止消费者带包进入,消费者才被迫选择超市自助寄存这一行为。
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超市的禁止带包进入这一条款,那么消费者根本无需寄存。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
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否赔偿?康某是某小区居民。
该小区附近有一家大型超市。
某日,康某下班后到该超市购物。
该超市为方便顾客存放随身物品,设置了大量自助储物柜。
自助储物柜上贴有“操作步骤”和“寄存须知”。
操作步骤:1.将柜门关上;2.从投币口投币;3.取出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门,保留好密码纸。
取包步骤:1.输入密码;2.取出物品;3.关门。
在寄存须知中说明:1.不会使用自助储物柜应当向管理员请教;2.贵重物品及现金(价值500元以上)不得寄存;3.密码纸只能使用一次。
康某将手提包存入了自助储物柜。
购物结束后,康某到自助储物柜处取包时发现,其所持的密码条无法打开储物柜。
康某要求超市给予解决,并声称柜内手提包中有MP3等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
超市工作人员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该储物柜,发现里面并没有康某的手提包。
康某认为自己的手提包在超市内丢失,超市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康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调解未果后,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提包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
经法庭审理查明,所指储物柜没有被撬压的痕迹,经检验,使用正常。
除免费自助储物柜外,超市还有另外两种存物方式:一种是将物品交给超市人工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物品当面用专用袋封存后,存放在服务台的固定位置,发给顾客号牌,顾客购物结束后到服务台凭号牌领取物品;另一种是将物品放入超市专用的储存袋,由工作人员进行封存后,顾客自己可以带入卖场。
在本案中,第一,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这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
第二,顾客自行控制自助储物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
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开启储物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
第三,从自助储物柜的使用规则来看,只要将储物柜进行一次正常的开关,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储物柜都会打印密码纸。
自助储物柜输出的密码纸仅代表超市借用给顾客储物柜的凭证,而不是该超市向顾客出具的保管物品的凭证。
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的法律关系与性质认定
、
物的规定 ,将随身携 带的财物通过 人: 【 寄存或 者 自助 寄存柜 两种 方式 寄存 物 品。人T寄存 财务虽然安 全 、简单 ,但 是人 工 寄存 财物存 在 明 显的寄存 时间较长 ,再加上大 型超 市 的巨大 客流 量 ,使得人 T 寄存财 物变得缓慢 没有效 率 ,更多顾 客为 了方 便而选 择 了 自助寄存 柜进 行 寄 存。一方 面可 以说 明 ,顾客 寄存财物 的行为 与其超 市 消费 的行 为存 在 着必然联 系 ,超市 的禁 止携带 不必要 财物迫使 顾 客选择 寄存 财 物 以配 合超市管 理 ;另一 方面说 明顾 客在进 行财 务寄存 方式 的选 择上 ,更 多 的是对于 人工财物 寄存效率低 下而不 得不 选择 自助寄 存柜 ,同 时一 般 超市 中 自助寄存柜 可 以存放 物 品 的数 量是 人 _ T寄存 可 放数 量 的 3~ 5 倍 ,甚 至更多 ,这 就间接说 明 自助寄存 柜是 超市 提供 给顾 客的 主要 寄 存方式 。 ( 一) 超市与顾客民事法律关 系 超市在超市 中主要发生 的是商 品买卖交易 ,顾 客通过选择需 要商品 并向超市支付对价 的价款来实现合 同的履行 以及完成 。即为 民法 中买卖
合 同关 系 。虽 然 ,顾 客 有 选 择 不 购 买 任 何 商 品 而 无 法 完 成 合 同 的权 利 ,
但是顾客 自进入超市开始 ,即为双方为 了合 同的完成 而负有一定 的权利 与义务 :顾客享有超市提供 的服务权利 以及 履行遵 守超市相关规 定的义 务 ;超市享有为 了保障合 同完成而要求顾客 为一定行 为权利 以及 为顾客 提供优质服务 的义务 。 ( 二 ) 超 市 自助 寄 存 柜 设 置 原 因 超市 A 助寄存柜 ,不仅使超市进 一步降低 了经营成本 ,同时便于超 市对顾客财务寄存 的管理 ,而且 又起 到了方便顾 客的实际效果 ,顾客无 需再忍受排 队寄包 、 取包 的烦恼 。那 么超市 自助寄存柜设置 的原因从超 市和顾客两个角度 ( 这两个角度 即为 当前学者在 民法 、合 同法 、商法角 度对超市 自 助寄存法律行 为性 质 的认 定 )来 看主要为 :1 、超市 为了便 于顾客更高效 、简便寄存财物 而免 费或者低 价提供顾 客使用 。之 前 已经 提到 了关 于人 _ T寄存财 务的低效 率以及人力资源的 占用 , 自助寄存柜可 以说是应运而生 ,那么超市寄存柜存 在的 目的即为超市租赁 给顾 客使用 或者替顾客保管财 物;2、顾客为 了配合 超市禁 止携带不 必要财 物的规 定 ,而将随身携带 的财务存到 自动寄存 柜中。顾客的存包是其 为了消费 而附属存在 的,存包 只是 消费行 为的附属行为 ,附属行为从 属于消费行 为这一主行 为,进 而消 费这个 主行 为吸 收 了附属行 为 ,顾客 去商 场购 物 ,超市 和顾客之 问便形 成了一 种消费服务的相关法律关系 。 二 、超市 自助寄存行 为法律 性质 认定 根据 自助寄存 柜设置 的原 因的两 个 角度 ,超市 自助 寄存 行为 自然 也有 两种方 向的认 定 :1 、承 认 超市 自助 寄存 行 为 的独 立性 ,即 为独 立合 同。按 照合 同法 中对于法定合 同类 型 的规 定 ,学术 界大 多支 持保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引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很多人在购物时选择把自己的包裹或私人物品寄存在超市内的存包柜中,以便更方便地继续其他的活动。
然而,当存包时间结束后,一些超市却出现了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本文将探讨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超市存包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超市作为存包柜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存包合同属于保管合同,超市作为接收存包的一方,在保管期间,应当对存放的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因此,如果存包期间出现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超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超市在提供存包服务时会要求消费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签署一份存包合同。
存包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超市的保管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等条款。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存包合同中的约定以及超市在存包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1.在使用超市存包柜之前,先仔细阅读和了解存包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
特别是要注意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
2.存包时,尽量选择有良好服务和信誉的超市。
可以通过一些消费者评价或者口碑来判断超市的信誉。
3.存包时,最好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拍照或者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好。
这样在出现物品损失时,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物品的价值或者状况。
4.如果超市存包期间出现了包裹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及时与超市进行沟通。
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要求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如果无法与超市进行良好的沟通和解决,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中,如果与超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1.责令超市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浅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其类型较新,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导向性。
文章主要就消费者使用寄存柜与商家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商家是否负有场所主人之责任,商家对消费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评。
【摘要题】案例分析当前,由于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众多,为方便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外,还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既使超市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和便于管理,同时又起到了方便顾客的实际效果,顾客无需再忍受排队寄包、取包的烦恼。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服务在逐步受到顾客的欢迎的同时,也产生了可能因使用智能化自助寄存柜引起的钱物遗失问题是,本文论评的就是典型的一例: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
顾客寄存巨款丢失 超市为何能免责
顾客寄存巨款丢失超市为何能免责颜梅生三A超市自2005年10月起,设置了自助免费寄存柜,以方便顾客存物。
同时还标出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价值超过300元的物品、现金、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存入……”2004年11月7日,廖萍前往购物时到36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
她按提示投入一枚1元硬币,当该硬币从退币口出来时,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标有362187654321数字的密码条,随即有一箱门自动打开,廖萍遂将装有10000元现金的手提包放入、关好,然后去购物。
当廖萍购物完毕用密码打开自助寄存柜时,发现手提包及款已不翼而飞。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而成讼。
就三A超市应否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A超市必须赔偿。
因为三A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是一种服务行为,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廖萍寄存的款被丢失,表明三A超市违反了自身义务。
尽管三A超市的“寄包须知”有言在先,但这只不过是一种声明或告示,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三A超市不承担责任。
理由是:1、廖萍使用自助寄存柜存物,是一种借用关系,并未与三A超市形成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且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因此保管合同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对保管寄存物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必须将寄存物交保管人占有。
本案中,廖萍明知“寄包须知”中已规定不得存放现金,却我行我素,表明她与三A超市之间并没有达成保管该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廖萍依“操作步骤”,她直接取得了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保持着对巨款的控制和占有。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案情]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
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大润发有限公司及大润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示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自助寄存柜使用过程为: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存放物品,关闭箱门;4.输入密码,箱门自动打开,取出物品。
[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大润发超市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
2.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
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大润发超市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
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使用过大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
超市的自动寄存柜东西丢失,超市有责任吗随着科技的发展,自动寄存柜已经成为了超市、商场等社会消费场所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设备。
自动寄存柜的出现为顾客提供了更加方便舒适的购物体验,但是使用这种设备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
当顾客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如果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超市是否需要对此负责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如果顾客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物品丢失,超市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自动寄存柜作为超市提供给顾客的一种服务,那么超市就应该保证这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超市就应该为此负责。
此外,超市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存储环境,如果自动寄存柜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则超市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超市也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如果顾客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就不需要为此负责。
比如说,如果顾客遗失了自动寄存柜的密码,造成了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就不需要为此负责。
因为这种情况下,顾客本身就存在一定责任,超市无法完全掌控这种情况的发生。
此外,如果超市的自动寄存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造成了物品丢失,那么超市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维权方式免责。
比如说,如果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已经明确提示了顾客注意事项,例如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以免丢失等条款,或者在使用自动寄存柜时顾客需要先验明自身物品情况,确认存储的是自己的物品,那么如果顾客违反了这些约定,而造成了物品丢失,超市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超市可以通过一定的维权方式免责,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也应该保证自身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毕竟,使用自动寄存柜是顾客自身权益的体现,超市应该充分考虑到顾客的权益保护,并提供最充分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超市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时,如果出现物品丢失的情况,超市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超市也有一定免责权,而这种免责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之,超市要在提供自动寄存柜服务的同时,充分维护顾客的权益,确保自身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做到最大程度上保障顾客的权益。
超市存包遭窃,如何赔偿
---------------------------------------------------------------范文最新推荐------------------------------------------------------超市存包遭窃,如何赔偿保管是商场为招徕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商店为顾客存包属于保管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过去的三大合同法都没有对保管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进行保管时,应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
为寄存人保管物品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保管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因其是否收取保管费而有所不同。
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义务,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对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要求更为严格,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保管人的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例中,商场超市为顾客存包,虽然是无偿的,但该商场的营业所得利润中已包括了为顾客保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这类保管合同实际上并非是无偿的。
因此,商场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也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1 / 17般物品予以赔偿。
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价值重大,保管危险系数较大,保管人须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且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一旦毁损、灭失,寄存人损失重大,保管人也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条规定了寄存人违反本条前项规定,未尽声明义务时,一旦保管物损毁、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要担责任吗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要担责任吗近日,某超市内的自助寄存柜发生了一件意外。
一位顾客在存放行李之后,回来开箱发现自己的包被人拿走了。
这样的情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超市是否需要担起责任呢?首先,我们要看看超市的义务。
自助寄存柜位于超市内部,是超市为方便顾客而设立的便民设施。
超市主要对车间的运行负责,并且不断为提升服务品质和顾客体验而努力。
因此,超市需要对自助寄存柜所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预防机制,以确保顾客的财物安全。
但是,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超市可以免责,因为在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之后,事件发生的原因无法被控制。
其次,在这个事件中,我们需要考虑顾客的自主选择。
选择自助存取柜来保管财物,顾客需要承担相应的利益和风险,这也是一种自负行为,超市并未强制顾客选择。
在此种情况下,超市并不需要承担保管顾客财物的责任。
第三,我们还需要关注超市是否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也是疑惑重重的问题。
在我国,执法机构对超市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管理不到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是,如果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义务,而事件的发生原因无法预测和控制,相应的行政处罚不适用。
总之,在此类情况下,超市并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超市应该为提供便利和提升服务品质而努力,但是我们每个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选择使用存储柜时要更加谨慎。
最终还是希望各大商场和超市加强安保意识,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消费者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除了超市的责任问题,这个事件还涉及到了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隐私和民事赔偿等。
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看看隐私的问题。
在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过程中,用户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号码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只会被存储在超市的服务器上,只有在需要进行追踪或者调查时才会被使用。
寄存皮包莫名丢失 超市应否承担责任
第 三 百七十 四条 规定 .保 管期 间 因保 管 人保 管不 善造成 保 管物毁 损 、灭 失 的,保 管人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保管 是 无偿 的 。保 管人 证 明 自 己没有 重大 过 失 的,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此 ,超 市 不承担赔 偿责任 。 第 二 意 见 认 为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虽然超 市 的保 管行 为 系无偿 保管 行 为 ,但 保 管行 为会 给超 市带来 潜在 商 业利 益 ,故 不 能将超 市保 管行 为按 般 的无偿保 管行 为来 对待 ,应 按 照 有偿保 管行 为来对 待。 [ 】 评析 消 费者是 按 照 习惯 将所 带 的物 品 .0 。1 _ 交 超 市 保 管 。 虽 是 无 偿 保 管行 为 , 但 这 也 是 超 市提 供 的服 务 之 一 ,会 给 超 市 带来 潜 在 的商 业 利 益 。 而 作 为 经 营 者 超 市 提 供 的服 务 应 是 安 全 的。 根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造 成 消 费者 财 产 损 害 ,应 赔 偿 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因此 ,超 市 应 承 担 周 女 士 的损 失 。
知 假 期 还 没 有 结 束 ,公 司 就 打 来 电话 士 逛 完超 市 返 回服 务 台领 回 包 时 ,服 务 员 发 现 皮 包不 见 了。 为此 , 周 女 士 通 知 小 王 终 止 合 同 了, 只 给 他 补 偿 了 向超 市 索 赔 , 而超 市 认 为 自 已对 周 女 半 个 月的 综 合 工 资 。 士 的 包尽 到 了保 管 义 务 , 并 无 重 大过 小 王 回 来 后 发 现 自己 的 劳 动 合 同 失行 为,不应承担 赔偿 的责任 。 确 实 已 经 到 期 了, 但 合 同 上 注 明 必 须 【 分歧】 提 前 7 通知 终止 合 同 ,而公 司只提 天 第 一种 意 见认为 ,不 应承担 赔偿 前 了5 。 小 王 不 知 道 自 己 的权 益 是 责 任 。 因为 周女 士所 带包 交超 市保 管 天 否 受 到 了侵 害。 系 无 偿 保 管 行 为 。根 据 合 同法 》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评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二、本案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原告为了购物而将其物品存入被告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过程如下: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原告存放物品,并应随手关闭箱门。应当说,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倘若缔约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某一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能随意行使解释权加以改变。假如超市与顾客明确约定为顾客提供保管服务,则不论是人工保管还是机器自助式保管,超市对所保管之物品的丢失均应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大润发超市提供自助寄存柜时虽有“寄存”字样,似乎符合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寄存”概念,却又提示顾客“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这些约定自相矛盾,由此可以判断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官判断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对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构成保管合同,而另一方认为构成借用关系。对于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应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其成立条件。而借用合同,我国合同法上无明确规定,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这两种合同关系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大相径庭。假如构成保管关系,应是顾客向大润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大润发超市占有并保管;而假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是由大润发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自助寄存柜。那么,究竟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行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
也谈超市存包行为
也谈超市存包行为史作雷【期刊名称】《商情:科学教育家》【年(卷),期】2007(000)012【摘要】消费者到超市购物,存包被盗,超市应否负责赔偿?近年来,人们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意就现实中一个案件为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案例回顾2000年11月1日下午李某至上海市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
购物前,将所带皮包存入该店设置的自助存包柜中。
购物完毕至原寄存处取包时,存包柜无法打开。
于是向工作人员求助,后发现所存物品丢失。
因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其与超市形成的是一种由购物服务派生的保管关系,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31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使用被告处的自助存包柜,双方即构成自助存包柜的无偿借用关系,由于自助存包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通过告示告知了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故被告对于原告所称的物品遗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当原告为了购物而使用被告提供的自助存包柜时,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自助存包柜时将皮包存入,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2案例解析本案中,无论是原告的诉讼主张还是被告的答辩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都将因存包行为引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不妥...【总页数】2页(P)【作者】史作雷【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相关文献】1.超市存包丢失是偷还是诈 [J],2.也谈超市存包行为 [J], 史作雷3.超市自助存包以及寄存声明的法律性质研究 [J], 郑倩4.论超市自助存包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及相关问题——对一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审判的检讨 [J], 王明成;何伟;罗静5.超市存包丢失赔偿大有讲究-对一起超市存包丢失案的分析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超市内遗失物处理的分析:无因管理、动产拾得与责任归属
超市内遗失物处理的分析:无因管理、动产拾得与责任归属举例:顾客A发现顾客B掉落手机但未直接归还,而是交给了超市失物招领处。
工作人员C在处理时意外打翻了顾客E的小鱼缸,导致手机受潮损坏。
具体分析:1.拾得遗失物的处理:顾客A拾得遗失物(手机)并将其交给超市失物招领处,这种行为是合法且符合道德规范的。
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A的做法并无不当。
2.超市的责任:超市作为失物招领的管理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好顾客遗失的物品直至归还给失主。
工作人员C不慎损坏手机,这属于职务行为中的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超市可能需要对手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问题:顾客B作为手机的所有者,有权要求超市赔偿其手机的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应根据手机的市价、损坏程度及是否可修复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手机有特殊价值(如含有重要数据),还需考虑数据恢复的成本或损失。
4.顾客E的角色:虽然顾客E的小鱼缸被不慎打翻是导致手机损坏的直接原因,但在本例中,E并无过错,因为小鱼缸是已经遗失并由超市保管的物品,责任在于超市未能妥善管理这些遗失物品,而非遗失物品的原主人E。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即被管理事务的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损失。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顾客A将顾客B遗失的手机送至失物招领处,如果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合理的费用,如交通费,A理论上可以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向B请求补偿。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指发现并占有他人遗失的动产。
根据《民法典》,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侵占或使用遗失物。
若拾得人违反保管义务导致遗失物损坏,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A 将手机送至失物招领处,属于履行了拾得人义务的行为。
自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
⾃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在使⽤⾃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助储物柜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超市的⾃助寄存柜中丢包的事实,如果顾客不能证明⾃助储物柜存在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过失⾏为的,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责任。
关于⾃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是否有责任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助寄存柜中丢包超市有责任吗1、在使⽤⾃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助储物柜的法律关系。
在借⽤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只要其交付的借⽤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就⽆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因此,在超市的⾃助寄存柜中丢包的事实,如果顾客不能证明⾃助储物柜存在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过失⾏为的,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超市⾃助存包柜使⽤如何规定1、⾃助存包柜只供顾客本在进⼊超市时临时使⽤,存期⼀天。
每⽇闭店前请将柜中物品带⾛,否则超市将有权处理。
2、⾃助存包柜柜中物品由个⼈⾃⾏保管。
3、为保证个⼈财产的安全,⾃助存包柜中严禁存放现⾦、存单、⼿机等贵重物品。
4、⾃助存包柜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存包⼈责任。
5、除⾃助存包柜外,任何地⽅不得随意放置个⼈物品,以防丢失。
6、当⾃助存包柜不能打开时,请速与⼯作⼈员联系;绝不允许个⼈采取不正常⽅式开启存包柜。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寄存柜丢失财物的问题等4则
关于寄存柜丢失财物的问题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农家之友》 2012年第8期关于寄存柜丢失财物的问题问:我到超市购物,并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购物结束后,持密码条取包时发现皮包丢失,现金也没了。
我要求超市负责,无果,于是我将超市告上法院,但是法院驳回我的诉讼。
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答:首先,自助寄存柜,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 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
你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助寄存柜的借用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借用关系下对保管物的保护义务在借用人自己。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此外,你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所称物品遗失,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所以超市也有理由拒绝你的赔偿要求。
(张永成)关于离婚后单方债务偿还的问题问:我与庞某几年前登记结婚,在婚姻期间,庞某以个人名义向钟某借款31000元,且立有借条给钟某收执。
后来,因我和庞某产生了感情矛盾,经法院调解,未果,最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但是,在我们离婚后,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与庞某共同偿还庞某借的债务。
这样的请求合理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你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系庞某个人债务或用于其个人使用的证据。
据此,上述庞某所欠钟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你还是要和庞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蒋家弦)关于被狗咬如何维权的问题问:前些天我在路上突然被一条狗咬了,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答: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超市寄存物品丢失赔不赔 消费投诉大幅上升
随着寄存物品成为大型超市一种常见的配套服务,但此类服务引发的消费投诉近年也大幅上升。
消费者寄存的物品遗失后,商家是否应该赔偿?该赔多少?寄存物品逾期未取应不应该收费?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最近受理的几宗申诉个案,也许能给消费者一些启示。
人工寄存,商家要负责任市民刘先生最近来到河南的一家超市,他将装有数码相机的背囊交给超市工作人员寄存并领取了凭证后就安心进场购物。
约两小时后,刘先生购物出来欲领回背囊,但工作人员查找了20分钟后正式答复他:背囊不见了。
刘先生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对方声称,提供物品寄存服务纯粹是为了方便顾客,也没有收费,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2315调查后认为,超市提供的寄存服务是附属服务,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已包含了附属服务的开支,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保管”。
刘先生将背囊交超市管理员并取得存物凭证属于“人工寄存”,存放的背囊是在超市管理员控制之下,超市对一切因自身过失导致保管物遗失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刘先生寄存数码相机这类贵重物品事先未尽告知义务,超市可按照一般物品的价格赔偿。
最后,双方协商由超市作出500元的赔偿。
自助寄存,需看具体情况本月初,温小姐到天河路某超市购物的时候,把装有MP3的挎包锁在超市提供的存物柜中。
当她满载而归准备取回挎包时却发现,不知什么时候凭密码开启的柜子已经被人打开,里面空空如也。
12315调查后认为,刘小姐将物品放置在封闭的柜子里,自己掌握柜子的电子密码(钥匙),这是超市提供的一中“自助寄存”,消费者与超市相成的是一种租赁(借用)合同关系。
在这种寄存模式下,柜子和寄存物均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之下,超市作为柜子的提供单位,双方都对寄存物的安全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消费者未关好门、未取走钥匙、泄漏密码等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的,超市不承担责任;如由于柜子本身的原因(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等)造成物品丢失的,超市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消费申诉中,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超市提供的物品寄存柜存在安全瑕疵,因此工商部门不支持温小姐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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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6月1日,家住衡阳市蒸湘区的王女士为了让儿子开心的过好六一儿童节,就携同前往衡阳市某超市进行购物。
王女士到达超市后,便就把自己背带的行李包给给寄存于自助储存柜内,锁好并拿走了开锁密码条。
1小时后,王女士购物结束,打开储存柜,发现里面的行李包不见了。
经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
王女士称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信用卡1张(所存金额5000元)等各类证件。
当要超市赔偿上述损失时,该超市店长对此辩称:超市在储柜处的贴有《存包须知》,并且是否醒目,该《须知》已经明示:“存包免费,若遗失超市概不负责。
”超市方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再说储柜密码条一直也在顾客手里,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
本案中,超市对此事件要不要担责?《存包须知》能否免去超市方的责任?
针对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该热点事件。
本律师认为超市不能免责,本案中保管物品是超市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超市为顾客存包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
超市为顾客存包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其实超市的营业利润中已经包括了顾客保存物品而应有顾客支付的费用,实际并非无偿。
因此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因尽管理人的保管义务。
本案中超市方面以《存包须知》为免责理由,违法法律常理的。
《存包须知》为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因此超市因赔偿消费者。
针对该热点案件,发表如下观点:超市是否需要对于丢失物品,承担责任。
关键是要看储物柜上《存包须知》是否可以免除超市责任。
这就需要看该《存包须知》是否符合《合同法》中免责条款,但该《存包须知》处于严重加重他人责任而免除己方责任情形。
该免责条款无效,需要对于顾客丢失的财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顾客可以直接向辖区的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案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沟通协商无效后直接辖区的法院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