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协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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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培训服务期
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培训基本情况
1、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拟派遣员工前往接
受培训,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期个月(自参训之日起计算)。乙方愿意接受此培训,甲方同意派遣乙方参训。
2、培训内容为:
3、乙方须达到的培训目标为:
4、本次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包括:
学费元人民币(大写:)交通费元人民币(大写:)食宿费元人民币(大写:)培训津贴元人民币(大写:)
其他费用(包括)元人民币(大
写:)。
培训费用由乙方以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报销,甲方全额负担。经甲
方批准的、实际发生的费用与上述费用不同的,以甲方批准的实际发生
的费用为准。
第二条培训期间待遇
甲方在培训期间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1、如乙方参训未占用工作时间的,乙方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另行
支付培训津贴,标准为:元人民币(大
写:)/天。
2、如乙方参训占用工作时间,乙方不再享受原薪资福利待遇,由
甲方另行支付培训津贴,标准为:元人民币(大
写:)/天。乙方培训结束返回甲方工作后
的薪资福利待遇按照参加培训前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培训目标的达成与返回
1、乙方须努力完成各项培训目标,并按期(培训结束后次日)返
回甲方工作,如发放学习合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和使用,并在乙方离职
时交还乙方。培训期间乙方应以口头/书面方式主动向甲方报告培训情况。
2、乙方培训期满后应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培训内容与培训目标,
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培训总结及学习心得。所提交的文件应交部门负责人
及总经理签阅。如需乙方在公司内进行转训,乙方应予配合并认真准备。
第四条培训完成后的服务期
1、乙方培训结束后,自回到甲方工作的第二天起应当至少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年(以下称“服务期”)。
2、乙方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经甲方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之日。
第五条违约情况规定
1、乙方在培训开始前放弃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本次培训所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2、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培训期限或改变培训内容,均应至少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报销乙方培训的所有费用,且仍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义务。
3、乙方在完成培训后未经甲方批准而逾期未归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次培训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4、乙方服务期未满即向甲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因乙方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培训费或支付元人民币(大
写:)违约金。
返还培训费的计算方式:应返还的培训费=培训费总额×(1-服务期已履行部分÷服务期)
其中,“培训费总额”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本次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执行;“服务期已履行部分”按整月计,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
第六条劳动合同与培训合同关系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协议
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变更培训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如下争议解决程序
处理:
1、甲乙双方将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工会组织、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
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协商解决。
3、若任何一方不愿或未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若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该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培训合同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