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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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
6月1日,家住衡阳市蒸湘区的王女士为了让儿子开心的过好六一儿童节,就携同前往衡阳市某超市进行购物。王女士到达超市后,便就把自己背带的行李包给给寄存于自助储存柜内,锁好并拿走了开锁密码条。
1小时后,王女士购物结束,打开储存柜,发现里面的行李包不见了。经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王女士称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信用卡1张(所存金额5000元)等各类证件。
当要超市赔偿上述损失时,该超市店长对此辩称:超市在储柜处的贴有《存包须知》,并且是否醒目,该《须知》已经明示:“存包免费,若遗失超市概不负责。”超市方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再说储柜密码条一直也在顾客手里,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
本案中,超市对此事件要不要担责?《存包须知》能否免去超市方的责任?
针对超市存包丢失引争议,《存包须知》能否为超市免责该热点事件。本律师认为超市不能免责,本案中保管物品是超市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超市为顾客存包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超市为顾客存包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其实超市的营业利润中已经包括了顾客保存物品而应有顾客支付的费用,实际并非无偿。
因此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因尽管理人的保管义务。本案中超市方面以《存包须知》为免责理由,违法法律常理的。《存包须知》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因此超市因赔偿消费者。
针对该热点案件,发表如下观点:超市是否需要对于丢失物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储物柜上《存包须知》是否可以免除超市责任。这就需要看该《存包须知》是否符合《合同法》中免责条款,但该《存包须知》处于严重加重他人责任而免除己方责任情形。该免责条款无效,需要对于顾客丢失的财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顾客可以直接向辖区的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案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沟通协商无效后直接辖区的法院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